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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稷山姚氏乾隆、光绪、民国时期的分家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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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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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6-1-28 09:5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山西稷山姚氏乾隆、光绪、民国时期的分家契  
    (2016-01-21 16:14:48)转载▼故纸犹香的博客

          过去,为避免财产纠葛,家族矛盾,分家契是过去农村交易合同和彼此诚信的一种表现。
          这些早期的契约也从一个角度反映出当时的一些社会经济状况,对研究那个年代的历史文化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分家,是大家庭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必然要面对的一件大事。因分家涉及财产分割、下代继承、老人赡养等复杂的问题,口说无凭,须立字为据,分家契约便应运而生。分家契约,通常请家族中辈分比较高或年龄比较大有威望者签名见证。 
          分割财产是分家的主要内容。家产的分割继承,一般有指定法和拈阄法两种。指定法是先由家长和族中长辈合议,拿出分割和继承方案。即先除下养老等用项后,再将家产按兄弟几人分家,就均分成几份。为公平起见,则多采用的还是拈阄法,即“抓阄”。抓到的阄上所列各项财产,即为本人分到的家产。代字人则按阄中所列各人应得的财产,在现场当众拟就分书。几人分家,就要写几份分书。分家诸子及中人、代字人等都在每份分书上签名以及立分书的日期后,即成为正式分书,交由各人分执,作为分家后各人所得家产的凭据。分家过程到此结束。其后是诸子各立门户、各守各业,并按分家时的规定履行对父母的赡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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