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文人廉政思想的现代意义 陈景春 发表时间:2017年04月24日08:53 内容来源:光明日报
唐代的繁荣与大力倡导廉洁政治息息相关,修纂《唐律疏议》,对官吏贪污贿赂作了严密规定,从而与官吏铨选、考课、监察制度一起,构成了行之有效的廉政机制。一批廉洁奉公的士大夫文人应时而生,比如盛唐的卢怀慎、狄仁杰、姚崇、宋璟等,中唐中兴时期的杜黄裳、钱徽、白居易、韦夏卿等。他们以社稷为重,崇德尚俭,勤政为民,并对廉洁从政多有思考,丰富和深化了唐代的廉政思想。其中一些富有创新的观点和做法,比如姚崇的“廉慎”、柳宗元的“吏为民役”,以及白居易用诗歌“公布”为官收入等,在今天看来,仍然有很强的启示意义。 姚崇的“廉慎” 姚崇历任三朝宰相,功勋卓著,司马光赞誉他为唐代四大贤相之一。他著有《执秤诫》《弹琴诫》《执镜诫》《辞金诫》《冰壶诫》,统称为《五诫》,这是他的为官宣言,也是他吏治及廉政思想的集中体现。在《五诫》中,姚崇提出了为官者需“廉慎”的重要思想,其含义约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要“慎乎在位”。因为“禄厚官尊”“为政以公”,所以为官者“固当耸廉勤之节,塞贪竞之门”,持节、勤廉、反贪是做官的基本要求。二是要“以廉慎为师”。他认为起贪心会产生灾祸,“贪则灾之所起”,所以“苟自谨身,必无谤耻”,“欲无悔吝,不若守慎”,这是为官“自省”的要求。三是要“如镜之明”。他指出,“当官明白者”要有“冰壶之德”,要达到“如镜之明,如镜之洁”。要之,姚崇的“廉慎”思想不仅是一种律例规范,还是一种内在自省和心性追求。姚崇在仕宦生涯中严格奉行“廉慎”的要求,他举荐张柬之、宋璟等良相贤臣,猛烈抨击“当官以害剥为务,在上以财贿为亲”的贪官。他“志守公平”,杜绝以权谋私,皇帝关怀其子时他坦言两子“为人多欲而不谨”,不以重权为儿子谋一官半职。他生活非常简朴,以宰相之尊却无自己的房子,租居陋室于郊远之区。当时社会厚葬成风,而他立下遗嘱,要求从简办理后事,禁止铺张浪费,并告诫子孙也要秉承从简遗风。 姚崇的“廉慎”思想及其仕宦实践,丰富了我国古代优秀廉政文化的内涵,对当前反腐倡廉工作也有较强的借鉴意义。一是他把“廉慎”作为当官者实现廉洁从政的有效途径。姚崇的“廉慎”思想,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他把为官者廉洁从政与古人对圣贤君子的终极追求联系在一起,容易引发士大夫文人的共鸣。“慎乎在位”的起因是持节、勤廉为官之基本,所以“不能贪”。“以廉慎为师”的前提是因为起贪心易致灾祸,明白了这一层道理之后,所以“不敢贪”。“如镜之明”的言下之意是,追求至善的人格是士大夫文人的理想,这样的人,根本不会有贪污的念头,所以“不想贪”。二是他作为前贤有垂范效应。姚崇践行“廉慎”思想的作风备受推崇,唐玄宗评价他“有忠臣之操,得贤相之风”。姚崇逝世后,其政敌张说也由衷地赞叹他“位为帝之四辅,才为国之六翮,言为代之轨物,行为人之师表”。姚崇给后人留下了很好的榜样,后世的同道中人容易生发“德不孤,必有邻”的感慨,他的清白为官之论值得今人借鉴。 柳宗元的“吏为民役” 柳宗元是著名的文学家,唐宋八大家之一,同时还是政治家、思想家。他发扬了“仁政爱民”的儒家思想,提出了“吏为民役”的重要观点。柳宗元“吏为民役”及其相关廉政思想散见于诗文作品中,比如《送宁国范明府诗序》《送薛存义之任序》《送崔子符罢举诗序》《封建论》《六逆论》等。其内涵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百姓为官吏之衣食父母。柳宗元指出,官吏的俸禄来自百姓,“凡民之食于土者,出其什一佣乎吏”,既然是百姓养着官员,那么自然“夫为吏者,人役也”。既为民役,则当为民谋福,“役于人而食其力,可无报耶”。要关心百姓饥寒,让百姓免于穷苦、免于孤危。二是官员受百姓监督。既然“吏为民役”,则不可懈怠于事,他猛烈抨击“怠事”及监守自盗的官员,“岂惟怠之,又从而盗之”。他认为百姓有权罢黜这种官员,朝廷也应该根据百姓的监督,“有罪得以黜,有能得以赏”,不称职的官员要马上革职,“朝拜而不道,夕斥之矣。夕受而不法,朝斥之矣”。三是选用尚德为民之官。柳宗元非常推崇“心乎生民”的伊尹,“圣有伊尹,思德于民”,他认为国家要实现有效的治理,就要任用伊尹这样的圣贤之人为官,“使贤者居上,不肖者居下”。要拔擢有操守、引人向善的才俊,“以为可化人及物者,隆之”。 柳宗元“吏为民役”的思想是非常超前的,于今天也有现实意义,其启示有二:一是民本思想。柳宗元有非常强烈的民生情怀,强调为官者要心中有百姓,要为社会、为百姓谋利益,要关心百姓冷暖,想民之所想、急民之所急。柳宗元努力践行其为民理想,廉洁从政、清正为民,在被贬之地也多有政声。病逝于柳州任所之时,身后竟无余财,赖友人之力方得归葬于先人墓侧。二是官民关系。柳宗元创造性地提出官员是百姓的仆役,受百姓委托而施政于民,“盖民之役,非以役民而已也”。他认为,官员要正确认识与百姓的关系,摆正自己的位置,不能高高在上,而要俯首为民;不能与民争利,不能监守自盗,更不能盘剥、鱼肉百姓。柳宗元的“官民关系”论于今天仍有借鉴意义。 白居易诗歌中的“俸钱” 白居易是唐代最杰出的诗人之一,在他2000多首诗作中,有一部分题材很独特,专门写他历任各种职位所得的“俸钱”。白居易刚入仕途时担任秘书省校书郎,“俸钱万六千,月给亦有余”。任拾遗后,俸钱翻了近一倍,“月惭谏纸二千张,岁愧俸钱三十万”。任京兆户曹参军时充翰林学士,其收入情况为“俸钱四五万,月可奉晨昏,廪禄二百石,岁可盈仓囷”。贬为江州司马时,因为江州为上州,他“岁廪数百石,月俸六七万”,自云“散员足庇身,薄俸可资家”。从任杭州、苏州刺史开始,他的收入大增,“十万户州尤觉贵,二千石禄敢言贫”,罢杭州刺史时,他说“三年请禄俸,颇有余衣食”。调回京城为宾客分司之后,他“俸钱八九万,给受无虚月”。升为太子少傅时他的俸钱达到高峰,“月俸百千官二品,朝廷雇我作闲人”。退休后领取半俸,“全家遁此曾无闷,半俸资身亦有余”,“寿及七十五,俸占五十千”。 白居易用诗歌“公布”其为官的个人收入,非常有创见。一是体现了他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他公布任职所得,让社会了解为官者的俸禄状况,通过监督加强自律,有利于遏制官僚腐败。他为官清廉,视钱财、虚荣为粪土,“苟免饥寒外,余物尽浮云”。他珍视为官清白的名节,卸任杭州刺史后,一度懊悔从天竺山取两片石头的行为,并写下了自责诗,“三年为刺史,饮水复食叶。惟向天竺山,取得两片石。此抵有千金,无乃伤清白”。二是警示自己不可愧对“俸钱”。白居易在公布任职收入的过程中,总是伴随着为官须尽忠尽责的强烈意识。他任县尉时写了《观刈麦》,“今我何功德,曾不事农桑。吏禄三百石,岁晏有余粮”。任拾遗之时,也说“岁愧俸钱三十万”。为河南尹时,又说“厚俸将何用”。在这些诗作中,他总是警诫自己,作为官员,不能辜负所取俸禄,这些思想对于我们仍有借鉴意义。 (作者:陈景春单位:华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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