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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遗嘱家族起纷争 两女共夫后代争房产接力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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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5-4-7 12:32: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份遗嘱家族起纷争 两女共夫后代争房产接力诉讼

    http://www.sina.com.cn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黄乒宾
      11月28日上午上午9时,从北京乘飞机抵邕的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合议庭的4名成员,在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非正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少见的抗诉案。此案因涉及到解放前的财产和家族3代人的纠纷而引人注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民事案件,在我区的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
      一份遗嘱,引发兄弟反目
      11月23日,在南宁市人民路小学退休的老校长姚品英的家里,记者见到了84岁的黄小正老人。纹丝不乱的银发、弯弯的细眉、小巧的嘴唇,在老人的脸上还依稀可见当年的美貌。
      解放前,姚某是南宁的律师,拥有南宁市七星路108-112号的一座大宅子。当时,十几岁的黄小正被卖到姚某府中作丫鬟,后被姚某纳为五姨太。姚某一共娶了5房妻妾。大太太生育一女姚少伟;二姨太生育一子二女,即儿子姚杰环(姚杰环于1991年去世,其妻陆奎东没有生育)和女儿姚翰英、姚品英;三姨太叶秀娟没有生育;四姨太何氏生育两子一女。五姨太黄小正也没有子嗣。姚某的3个姨太太均在解放前去世,解放后,姚某身边只剩下四姨太何氏和五姨太黄小正。
      1952年,姚某去世,未留有遗嘱。南宁市七星路的房产落在了四姨太何氏的名下。黄小正和何氏一直以姐妹相称,相处融洽。1995年2月,何氏病故。次年,她的大儿子将七星路的房产转到自己名下。原来,何氏去世前曾立下公证遗嘱,内容是“七星路108-112号5间房产属于我的部分,全部遗留给我的大儿子”。
      何氏大儿子此举,在姚某家族中激起了一场多年未平的波澜。何氏的小儿子向南宁市新城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与哥哥共享遗产。新城区法院认为,七星路108-112号房产都属于何氏的遗产,而何氏的遗嘱真实有效,因此该遗产应由何氏的大儿子继承。
      同室操戈,搅动家族纷争
      何氏的小儿子一审败诉后,向南宁市中级法院上诉。南宁市中级法院则认为,七星路108-112号房产为姚某、何氏和黄小正的共有财产,何氏去世后,她的大儿子只能按照遗嘱,继承属于何氏的部分房产,而不是全部。因此将案件发回重审。
      重审过程中,新城区法院依法通知黄小正以及姚某的其他子孙总共10多人作为原告参加诉讼。这些子孙中,有大太太的女儿姚少伟、二姨太的儿媳陆奎东、四太太女儿的后人等。新城区法院重审后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何氏的大儿子将七星路的5间房产,全部据为己有是错误的,黄小正及姚某的其他子孙也应依法拥有一定的份额。何氏的大儿子提出上诉,南宁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终审判决下达后,何氏的大儿子仍然不服,向广西高级法院申请再审。2002年12月,再审判决推翻了一审、二审的判决。
      广西高院认为,何氏将七星路的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已有将近半个世纪,而黄小正以及姚某的子孙等人从未提出异议,超过了20年的诉讼时效。因此,何氏将房产遗赠自己的大儿子是有效遗嘱,争议的房产应全部由她的大儿子继承。
      前辈和睦,养出别样儿孙
      姚品英是姚某和二姨太所生的女儿。因为有文化,姚品英成了南宁解放后的第一批人民教师。黄小正只比她大3岁。1952年姚某身故后,无儿无女的黄小正成了一叶漂萍。
      姚品英怜惜黄小正,就一直把她带到身边,并称她为“细婶”。即便是出嫁,姚品英也带着“细婶”。两人既有母女的名分,又情同姐妹。
      姚品英告诉记者,姚氏家族有个约定:七星路的房产由何氏管理,出租所得用于整个家族的共同开支,如扶养何氏和黄小正两位老人,以及用于家族的祭祀等。数十年来一直如此。
      自从何氏去世,黄小正等人被卷入官司漩涡后,何氏的儿孙们就断绝了对黄小正的经济扶持。多年来,姚品英和孩子们承担了黄小正的生活和治病的全部费用,并帮助“细婶”打官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斯人已逝,诉讼仍在接力
      官司打了几年还没有结果,姚少伟、姚杰环之妻陆奎东先后去世,何氏的大儿子也病故了,但他的后人接过了诉讼接力棒。
      对此,姚品英的儿子林世强对记者说,他们全家人都商量好了,如果打赢了官司,黄小正百年之后,她的遗产出租所得收益,将全部用于慈善事业……
      2002年12月,此案经广西高级法院再审,黄小正等人败诉后,姚品英的儿子林世强帮助黄小正多次向广西区检察院、全国妇联法律帮助中心、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反映情况。
      今年4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广西区高级法院的再审判决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要求依法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所有”。涉案的房产虽然落在何氏一人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黄小正等人放弃了这些房产,而是何氏代表所有共有人登记领取产权证明。因此,本案不适用《继承法》中20年诉讼时效的规定。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决定提审该案。
      惊动两院,子孙齐上公堂
      11月28日上午,最高法院再审合议庭在广西高级法院非正式开庭审理此案时,84岁的黄小正在后辈的搀扶下来到法庭。因还有部分姚某的子孙未能到庭,审判长董华宣布,此次开庭为非正式开庭。
      法庭上,何氏大儿子的儿子提出,他的祖父去世后,在1953年,七星路108-112号房产因政府修建道路而被拆除了大部分,只留下85平方米残房,政府当时补偿了1500块大洋。黄小正和姚品英领走了这笔钱,而他的祖母何氏用拆下的废料,重新搭建这5间房屋。这意味着已分家析产。因此,这5间房屋并不是他祖父、祖母和黄小正的共有财产,而是他祖母的个人遗产。
      姚品英辩驳说,1500块大洋是她亲手领的。1953年,她和何氏、黄小正两位母亲住在一起,房子被拆了大半后,何氏用废料重新搭建房子,是代表这个家庭做的事;从政府那里领取1500块大洋的拆迁补偿款,是姚品英代表这个家庭领的,大部分也用于家庭的共同开支。何氏和黄小正一直没有进行分家析产,因为她们亲如姐妹,从无猜忌。两人遵从传统习俗,由何氏管理家产,黄小正从无异议。打了这么多年官司,历次判决一直认定,七星路108-112号房产属于姚某、何氏、黄小正3人共有。
      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双方进行了调解,但调解失败。11月29日,审判长董华率合议庭成员到七星路108-112号进行现场调查。随后,合议庭通知双方当事人,定于12月21日在北京对此案进行正式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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