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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鸿宾|姚崇夫人刘氏墓志铭所反映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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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8-7-24 08: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姚崇夫人刘氏墓志铭所反映的若干问题
                
    中央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李鸿宾
    【内容摘要】本文就姚崇夫人刘氏墓志铭中出现的几个问题进行讨论,大致有三:第一个问题关涉姚崇夫妇双方家庭地位之差异。认为双方均属传统贵族之外、以仕进官员为依托的新兴政治势力之阶层。姚崇与刘氏之结合,是新形势下的“门当户对”,反衬出贵族社会向官僚社会转型的趋势。第二个问题讨论刘氏去世后其头衔之赠与姚崇之关联。认为刘氏去世早,姚崇其时官位尚浅,待姚崇升迁高位之后,刘氏受封亦随之增加。这与姚崇本人秉持简朴低调的处世态度幷不矛盾,刘氏之加封本质上属于政治和社会的礼仪规范,他们均是这种规范的践行者(或被践行者)。第三个问题则对文献与墓志中有关姚崇、刘氏的儿子行为记述的差异进行研究。刘氏所生的长子、次子曾因广结宾客、收受贿赂而(间接)致姚崇辞去相职,对此,传记性的文献如两《唐书》多有回护,而墓志铭更是回避负面记载,多以赞美褒扬词句替代,构成了对逝者及亲属的单向性的信息传递。虽然墓志本身的密封和传递的限制,但其透露的描写倾向,恰是传统扬善抑恶文化精神的真实写照。其意义还在于,这样的叙事不是个别,而是整体,它表现出来的则是这个文化“中心本位”的(某种)基本特质。
    姚崇之妻刘氏墓志铭记载了她一生的主要经历([1]),内中颇多褒扬和赞美,是墓志的通例。但若仔细阅读,特别是与传世文献校对,似乎也能发现若干问题。本文即做如此研究,着重以下几点:
    一、夫妇双方的家世地位
    根据墓志铭记载,刘氏祖籍彭城,即今江苏徐州一带。按唐代墓志撰写的通例,大凡叙述自己的姓氏,往往比附于最早的先祖籍贯。刘氏之“刘”初为地名,可追溯至陶唐时代,经过夏商周的嬗变,到西汉时,名声壮大。这与刘氏为帝主宰两汉王朝之政柄,有直接的关系。以唐人林宝撰写的《元和姓纂》为例,该书记载刘氏之渊源,即秉承这个系统([2])。墓志说她“彭城人也。先汉楚元王之后”,这与《元和姓纂》之记载“【彭城】汉高弟楚元王交……子孙居彭城”如出一辙([3])。这种追寻先人为一个共同始祖的现象,在唐人的墓志叙述中,是一种惯常的方式。至于其中是否有直接的线索可以延承下来,需要我们花费一番功夫的,有的时候可能得出相反的结论([4])。到目前为止,我们还不能找到这个刘氏与汉朝楚元王这个家系的任何直接的关联。只能说,这样的叙述满足的是当时社会门望的需求。这就要我们对当时社会存在的这个现象作出解释。
    学术界现在能够给我们提供的解释思路,大体是这样的: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世家大族,经过隋朝和唐朝前期政治和社会的演变,大体经过了一个从盛转衰的过程。唐朝前期,伴随武则天上台打击关陇贵族政治势力,涌现出了一般性的政治势力取代传统贵族势力的潮流。这个转化从理论上说自唐朝建国之后就开始了,但在唐高宗和武则天当政的时候尤其突出([5])。到唐朝后期,大族势力(不论是北方的还是南方的)基本上退出了政治中心和社会中坚的地位,但大族的社会声望仍持续传延,人们将自己的家世依托于著名的大族,就是这种声望得以持续的表现,令人吊诡的则是,人们攀附大族的现象越普遍,大族内涵的社会价值也就越低。
    姚崇和刘氏婚姻的结合,似乎正是这种社会转变过程中的一个体现。
    按墓志记述,刘氏之曾祖乾宗,历任唐朝平、坊二州刺史,洪州都督,宜春县开国公;其祖父刘绍策,任云、融、吉、颖四州刺史,藁城县开国公;其父刘君颖,是华州参军、郴州平阳县令。刘氏先人的仕履,从刺史到县令,在唐朝的官品序列里,是三品至七品之间([6]),前者属于“贵”的序列,后者则属中下级别。按刘氏卒于武则天当政的垂拱元年(685),时年虚岁34,实为33岁,她出生于高宗永徽三年(652)。再以25年为代际推算,她的父亲、祖父、曾祖出生的年代,应分别是627年、602577年,相当于太宗贞观元年、隋文帝仁寿二年和北周建德六年([7])。易言之,刘氏的曾祖、祖父和父亲,是出生幷生活在北周灭亡北齐前后至刘氏所处的武则天时期。这个时段正是学术界讨论的士族社会由兴盛走向衰落、以非贵族的官僚阶层取代士族社会的转型之中。
    再看姚崇的家世。两《唐书》只记载他的父亲姚懿,字善意,于唐太宗贞观中担任嶲州都督,赠幽州大都督([8])。查《新唐书·宰相世系表》,姚崇家世之追溯,即其父及担任的嶲州都督,与两《唐书·姚崇传》之差异,多处一“文献公”之赠号,按两《唐书》本传此号系姚崇受封,《宰相世系表》此处应属误植([9])。《宰相世系表》记云:“陕郡姚氏亦出自武康。梁有征东将军吴兴郡公宣业,生安仁,隋汾州刺史。生详。”姚详任职隋怀州长史、检校函谷都尉,接着叙述的便是姚崇之父姚懿。这样看来,姚崇之家世,在当时所可明确的只有他父亲这一辈([10]),与其夫人刘氏父祖之仕任略显差异。从上文讨论的情况,我们判断,姚崇与刘氏之家世,可能都不在当世的士族(贵族)行列,也不在所谓的“关陇贵族”范围,应属于武则天上台所标示的一般性、以任职为代表的权势阶层。他们上辈的职分高低,大地处在一个层次上。这使我们容易作出新形势下的“门当户对”的解释。
    二、夫人去世后赠誉与姚崇的关系
    按照墓志,刘氏去世于垂拱元年(685),时年34虚岁,生当高宗永徽三年(652)。姚崇卒于开元九年(721年),卒年72虚岁,则其生当永徽元年(650)。刘氏卒时,姚崇35岁。按墓志记载,刘氏卒于郑州官舍,此时姚崇所任职务,两《唐书》本传只说他出任濮州司仓参军,“五迁夏官(兵部)郎中”([11]),刘氏去世之时,姚崇应当就是在这几个职务期间,而她逝世的郑州官舍,说明姚崇曾于郑州任职,但具体职务不明。此段记述当可弥补文献之缺。
    刘氏去世后,姚崇因受武则天和唐玄宗的器重,官职升迁迅速,直至宰相。刘氏两度迁葬,先于圣历元年(698)归葬洛阳邙山,后于开元五年(717)改葬万安山南大墓。归葬洛阳时,姚崇的任职按照《新唐书》本转的记载,是在圣历三年(700)([12])晋职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此前则是夏官(兵部)侍郎。刘氏初次迁葬,与姚崇的这个职务有关系;第二次迁葬,则是姚崇宰相之位的缘故。按文献记述,姚崇是在开元四年(716)十一月因其儿子和部属收受贿赂而惊动玄宗,姚崇辞职([13]),但他仍旧受玄宗器重。刘氏墓志所记“今开府梁公,寅亮百揆,出入四朝([14])。若伊尹之保成汤,周邵之佐文武”、“爰加相国之封,乃锡侍中之赙”,均是姚崇职任荣耀之写照。她本人受封的“沛国夫人”也得自于姚崇的“梁国公”爵号([15])。
    还有一个问题值得一说。《新唐书·姚崇传》记载他训诫子孙的遗言曰:“夫厚葬之家流于俗,以奢靡为孝,令死者戮尸暴骸,可不痛哉!死者无知,自同粪土,岂烦奢葬;使其有知,神不在柩,何用破赀徇侈乎?吾亡,殓以常服,四时衣各一称。性不喜冠衣,毋以入墓。紫衣玉带,足便于体。”([16])姚崇的这番话,从文献记述他一生的为人与活动来看,与他个人的品性幷不矛盾。但他的两个儿子和自己的属下接受贿赂,姚崇因此而失官,似乎又表明姚崇追求的品德在他儿子的身上幷没有延续。当姚崇得知其子受贿导致玄宗愤怒,他“忧惧”辞职([17]),说明姚崇很有自知之名,他对自己的要求,从文献所记与他留给子孙的遗言对照,能够反映出他在那个时代属于自律性的官员行列。他的行为没有影响及于子嗣,这至少在现存的文献里没有记述。也许正是因为有儿子受贿之事,姚崇在遗言中才更加嘱托这些训诫幷让后人留意。至于刘氏两次迁葬的规模是否超越当时的规定,因本文尚未知晓具体的墓葬情况,无从作出判断。但两次迁葬所反映的姚崇职位晋升影响到家人去世后的安葬,与制度的规定是吻合的。换句话说,迁葬之事是丧礼与职位对应的表现,就其本身而言,是礼仪所衬托社会地位的展示,属于社会秩序范畴。只有为了应和社会功利而追求厚葬进而彰显家族地位的举措,才反映姚崇(家庭)奢侈逐利的品性。就刘氏墓志而言,尚看不出这一苗头。
    三、姚崇子嗣活动记述的差异
    有关姚崇的子嗣,刘氏墓志记述为:“长子故光禄少卿彝,克绍丕训,不幸早亡。次子太子中舍异,文艺温恭,时推孝友。”根据两《唐书·姚崇传》,姚崇有子三人,为长子彝,开元初任光禄少卿;次子异,坊州刺史;少子弈,开元中后期曾为睢阳太守、太仆卿、礼部侍郎、尚书右丞。刘氏墓志记载长子担任光禄少卿,次子任职无载,而《旧唐书·姚崇传》记载他的职务是坊州刺史,但没有任职的时间,是否在刘氏迁葬即开元五年(717)之后?不过《资治通鉴》则明确说姚异在姚崇去职之前就任职宗正少卿,显然,刘氏迁葬后的墓志撰写的时候,姚异是有职务的。墓志为什么回避?(见下文)姚崇的小儿子姚弈,不见于刘氏墓志,他所任职都是在刘氏迁葬以后的开元中后期,说明他非出自刘氏,可能是姚崇续娶的夫人所生。
    姚崇与刘氏所生长子姚彝、次子姚异在文献与墓志铭的记载中差异甚大。文献中的姚彝和姚异,曾因“广通宾客、颇受馈遗”而受舆论批评,姚崇直接去职虽然是因他袒护属下赵诲受胡人之贿赂而引起玄宗不满所致([18]),但两个儿子的行为亦不能不是姚崇去职的另一层原因。在两《唐书·姚崇传》,长子、次子的上述行为都不见记载,甚至省略得人们无从知其详,这应是两《唐书》传记书写的有意回护。姚崇小儿子姚弈之子姚闳([19])借牛仙客病笃之机推荐自己的父亲(姚弈)取而代之的超常规举措而遭受的惩罚,两《唐书·姚崇传》幷没有回避,是否此事过大且事实俱在,不容许轻易地忽视呢?
    整体讲,两《唐书·姚崇传》对姚崇及其子嗣的记载处理,是有一定的分寸和尺度的,大致而言倾向于褒扬和赞誉,但基本属实,比较可信。对姚崇与后人事迹的负面内容,在基本原则的保持下尽量给予回避。到了墓志铭里,这种回护的描写几乎充斥全文。姚彝、姚异那些违反朝规的行为一概不提,以“不幸早亡”为长子开脱,以“文艺温恭,时推孝友”赞美次子,甚至回避了他的任职。可见,墓志铭为逝者讳、为尊者讳的习性,在刘氏的案例中再次得以展现。这类情形(诸如墓志主人早期的家世追溯、在世生活中的负面行为等),在不为外人所知的墓志铭里,撰者有条件地选择,是很平常的现象,应当引起我们必要的注意。
    本文作者:李鸿宾,中央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主要研究隋唐五代史、中古民族关系史等领域,曾发表《唐朝朔方军研究》、《唐朝中央集权与民族关系》、《隋唐五代诸问题研究》等著作和相关学术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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