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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治理秩序史(第二卷·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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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30 18:15
  • 签到天数: 309 天

    [LV.8]以坛为家I

     楼主| 发表于 2014-6-1 16:42:2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契约或血缘(25)

    或许可以说,宗法制实际上是由两套制度构成,分别存在于治理架构之上层、下层。我们上面所讨论者系治理架构上层之宗法制。对周王、诸侯而言,宗法乃是对臣的一种限制,也即君从某种程度上切断与臣的血亲关系,而“别”之为一般性君臣关系。这一制度安排可让周王成为普天之下所有诸侯的共主,让诸侯成为整个邦国之君。此为反乎人之本能的抽象而普遍的制度构建之所需。相反,对大夫、士而言,宗法制之主要倾向则顺乎人之本能,而强调血亲关系之联结功能。


      这一点,已为经学家和古典史学家所指出,我们前面所引“五世而迁之宗”,就是大夫、士之宗法,这种宗法之宗旨,《礼记•大传》用了一个非常简练的词来概括:


      同姓从宗,合族属。


      郑玄注:合,合之宗子之家,序昭穆也。


      孔颖达正义:“同姓从宗”者,同姓,父族也。从宗,谓从大小宗也。“合族属”者,谓合聚族人亲疏,使昭为一行,穆为一行,同时食,故曰“合族属”也。礼记正义,卷第三十四,大传第十六。


      宗法制上下层之间的差异,由此表现出来:周王、诸侯相关之宗法突出“别”,所谓“尊君别嫌”,将君从血亲关系中抽离出来,而树立其崇高的公共性权威。大夫、士之宗法则强调“合”。如《白虎通义•宗族》所说:“《礼》曰:宗人将有事,族人皆侍。古者所以必有宗,何也?所以长和睦也。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通于有无,所以纪理族人者也。”王国维先生说:“此制为大夫以下设,而不上及天子诸侯”观堂集林,二,第459页。,所指的正是这样的宗法制。


      按照宗法制,宗子的职能是进行公共治理。《通典》引晋贺循《宗义》如此描述宗人事宗子之礼曰:


      奉宗加于常礼,平居即每事谘告。凡告宗之例:宗内祭祀、嫁女、娶妻、死亡、子生、行来、改易名字,皆告。若宗子时祭,则宗内男女毕会,丧故亦如之。若宗内吉凶之事,宗子亦普率宗党以赴役之。若宗子时祭,则告于同宗,祭毕,合族于宗子之家,男子女子以班。宗子为男主,宗妇为女主,故云“宗子虽七十,无无主妇”,以当合族纪宗故也。凡所告子生,宗子皆书于宗籍。


      大宗无后,则支子以昭穆后之;后宗立则宗道存,而诸义有主也。立主义存,而有一人不惇者,则会宗而议其罚。


      族不可以无统,故立宗。宗位既定,则常尊归之,理其亲亲者也。是故,义定于本,自然不移。名存于政,而不继其人,宗子之道也。故为宗子者,虽在凡才,犹当佐之佑之,而奉以为主。虽有高明之属,盛德之亲,父兄之尊,而不得干其任者,所以全正统而一人之情也。若奸回淫乱,行出轨道,有殄宗废祀之罪者,然后乃告诸宗庙,而改立其次,亦义之权也。

    第二章:契约或血缘(26)

    宗族就是最为基本的共同体单元,宗族的治理就是社会的基础性治理,在封建时代,周王、诸侯均不直接治理宗内之人、事,而由之自我治理。顾炎武论述了宗道对于整个治理秩序的基础性意义:


      人君之于天下,不能以独治也。独治之而刑繁矣,众治之而刑措矣。古之王者不忍以刑穷天下之民也,是故一家之中,父兄治之;一族之间,宗子治之。其有不善之萌,莫不自化于闺门之内;而犹有不帅教者,然后归之士。然则人君之所治者约矣,然后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夫然,刑罚焉得而不中乎?是故,宗法立而刑清。天下之宗子各治其族,以辅人君之治,罔攸兼于庶狱,而民自不犯于有司。风俗之醇,科条之简,有自来矣。《诗》曰:“君之宗之。”吾是以知宗子之次于君道也。日知录,卷六,“爱百姓故刑罚中”条。


      “宗子”就是这样的共同体的君。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宗子要对整个共同体的各种事务进行理性的管理。宗族的秩序有赖于宗子这种管理之好坏。为此,需要维护宗子的权威,这里特别强调了宗子之父兄不能以血缘关系干预宗子之公共管理活动。从这段话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宗子的公共性质。但另一方面,宗族是一个人际关系较为紧密的共同体,人们通常具有种种戚属关系,日常就共同生活在一起。因此,大夫作为宗子所统领的宗族,自然地以“合”为本。


      这样的宗法制度能够为其成员提供有效的保护,这也是这样的宗族存在的主要理由。《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记载:“冬,梗阳人有狱,魏戊不能断,以狱上。其大宗赂以女乐,魏子将受之。”这里的梗阳“人”很可能是普通的士,当他陷入困境,其“大宗”乃采取措施,援助他、保护他。在当时人看来,这样的保护对于一个人的生存而言,至关重要。《左传•昭公二十五年》记载:


      二十五年春,[鲁]叔孙婼聘于宋,桐门右师见之。语,卑宋大夫,而贱司城氏。昭子告其人曰:“右师其亡乎!君子贵其身,而后能及人,是以有礼。今夫子卑其大夫,而贱其宗。是贱其身也,能有礼乎?无礼必亡。”


      杜预注:右师,乐大心,居桐门。司城,乐氏之大宗也。春秋左传正义,卷第五十一。


      乐大心担任右师,为宋六卿之一。言谈之中,他不尊重宋大夫和自己的大宗司城氏,叔孙婼就预言,乐大心必遭大难。因为,惟自尊者能尊人,这包括尊重自己的大宗。封建时代,宗族是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单元。一个人如果不尊重自己的大宗,当遇到困难的时候,当然就无人援助。后来,乐大心果然被族人驱逐,事见《左传•定公九年》:


      九年,春,宋公使乐大心盟于晋,且逆乐祁之尸。辞,伪有疾……子明谓桐门右师出(杜预注:子明,乐祁之子溷也。右师,乐大心,子明族父也。右师往到子明舍,子明逐使出门去),曰:“吾犹衰绖,而子击锺,何也?”(忿其不逆父丧,因责其无同族之恩)右师曰:“丧不在此故也。”既而告人曰:“已衰绖而生子,余何故舍锺?”(杜预注:已,子明也)子明闻之,怒,言于公曰:“右师将不利戴氏(杜预注:乐氏,戴公族)不肯適晋,将作乱也。不然,无疾。”乃逐桐门右师(杜预注:逐之在明年,终叔孙昭子之言。)春秋左传正义,卷第五十五。

    第二章:契约或血缘(27)

    由这里似乎可以看出,子明似乎是一宗之主,尽管乐大心是子明的族父,但子明仍然毫不客气地逐之出门。不考虑私人恩怨,此处文本所显示的原因是,乐大心伪装疾病,拒绝邦君之命。在宗子看来,这样的行径必将危害本宗的长远而广泛的利益。他后来对宋公所提出的也正是这样的理由:乐大心的行径将不利于乐氏。这里的文本没有说清楚,究竟是宋公还是乐氏之族驱逐了乐大心。《左传•成公十五年》所记载的一件故事或许有助于说明这一点:


      于是,华元为右师,鱼石为左师,荡泽为司马,华喜为司徒,公孙师为司城,向为人为大司寇,鳞朱为少司寇,向带为大宰,鱼府为少宰。


      荡泽弱公室,杀公子肥。华元曰:“我为右师,君臣之训,师所司也。今公室卑而不能正,吾罪大矣。不能治官,敢赖宠乎?”乃出奔晋。


      二华,戴族也;司城,庄族也;六官者,皆桓族也。鱼石将止华元,鱼府曰:“右师反,必讨,是无桓氏也。”鱼石曰:“右师苟获反,虽许之讨,必不敢。且多大功,国人与之,不反,惧桓氏之无祀于宋也。右师讨,犹有戌在(杜预注:向戌,桓公曾孙。言其贤,华元必不讨)。桓氏虽亡,必偏(杜预注:偏,不尽)。”鱼石自止华元于河上。请讨,许之,乃反。使华喜、公孙师帅国人攻荡氏,杀子山。书曰:“宋杀大夫山。”言背其族也。


      鱼石、向为人、鳞朱、向带、鱼府出舍于睢上(杜预注:五大夫畏同族罪及,将出奔)。春秋左传正义,卷第二十七。


      戴族、庄族、桓族就是上一节所引文献中所说的“公子之宗道”。所谓戴族就是宋戴公之未继嗣君位的若干公子,以“别子”之身份自立其宗,代代相传。同样,宋庄公也有未继嗣之若干公子,别立自己之宗;从宋桓公也孳生出若干宗族。


      而戴族、庄族、桓族之说似乎表明,这些宗族内部,似乎没有夺宗、绝宗之礼法。每一族均有几位大夫,他们各有自己的宗,也即家室。但他们又合为一族,在重大事务上集体行动。此即“族”的含义,《白虎通义•宗族》曰:


      族者,何也?族者,凑也,聚也,谓恩爱相流凑也。上凑高祖,下至玄孙。一家有吉,百家聚之,合而为亲。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有会聚之道,故谓之族。《尚书》曰:“以亲九族。”


      而《左传》的记载确实清楚地表明,凡出自一祖之大夫,皆有合族之谊。这就是大夫以下宗法制的合族之道。也正是基于这一点,当桓族的荡泽削弱公室、而戴族的华元准备发动反击的时候,桓族内部进行了一场精密的整体性利害计算。华元以自我流亡相要挟,桓族虽然人多势众,但华元有宋国国人的支持。如果国人认为是桓族逼走华元,桓族很可能遭到国人反对,而无法在宋国立足。由此可以看出,在封建时代,“国人”的力量举足轻重。于是,桓族诸大夫进行商议,从文本的记载看,他们似乎举行了一次族内朝会。大夫们各自发表了看法。经过商议,他们做出一个集体决策:牺牲荡泽,以保护桓族的整体利益。但是,这样的决定终究损害了本宗的利益,恐怕不见容于宗人。所以,五位桓族大夫完成了这一工作之后,也马上决定自我流亡。

    第二章:契约或血缘(28)

    这个故事说明,在大夫层面上,宗法制确有合族之道。这一点与宗法制在周王、公侯层面上的意义大不相同。而一个宗、族为了其长远的整体利益,也可以牺牲族内某个人。这表明,宗、族确实具有相当强的凝聚力,也表明宗、族的治理权威是相当大的。


      《左传•昭公三年》记载叔向对晏子说过一番伤感的话,也透露了公子之宗道:


      晋之公族尽矣。肸闻之,公室将卑,其宗族枝叶先落,则公从之。肸之宗十一族,唯羊舌氏在而已,肸又无子(杜预注:无贤子)。公室无度,无法度。幸而得死(杜预注:言得以寿终为幸),岂其获祀?(杜预注:言必不得祀)。


      杜预注:同祖为宗。


      正义曰:《世族谱》云:“羊舌氏,晋之公族也。羊舌,其所食邑名。”唯言晋之公族,不知出何公也。杜云“同祖为宗”,谓同出一公,有十一族也。春秋左传正义,卷第四十二。


      某代晋侯之某个公子未得继嗣公侯之位,而受封某邑,别立其宗。这一宗进而分蘖出十一族,他们当然也受封有邑,而各得其氏,各有其小宗之主。其中某位大夫受封名为羊舌之邑,而成为羊舌氏。叔向就是这一族之大夫。


      这里的羊舌应当就是羊舌氏之宗邑,每个宗当有其宗邑。《左传•庄公二十八年》:“凡邑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无曰邑。”宗邑也就是都,为担任宗主或宗子之卿大夫所居。《左传•襄公二十七年》的一条记载说明了这一点:


      齐崔杼生成及强,而寡。娶东郭姜,生明。东郭姜以孤入,曰棠无咎(杜预注:无咎,棠公之子),与东郭偃[东郭姜之弟]相崔氏。崔成有病,而废之,而立明。


      成请老于崔(杜预注:成欲居崔邑以终老),崔子许之。偃与无咎弗予,曰:“崔,宗邑也,必在宗主。”(杜预注:宗邑,宗庙所在。宗主,谓崔明。)成与强怒,将杀之,告庆封曰:“夫子之身,亦子所知也,唯无咎与偃是从,父兄莫得进矣。大恐害夫子,敢以告。”(孔颖达正义曰:成、彊是崔杼之子,而云“父兄”者,成、彊之意,以崔杼在,无咎与偃弃远宗族,不可自斥于己,故举宗族父兄也。)


      九月庚辰,崔成、崔彊杀东郭偃、棠无咎于崔氏之朝。崔子怒而出,其众皆逃,求人使驾,不得。使圉人驾,寺人御而出。春秋左传正义,卷十。


      很显然,按照周人的信仰,宗主之治理权依赖于其作为祖先之“继体”的身份,宗子必经常祭祀宗庙,宗邑的中心就是宗庙,宗子必然居于宗邑。如果宗子不居宗邑,就意味着丧失宗子之治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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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30 18:15
  • 签到天数: 309 天

    [LV.8]以坛为家I

     楼主| 发表于 2014-6-1 16:46:0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契约或血缘(29)

    上面的故事同时也显示,宗子之继嗣并非简单的嫡长子继承制,而与一般封建共同体之君的继嗣制一样,乃是人为地“建”、“立”——这一点,我们后面将会详尽讨论。这个故事中就用了“立”这个词。《左传•襄公二十二年》同样记载了一个立的故事:


      九月,郑公孙黑肱有疾,归邑于公。召室老、宗人立段(杜预注:段,子石,黑肱子),而使黜官(杜预注:黜官,无多受职、薄祭),祭以特羊,殷以少牢,足以共祀。尽归其余邑,曰:“吾闻之,生于乱世,贵而能贫,民无求焉,可以后亡。敬共事君,与二三子。生在敬戒,不在富也。”


      这两个故事都透露了,宗子之“立”似须经过多个程序。临死的现任宗子可以提名,同时需要家臣之同意和宗内众人之同意。


      这两个故事没有提及的是,宗子之“立”,恐怕还需要国君之同意。因为,由此所立之宗子,就是国君之臣,通常是大夫,甚至是卿。他们唯有与国君重订君臣契约,才能够最终确立其大夫名分。而这一点反过来将确认他们正式成为宗子。因为,按照礼法,大夫的权威最终来自于其与国君的君臣关系。如上节所提到的晋国赵孟之故事所揭示的,从某种程度上说,一个人作为公侯之臣的角色,反过来决定着他在自己宗内的宗子地位。也就是说,宗子仍然是封建的契约性关系网络中的一个环节,因而,宗子之确定乃同时需要上、下两个环节之同意。


      更进一步看宗的内部,也许应当说,其中仍然不乏契约性关系。宗子自然统领宗内之人。但同时,宗子就是大夫,自立其“家”,他的臣中必有不少异姓之士。大夫基于自己的权力和利益,必然会尽力寻求平等地对待同姓、异姓。周王、诸侯采取了这样的策略对待同姓、异姓。因而,大夫很可能同样用君臣关系来涵盖血亲关系。侯马盟书或许就可以证明这一点,其中一份载书这样说:“趠敢不半其腹心,以事其宗”云云山西省文物工作委员会编,侯马盟书,文物出版社,1976年,第三五页。。这里的宗当指宗主赵孟,所谓“事”就是“服”,就是服从、服侍的意思。这样的盟辞与策名委质的载书非常接近。而这个趠与赵孟应当本来就是同姓,现在他们之间在很大程度上构建出了君臣关系。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似已足以对传统关于宗法制的论说提出质疑:基于血缘关系的宗法制不是封建制的基础,两者的关系在相当程度上应当颠倒过来。也就是说,契约性封建君臣关系,乃是周人构造人际关系和治理架构的普遍的原则,血缘关系则居于相对次要的位置,人们甚至经常用君臣关系对血缘关系予以陌生化的转换。


      其实,关于这一点,古人已经有一定认识。《左传•隐公十一年》提到“宗盟”一词,历代经学家对此有所辨析:


      周之宗盟,异姓为后。


      正义曰:贾逵以宗为尊,服虔以宗盟为同宗之盟,孙毓以为宗伯属官,掌作盟诅之载辞,故曰宗盟。杜无明解。盟之尊卑,自有定法,不得言尊盟也。《周礼》司盟之官乃是司寇之属,非宗伯也。唯服之言,得其旨也。而孙毓难服云:“同宗之盟则无与异姓,何论先后。若通共同盟,则何称于宗?”斯不然矣。

    第二章:契约或血缘(30)

    天子之盟诸侯,令其奖王室,未闻离逖异姓,独与同宗者也。但周人贵亲,先叙同姓。以其笃于宗族,是故谓之“宗盟”。鲁人之为此言,见其重宗之义。执其宗盟之文,即云“无与异姓”。然则公与侯燕,则异姓为宾。复言“族燕”,不得有异姓也。孟轲所云说诗者“不以辞害意”,此之谓也。


      “异姓为后”者,谓王官之伯降临诸侯,以王命而盟者耳。其春秋之世,狎主齐盟者,则不复先姬姓也。践土之盟,其载书云“王若曰晋重鲁申”,是用王命而盟也。召陵之会,刘子在焉,故祝佗引践土为比,为有王官故也。宋之盟,楚屈建先于赵武,明是大国在前,不先姬姓。若姬姓常先,则楚不得竞也。且言周之宗盟,是唯周乃然。”故《释例》曰:“斥周而言,指谓王官之宰临盟者也。其余杂盟,未必皆然。”是言余盟不先姬姓,盟则同姓在先,朝则各从其爵。


      故郑康成注《礼记》云:“朝觐,爵同,同位。”若然,案《觐礼》曰:“诸侯前朝,皆受舍于朝。同姓西面北上,异姓东面北上。”郑玄云:“言诸侯,明来朝者众矣,顾其入觐,不得并耳”,“分别同姓、异姓,受之将有先后也”。若如此言,则似朝觐不以爵者。但朝觐实以爵同同位,就爵同之中先同姓后异姓。若盟,则爵虽不同,先同姓也。《礼记》:“周公朝诸侯于明堂之位”,“三公中阶之前,北面东上;诸侯之位,阼阶之东,西面北上;诸伯之国,西阶之西,东面北上;诸子之国,门东,北面东上;诸男之国,门西,北面东上。”《觐礼》于方明之坛,郑言诸侯见王之位,亦引《明堂位》为说。


      是则诸侯总见,皆以爵为班,虽不分别同姓、异姓,其受礼之时爵同者,犹先同姓也。其王官之伯临诸侯之盟,虽群后咸在,常先同姓,故此言“宗盟”耳。春秋左传正义,卷第四,隐公十一年。


      经学家们对于同姓、异姓究属何种关系,存在意见分歧,但所有人都同意,绝不是在任何时候,同姓始终优先。相反,在很多最为重要的场合,尊尊之爵位等级要优先于亲亲之谊。至于孔颖达说“周人贵亲”,实则未必。《左传•昭公二十五年》记载郑国大夫子大叔这样论礼:


      吉也闻诸先大夫子产曰: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经,而民实则之……为君臣、上下,以则地义。为夫妇、外内,以经二物。为父子、兄弟、姑姊、甥舅、昏媾、姻亚,以象天明。为政事、庸力、行务,以从四时。为刑罚、威狱,使民畏忌,以类其震曜杀戮。为温慈、惠和,以效天之生殖长育。


      子产、子大叔的观念恐怕代表了周人的普遍观念。《白虎通义•三教》谓:“周人之王教以文,其失薄”,所谓“文”,就是礼,而礼重在别尊卑。所谓“薄”,就是人情淡薄。别尊卑,自然会趋向于人情淡薄。子产的话证明了这一论断:在周人心目中,最为重要的关系是君臣、上下关系,其次是夫妇关系,接下来才是父子、兄弟等各种类型的血缘性关系。而前两种关系都是契约性关系。《礼记•丧服四制》说:


      门内之治恩揜义,门外之治义断恩。资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贵贵,尊尊,义之大者也。

    第二章:契约或血缘(31)

    郑玄注:资,犹操也。贵贵,谓为大夫君也。尊尊,谓为天子诸侯也。


      孔颖达正义曰:“门内之治恩揜义”者,以门内之亲,恩情既多,揜藏公义,言得行私恩,不行公义。“门外之治义断恩”者,门外,谓朝廷之间。既仕公朝,当以公义断绝私恩。“资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者,言操持事父之道以事于君,则敬君之礼与父同。“贵贵”者,贵,谓大夫之臣事大夫为君者也。大夫始入尊境,则是贵也。此臣尽敬此君,故云“贵贵”也。“尊尊”者,尊尊,谓天子、诸侯之臣事天子、诸侯为君者也。天子、诸侯同为南面,则是尊也。此臣极敬此君,故曰“尊尊”也。礼记正义,卷六十三,丧服四制第四十九。


      也就是说,在周代,一旦在各级朝廷上,君臣关系终究是居于第一位的,血亲关系必须服从于此。而实际上,即便在“门内”,礼、义也是至关重要的。下面我们对经典封建制下夫妇关系略作讨论,这也有助于说明周人处理人际关系的一般模式。


      四、夫妇之道


      在封建共同体构造过程中,夫妇关系,尤其是各共同体之君也即君子群体的夫妇关系,对于共同体的维续和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位置。《史记•外戚世家》序正是基于封建的经验指出了这一点:


      自古受命帝王,及继体守文之君,非独内德茂也,盖亦有外戚之助焉。夏之兴也,以涂山。而桀之放也,以末喜。殷之兴也,以有娀。纣之杀也,嬖妲己。周之兴也,以姜原及大任。而幽王之禽也,淫于褒姒。


      故《易》基乾、坤,《诗》始《关雎》,《书》美厘降,《春秋》讥不亲迎。夫妇之际,人道之大伦也。礼之用,唯婚姻为兢兢。夫乐调,而四时和,阴阳之变,万物之统也。可不慎与?


      这段话依据三代兴亡的历史事实简练地说明了,夫妇关系在古代对于共同体兴衰的重要性。也因此,孔子删定《诗》,始于《关雎》,以颂“后妃之德”。这似乎表明,在周代,在孔子那里,人际关系中,同在家内,夫妇关系要优先于父子关系。《诗•大雅》第一首《文王》颂文王受命作周之事,第二首就是《大明》,则歌颂文王之母、之妻:


      挚仲氏任,自彼殷商,来嫁于周,曰嫔于京。乃及王季,维德之行。


      郑笺云:京,周国之地,小别名也。及,与也。挚国中女曰大任,从殷商之畿内,嫁为妇于周之京,配王季,而与之共行仁义之德,同志意也。


      文王初载,天作之合。在洽之阳,在渭之涘。


      郑笺云:天监视善恶于下,其命将有所依就,则豫福助之于文王,生適有所识,则为之生配于气势之处,使必有贤才。谓生大姒。


      文王嘉止,大邦有子。大邦有子,伣天之妹。文定厥祥,亲迎于渭。

    第二章:契约或血缘(32)

    郑笺云:文王闻大姒之贤,则美之曰:大邦有子女可以为妃。乃求昏。既使问名,还则卜之。又知大姒之贤,尊之如天之有女弟。问名之后,卜而得吉,则文王以礼定其吉祥,谓使纳币也。贤女配圣人,得其宜,故备礼也。


      有命自天,命此文王,于周于京。缵女维莘,长子维行,笃生武王。保右命尔,燮伐大商。


      笺云:天为将命文王,君天下于周京之地,故亦为作合使继大任之女事于莘国,莘国之长女大姒则配文王,维德之行。天降气于大姒,厚生圣子武王,安而助之,又遂命之尔,使协和伐殷之事。协和伐殷之事,谓合位三五也。


      正义曰:六礼唯亲迎为重,迎尚身自亲之,余礼行之可知,故言备也。文王虽人子时,事在《雅》,则天子法,天子当亲迎,故异义。《公羊》说:天子至庶人娶皆当亲迎。《左氏》说:王者尊,无体敌之义,故不亲迎。郑驳之云:“大姒之家,在洽之阳,在渭之涘。文王亲迎于渭,即天子亲迎,明矣。天子虽至尊,其于后犹夫妇也。夫妇判合,礼同一体,所谓无敌,岂施于此哉!《礼记•哀公问》曰:‘寡人愿有言。然冕而亲迎,不已重乎?’孔子愀然作色而对曰:‘合二姓之好,以继先圣之后,以为天地宗庙社稷之主,君何谓已重乎?’此言亲迎,继先圣之后为天地宗庙主,非天子则谁乎?”毛诗正义,卷第十六,十六之二。


      君娶妻,是否应当“亲迎”,后世经学家们对此由很多争议。但是,《诗经》说得清清楚楚,文王是亲迎的。仅由此一点或许可以说,封建时代的婚姻、夫妇关系,不同于封建解体之后的婚姻、夫妇关系。这种不同其实清楚地显示在“大邦有子”这句话中。而《正义》引自《礼记•哀公问》孔子针对亲迎之必要性、重要性所发表的议论,将这句话的意蕴及封建的夫妇关系之性质,揭示得清清楚楚:


      公曰:“敢问,为政,如之何?”孔子对曰:“夫妇别,父子亲,君臣严。三者正,则庶物从之矣。”公曰:“寡人虽无似也,原闻所以行三言之道。可得闻乎?”孔子对曰:“古之为政,爱人为大。所以治爱人,礼为大。所以治礼,敬为大。敬之至矣,大昏为大。大昏至矣!大昏既至,冕而亲迎,亲人也。亲之也者,亲之也。是故,君子兴敬,为亲。舍敬,是遗亲也。弗爱,不亲。弗敬,不正。爱与敬,其政之本与?”


      郑玄注:大昏,国君取礼也。至矣,言至大也。兴敬为亲,言相敬则亲。


      孔颖达正义曰:“亲之也者,亲之也”,谓所以亲此妇人,亦亲己也。“是故君子兴敬为亲”者,言君子冕而亲迎,兴起敬心,为欲相亲也。“舍敬是遗亲也”者,若不冕而亲迎,则是舍夫敬心,是遗弃相亲之道也。“弗爱不亲”者,若夫不爱重,不自亲迎,则夫妇之情不相亲爱矣。“弗敬不正”者,若夫不冕服亲迎,是不敬于妇,则室家之道不正矣。“爱与敬,其政之本与”者,爱谓亲爱,则仁也;敬谓尊敬,则义也。是仁义为政教之本也。礼记正义,卷五十,哀公问第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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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1 16:50:1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契约或血缘(33)

    在上面的论述中,孔子指出了治理之次序,首先为夫妇,其次为父子,最后为君臣。这一看法凸现了夫妇关系对于君子生活和封建秩序的重要性。子产的话同样表明,夫妇之伦先于父子之伦。这里提出一个有待于进一步论证的看法:在家内人际关系中,封建时代,夫妇一伦重于父子一伦。孔子的门人,尤其是曾子,似乎扭转了这种看法,令父子一伦重于夫妇一伦。当然,这与“家”的性质前后大不相同的事实直接相关,与治理架构从封建制向王权制的变化密切相关。


      孔子接着解释,君娶亲迎之礼,旨在凸现夫妇关系的双重性质:亲与敬。婚姻关系首先基于男女之爱,自然地具有亲爱之情。但是,婚姻关系同时又是两个本来陌生的男女之间为了未来的共同事业而建立的契约性关系,因而又需要双方互敬。此处之敬,有孔颖达所疏“尊敬”之义,即后世“相敬如宾”中之敬。但同时,这个敬也让我们联想到周人对天、对礼、对契约的那种的“敬”。孔子所说的夫妻之“敬”也有男女双方以敬畏之心对待婚姻契约的意思。孔子认为,婚姻关系必须同时立基于这两者。不爱,双方就没有融洽的情感。不敬,双方的关系就不正。正是同时基于爱与敬,文王制定了君子亲迎之礼。孔子接下来解释了亲迎之必要性:


      公曰:“寡人愿有言然。冕而亲迎,不已重乎?”孔子愀然作色而对曰:“合二姓之好,以继先圣之后,以为天地、宗庙、社稷之主,君何谓已重乎?”公曰:“寡人固!不固,焉得闻此言也。寡人欲问,不得其辞,请少进!”孔子曰:“天地不合,万物不生。大昏,万世之嗣也。君何谓已重焉!”


      郑玄注:先圣,周公也。礼记正义,卷五十,哀公问第二十七。


      孔子在这里讨论的是王、诸侯的婚姻,他给这种封建性婚姻关系给了一个经典的定义:君子、淑女的婚姻,是两个宗、也即两个封建的共同体之间建立联盟性关系的过程,所谓“合两姓之好”。或许可以说,在封建时代,受我们下面将会讨论的共同体主义的影响,人们尚没有明确的个体意识。人们始终是作为共同体的一分子而活动的,婚姻也不例外。婚姻中的男、女是作为各自共同体的一分子活动的,通过这两个人的结合,两个共同体之间也就产生了某种盟约性关系。《诗•小雅•黄鸟》之诗句就证明了,周人眼里的婚姻关系乃一个盟约:


      黄鸟黄鸟,无集于桑,无啄我粱。此邦之人,不可与明。


      郑笺云:“明”当为“盟”。盟,信也。


      正义曰:易传者,以下云“不可与处”,言其夫不可共处也。此云“不可与明”,亦当云其夫不可与共盟也。若是明夫妇之道,其明与否,夫独为之,非妇所当共,故知字误,当做“盟”也。《曲礼下》曰:“约信曰誓,莅牲曰盟。”盟是信誓之事,故云:“盟,信也。”礼,诸侯有相背违者,盟以信之。而不信之人,既盟复背。此妇为夫所薄,意欲盟而固之,以其无信,终必弃己,故云“不可与盟”也。毛诗正义,卷第十一,十一之一。

    第二章:契约或血缘(34)

    这首诗的“此邦之人”,以及前面一首诗中“大邦有子”也都说明了,当君子、淑女面对婚姻问题的时候,“邦”立刻进入到他们思考的范围。他们也正是从“邦”的角度看待婚姻之对方的。由此可以推测,至少君子的婚姻关系,大体上是由宗基于共同体的利益而决定的。


      封建婚姻的这种性质也就决定了,封建的婚姻必然是门当户对。根据《春秋》记载,各国诸侯一般都娶其他诸侯之女或姊妹为妻,如果幸运的话,会娶周王之女为妻。周王则被迫屈尊娶诸侯之女为妻。这是一般规则,《春秋》对于违反这一规则的行为,就特别予以记载,《春秋公羊传•僖公二十五年》记:


      宋杀其大夫。


      传:何以不名?宋三世无大夫,三世内娶也。三世谓慈父、王臣、处臼也。内娶大夫女也。言无大夫者,礼,不臣妻之父母。国内皆臣,无娶道。故绝去大夫名,正其义也。外小恶正之者,宋以内娶,故公族以弱,妃党益彊。威权下流,政分三门。卒生篡弑,亲亲出奔。疾其末,故正其本。春秋公羊传注疏,僖公卷第十二。


      宋国三代邦君没有娶异邦诸侯之女,而娶国内大夫之女,这显然属于例外。而《公羊传》清楚地说明了公侯不得内娶的礼法上的原因:“国内皆臣”,一国之大夫,皆为公侯之臣,不论其与邦君是否有戚属关系。为了保证君的这种公共性、普遍性,礼法乃规定,邦君不可内娶。因为,内娶会导致礼法的严重冲突:夫妇关系乃是一种平等的两个宗之间的契约性关系,因而,按照封建礼法,公侯“不臣妻之父母”。而大夫皆为君之臣,邦君娶大夫之女,就让邦君与该大夫之君臣关系没有了着落。由此则会导致非常严重的现实后果:邦君内娶大夫之女,该大夫可能荒废君臣之别,外戚势力可能在邦国之内形成,而扰乱邦国正常的治理秩序。后世的外戚成祸,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皇帝内娶。而周代正常的惯例,邦君娶异邦诸侯之女,则可以免去这样的麻烦。


      对于婚姻双方爵位相当的强调,引生出另外一种礼法制度,《春秋公羊传•庄公元年》记载:


      夏,单伯逆王姬。单伯者何?吾大夫之命乎天子者也。何以不称使?天子召而使之也。逆之者何?使我主之也。曷为使我主之?天子嫁女乎诸侯,必使诸侯同姓者主之。诸侯嫁女于大夫,必使大夫同姓者主之。


      何休解:不自为主者,尊卑不敌,其行婚姻之礼,则伤君臣之义;行君臣之礼,则废婚姻之好,故必使同姓有血脉之属,宜为父道,与所適敌体者主之。春秋公羊传注疏,庄公第卷六。

    第二章:契约或血缘(35)

    此处的王姬就是周王之女,她将下嫁于齐侯。但是,周王与齐侯乃是君臣关系,而婚姻之礼系以平等关系来安排的,双方较为尴尬。为此,礼法设计出一套变通制度:周王嫁女于诸侯,由同姓诸侯代为该女之主家。同理,公侯嫁女于大夫,也由同姓大夫出任主家。《左传》孔颖达正义还说:“秦汉以来,使三公主之,呼为公主。”春秋左传正义,卷第八,庄元年。“三公”是指三位公卿,“公主”之名就是来自天子之女由最高尚三位公卿代为其主家的制度。


      封建婚姻的门当户对,以及合两姓之好的性质共同决定了,周代夫妇之间大体上是平等的。这一点,从周人对君子之夫人的称谓中就可以看得出来。《论语•季氏篇》末章云:


      邦君之妻,君称之曰夫人,夫人自称曰小童,邦人称之曰君夫人,称诸异邦曰寡小君。异邦人称之亦曰君夫人。


      邢昺正义曰:“邦君之妻”者,诸侯之夫人也。妻者,齐也,言与夫齐体,上下之通称,故曰邦君之妻也。“君称之曰夫人”者,夫人之言也,能扶成人君之德也。邦君自称其妻则曰夫人也。“夫人自称曰小童”者,自称谦言己小弱之童稚也。“邦人称之曰君夫人”者,谓国中之臣民言,则系君而称之,言是君之夫人,故曰君夫人也。“称诸异邦曰寡小君”者,诸,于也。谓己国臣民称己君之夫人于他国之人,则曰寡小君。对异邦谦也。以对异邦称君曰寡君,谦言寡德之君,夫人对君为小,故曰寡小君也。“异邦人称之亦曰君夫人”者,谓称他国君妻亦曰君夫人也。论语注疏,卷十六,季氏第十六。


      他人对夫人的称呼都是非常尊崇的。尤其是正义解释“妻”的意思是“与夫齐体”,可谓深得封建婚姻之本。其意思就是,夫人与丈夫居于大体同等的地位。如前面所引郑玄的话:“夫妇判合,礼同一体”。封建婚姻的共同体之盟的性质,乃是夫人享有平等地位的制度保证。实际上,周人似乎也正是从一般性封建关系来理解夫妇关系。《春秋公羊传•庄公二十四年》有这样一条记载:


      秋,公至自齐。八月,丁丑,夫人姜氏入。其言入何?难也。其言日何?难也。其难奈何?夫人不偻,不可使入,与公有所约,然后入。


      何休解:夫人稽留,不肯疾顺公,不可使即入。公至后,与公约定八月丁丑乃入,故为难辞也。夫人要公,不为大恶者,妻事夫有四义:鸡鸣縰笄而朝,君臣之礼也;三年恻隐,父子之恩也;图安危可否,兄弟之义也;枢机之内,寝席之上,朋友之道。不可纯以君、臣之义责之。春秋公羊传注疏,庄公卷第八。


      何休所说的君臣乃是后世地位悬隔的君臣。何休特别强调,夫妇不是这样的关系。相反,夫妇关系中融合了封建的君臣、父子、兄弟、朋友四重关系。也许,在周人眼里,夫妇关系乃是具有更为亲密之情感联系的兄弟、朋友关系,事实上,也许就是“一体”之关系。《白虎通义•王者不臣》中提出,王者有三不臣,其中就包括不臣妻之父母:“不臣妻父母何?妻者,与己一体,恭承宗庙,欲得其欢心。上承先祖,下继万世,传于无穷,故不臣也。”经学家认为,夫妻为“一体”。也就是说,在周代,通过个别的契约,在各种封建性因素的缠绕下,夫妇成为一个坚实的共同体。这种共同体的亲密性超过君臣,甚至超过父子,更超过兄弟。这个夫妇共同体与君臣、父子关系不同的地方在于,两人大体上是平等的。夫妻关系超出兄弟关系的地方在于,双方有更为亲密的私人关系。超出朋友关系的地方在于,双方从事共同的事业,共同进行治理。

    第二章:契约或血缘(36)

    确实,封建时代君子的夫人可以深入地参与君子之治理活动。关于这一点,孔子在《礼记•哀公问》中有深入阐述:


      孔子遂言曰:“内以治宗庙之礼,足以配天地之神明。出以治直言之礼,足以立上下之敬。物耻,足以振之;国耻,足以兴之。为政先礼,礼,其政之本与?”


      郑玄注:宗庙之礼,祭宗庙也。夫妇配天地,有日月之象焉。《礼器》曰:“君在阼,夫人在房。大明生于东,月生于西,此阴阳之分,夫妇之位也。”直,犹正也,正言谓出政教也。政教有夫妇之礼焉。《昏义》曰:“天子听外治,后听内职。教顺成俗,外内和顺。国家理治,此之谓盛德。”


      孔子遂言曰:“昔三代明王之政,必敬其妻子也,有道。妻也者,亲之主也,敢不敬与?子也者,亲之后也,敢不敬与?君子无不敬也,敬身为大。身也者,亲之枝也,敢不敬与?不能敬其身,是伤其亲。伤其亲,是伤其本。伤其本,枝从而亡。三者,百姓之象也。身以及身,子以及子,妃以及妃,君行此三者,则忾乎天下矣。大王之道也,如此,则国家顺矣。”礼记正义,卷五十,哀公问第二十七。


      孔子讨论的是周王、诸侯层面上的夫妇之道。从根本上来说,邦国的治理不是王、侯一人之事,而是夫妇作为一个共同体承担的共同事业。因为,“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夫人当然不会参与戎事,但周人最为重要的崇拜——宗庙之祀,则是与夫妇共同进行的。


      同时,透过古典文献的字句,我们也可以探知,周代的夫人不仅如后世经学家所言“治内”,也与君子共同参与外事之处理。比如,各邦诸侯相互接待,夫人一般会出面。前引《论语•季氏》有“自称于诸侯曰寡小君”句,此处之诸侯乃是指外邦诸侯。《礼记•曲礼下》则暗示了夫人参加更多外事活动:


      夫人自称于天子曰老妇(郑玄注:自称于天子,谓畿内诸侯之夫人助祭,若时事见),自称于诸侯曰寡小君(郑玄注:谓飨来朝诸侯之时)。


      正义曰:“自称于诸侯曰寡小君”者,此诸侯谓他国君也。古者诸侯相飨,夫人亦出,故得自称也。知者,《坊记》云:“阳侯杀缪侯,窃其夫人,故大飨废夫人之礼。”于此之前,有夫人飨法,故注云:“谓飨来朝诸侯之时也。”礼记正义,卷五,曲礼下第二。


      这里引《礼记•坊记》的话,也冠以“子曰”,也即为孔子所说。这个故事的真实性如何,待考,但孔子似乎揭示了礼制曾经发生过一次变化:也许在周代早期,邦君夫人是参加会见异邦诸侯的活动的。这一制度说明,当时人们认为,夫人是有权与邦君共同治理邦国的。只是在发生了一次非礼事件之后,这一制度被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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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30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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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1 16:54:3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契约或血缘(37)

    不过实际上,夫人参与外事的惯例,并未因此而消失。《左传•僖公二十二年》的一条记载甚至显示,夫人们还参与戎事:


      丙子晨,郑文夫人羋氏、姜氏劳楚子于柯泽。楚子使师缙示之俘、馘。君子曰:“非礼也。妇人送迎不出门,见兄弟不逾阈,戎事不迩女器。”


      杜预注:楚子还,过郑。郑文公夫人羋氏,楚女:姜氏,齐女也。春秋左传正义,卷第十五。


      这件事情非常有趣。这两位夫人是跑出“国”城远道慰劳楚子的,而楚子则让人向她们展示了俘虏和从被杀死的敌军头上割下的耳朵。当然,出现这样的事情也许并不奇怪,因为两位夫人中的一位就是楚子之女。楚子的夫人也深入介入国事。比如,《左传•桓公十三年》有这样一个记载:


      十三年春,楚屈瑕伐罗,斗伯比送之。还,谓其御曰:“莫敖必败。举趾高,心不固矣。”遂见楚子曰:“必济师。”楚子辞焉。入告夫人邓曼。邓曼曰:“大夫其非众之谓。其谓君,抚小民以信,训诸司以德,而威莫敖以刑也。莫敖狃于蒲骚之役,将自用也,必小罗。君若不镇抚,其不设备乎?夫固谓君训众而好镇抚之,召诸司而劝之以令德,见莫敖而告诸天之不假易也。不然,夫岂不知楚师之尽行也?”楚子使赖人追之,不及。


      邓曼为楚武王夫人,大约是邓国之女。她对于人情世故似乎有非常通达的理解,她必定长期深度参与楚王治理事务的决策过程,并与外朝卿大夫多有交接。


      那么,是不是这样的事情只发生在礼法比较落后的楚国?非也。华夏各邦国的诸侯、大夫之夫人也拥有相当广阔的公共活动空间,而并不把自己局限于宫闱之中。《左传•僖公二十三年》的一个故事显示了齐桓公之女之深谋远虑。晋公子重耳流亡到齐,


      及齐,齐桓公妻之,有马二十乘。公子安之。从者以为不可,将行,谋于桑下。蚕妾在其上,以告姜氏。姜氏杀之,而谓公子曰:“子有四方之志,其闻之者,吾杀之矣。”公子曰:“无之。”姜曰:“行也。怀与安,实败名。”公子不可。姜与子犯谋,醉而遣之。醒,以戈逐子犯。


      虽然重耳在流亡途中,但新婚夫人姜氏参与其家室事务的处理,显得十分自然而手法老到。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她与重耳之臣子犯共同谋划,推动重耳走出温柔乡。显然,夫人与臣之间,有密切接触。同样是在重耳流亡途中,曹国一位大夫之夫人,也表现了出色的洞察力:


      及曹,曹共公闻其骈胁,欲观其裸。浴,薄而观之。僖负羁之妻曰:“吾观晋公子之从者,皆足以相国。若以相,夫子必反其国。反其国,必得志于诸侯。得志于诸侯而诛无礼,曹其首也。子盍蚤自贰焉。”乃馈盘飨,置璧焉。公子受飨反璧。

    第二章:契约或血缘(38)

    从这段记载可以看出,僖负羁之妻在某个公众甚至正式场合见到公子重耳一行,并有仔细观察的机会。同时,她也清楚曹共公的无礼行径。或许可以推测,在封建时代,君子们居住在一个小城之中,来往密切,各种信息可以很快地传遍整个君子群体和国人之间,而夫人们很可能是各种信息的重要传播渠道。


      通过古典文献的记载,我们也得知,至少春秋时代,邦君的宫闱似乎没有严格的内外之分。《春秋公羊传•庄公十二年》记载过这样一件故事:


      [宋]万尝与[鲁]庄公战,获乎庄公。庄公归,散舍诸宫中,数月然后归之。归反为大夫于宋。与[宋]闵公博,妇人皆在侧。万曰:“甚矣,鲁侯之淑,鲁侯之美也!天下诸侯宜为君者,唯鲁侯尔!”(何休解:万见妇人皆在侧,故讦闵公以此言,言闵公不如鲁侯美好)。闵公矜此妇人(何休解:色自美大于此妇人),妒其言,顾曰:“此虏也(何休解:顾谓侧妇人曰:此万也虏,执虏也)!尔虏焉故,鲁侯之美恶乎至?”万怒搏闵公,绝其脰。春秋公羊传注疏,庄公卷第七。


      何休之解已经非常生动地描述了两人发生争执的景象。这一对君臣争相献媚妇人,而且,似乎不是一位妇人。这些妇人是谁?经、传都没有说,推测起来,应当是宋闵公之夫人,宋万之夫人,甚至还有其他君子的夫人们。当他们的丈夫饮宴的时候,她们似乎也随同参加。这样的景象与秦汉以后似乎完全不同,而接近于欧洲中世纪的情形。


      由于夫人们广泛地参与邦国的公开活动,与诸多君子接触,也就难免发生婚外恋情。根据经、传记载,这样的事情似乎相当之多。比较有趣的是《春秋公羊传》记载的一个故事:


      僖公九年:秋,七月,乙酉,伯姬卒。此未適人,何以卒?许嫁矣。妇人许嫁,字而笄之。


      十四年:夏,六月,季姬及鄫子遇于防。使鄫子来朝。


      传:鄫子曷为使乎季姬来朝?内辞也。非使来朝使,来请已也。


      何休解:使来请娶己以为夫人,下书归是也。礼,男不亲求,女不亲许。鲁不防正其女,乃使要遮鄫子淫泆,使来请已,与禽兽无异。


      十五年:季姬归于鄫。


      十九年:夏,六月,宋人、曹人、邾娄人盟于曹南。鄫子会于邾娄。


      何休解:鲁本许嫁季姬于邾娄。季姬淫泆,使鄫子请己而许之。二国交忿,[宋]襄公为此盟,欲和解之。既在会间,反为邾娄所欺,执用鄫子。

    第二章:契约或血缘(39)

    己酉,邾娄人执鄫子,用之。恶乎用之?用之社也。其用之社奈何?盖叩其鼻以血社也。春秋公羊传注疏,僖公卷十一。


      按照周人的礼制,嫁女当“备侄娣从”。季姬就属于这种性质,她陪伯姬共嫁于邾娄子。不幸,伯姬未过门就死去,那么,季姬怎么办?关于这一问题涉及的礼制,《白虎通义•嫁娶》曾这样说:“聘嫡夫往而死,媵当往否乎?人君不再娶之义也。天命不可保,故一娶九女。以《春秋》伯姬卒,时娣季姬更嫁曾阜,《春秋》讥之。適夫人死后更立夫人者,不敢以卑贱承宗庙。自立其娣者,尊大国也。”换言之,季姬本来应当嫁邾娄子。但是,她在防邑的一个公开场合遇到了鄫子。两人似乎一见钟情。季姬乃怂恿鄫子来朝见鲁侯,请求鲁侯把自己嫁于鄫子。这一举动引发鄫子和邾娄子两人争风吃醋。宋国、曹国欲调停两国,而在盟会上,邾娄人抓住鄫子,并以他的血来祭祀于社中。这种以人为牲的做法,是比较野蛮的,邾娄子之所以采取这样野蛮的牺牲,大约深以为耻,必欲报仇。


      比这个现象更进一步,就是通奸。阅读《春秋》三传,春秋时代给人印象最为深刻的现象之一,就是君子群体内的通奸。通奸的对象可谓五花八门,甚至包括公子与庶母通奸比如,《左传•桓公十六年》记载:初,卫宣公烝于夷姜,生急子(杜预注:夷姜,宣公之庶母也。上淫曰烝)。属诸右公子。为之娶于齐,而美,公取之。生寿及朔,属寿于左公子。夷姜缢(注:失宠而自缢死)。宣姜与公子朔构急子(注:宣姜,宣公所取急子之妻)。公使诸齐,使盗待诸莘,将杀之。寿子告之,使行。不可,曰:“弃父之命,恶用子矣!有无父之国则可也。”及行,饮以酒。寿子载其旌以先,盗杀之。急子至,曰:“我之求也,此何罪?请杀我乎!”又杀之。二公子故怨惠公。十一月,左公子洩、右公子职立公子黔牟。惠公奔齐(春秋左传正义,卷七)。。关于通奸,最为典型的是礼仪之邦鲁国两代邦君夫人的经历。首先是鲁桓公之夫人文姜与其兄齐襄公通奸:


      《左传•桓公十八年》:十八年春,公将有行,遂与姜氏如齐。申繻曰:“女有家,男有室,无相渎也,谓之有礼。易此必败。”公会齐侯于泺,遂及文姜如齐。齐侯通焉。公谪之(杜预注:谪,谴也),以告(注:夫人告齐侯)。春秋左传正义,卷七。


      《春秋公羊传•桓公十八年》:夫人谮公于齐侯。公曰:“同非吾子,齐侯之子也。”齐侯怒,与之饮酒。于其出焉,使公子彭生送之。于其乘焉,胁干而杀之。春秋公羊传注疏,桓公卷五。


      鲁桓公之夫人为齐女,姓姜。桓公去齐,与夫人同行。这再一次证实,春秋时代,很多邦国内的公共活动和邦国间的外事活动,公侯是与夫人一同参加的。鲁桓公没有料到,这次外出却给自己带来杀身之祸:文姜与齐襄公产生奸情,鲁桓公知晓后,责备文姜。文姜告知齐侯,齐侯指使公子彭生竟然杀害了鲁桓公。发生了这样的悲剧之后,文姜与齐襄公的奸情仍然延续:


      《左传》:庄公元年:三月,夫人孙于齐。不称姜氏,绝不为亲,礼也。


      《春秋》:庄公二年:冬十有二月,夫人姜氏会齐侯于禚。

    第二章:契约或血缘(40)

    《左传》:二年冬,夫人姜氏会齐侯于禚。书,奸也。


      杜预注:文姜前与公俱如齐,后惧而出奔,至此始与齐好会。会非夫人之事,显然书之。传曰“书,奸”,奸在夫人。文姜比年出会,其义皆同。


      《春秋》:庄公四年:四年春王二月,夫人姜氏享齐侯于祝丘。


      杜预注:享,食也,两君相见之礼,非夫人所用,直书以见其失。


      正义曰:郑玄《仪礼》注云:“飨谓亨大牢以饮宾。”则享是饮酒大礼,与会小别。而以享为会者,言夫人与齐侯会而设享礼,故书享齐侯也。定十年夹谷之会,传称“齐侯将享公”,孔丘拒之,乃不果享。是享者,两君相见之礼。二年《穀梁传》曰:“妇人不言会,言会,非正也。飨,甚矣。”是享非夫人所当用也,礼不合用,而夫人用之,故直书以见其失也。春秋左传正义,卷八。


      《春秋•庄公五年》:夏,夫人姜氏如齐师。


      杜预注:无传,书奸。


      正义曰:于时齐无征伐之事,不知师在何处。盖齐侯疆理纪地,有师在纪。杜云“书奸”,奸发夫人,当向纪地从之。不言会者,往其军内就齐侯耳,不行会礼。


      《左传》:庄公六年,冬,齐人来归卫宝,文姜请之也。


      杜预注:公亲与齐共伐卫,事毕而还。文姜淫于齐侯,故求其所获珍宝,使以归鲁,欲说鲁以谢惭。


      《春秋•庄公七年》:春,夫人姜氏会齐侯于防。冬,夫人姜氏会齐侯于谷。


      《左传》:七年春,文姜会齐侯于防,齐志也。


      杜预注:文姜数与齐侯会。至齐地,则奸发夫人;至鲁地,则齐侯之志,故传略举二端以言之。


      《春秋•庄公八年》:冬十有一月癸未,齐无知弑其君诸儿。以上俱见春秋左传正义,卷八。


      《春秋•庄公十五年》:夏,夫人姜氏如齐。


      杜预注:夫人,文姜,齐桓公姊妹。父母在,则礼有归宁,没,则使卿宁。


      《春秋•庄公十九年》:夫人姜氏如莒。


      杜预注:无传。非父母国而往,书奸。


      《春秋•庄公二十年》:二十年春王二月,夫人姜氏如莒。


      《春秋•庄公二十一年》:秋七月戊戌,夫人姜氏薨。以上俱见春秋左传正义,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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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1 16:57:1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契约或血缘(41)

    上面不厌其烦地列举了文姜在自己的丈夫鲁桓公去世之后的事迹,从中可以看出:第一,邦君夫人享有相当大的自由活动空间,比如,文姜在齐、鲁之间可以来去自由。第二,这位文姜与齐襄公的恋情非常强烈,持续了十几年,两人经常穿越国境相会。第三,文姜的性欲似乎特别强烈,在齐襄公被人杀死之后,她似乎又与某个莒人产生了性关系,仅见诸史书的幽会记载就有两次。可以不夸张地说,文姜的一生就是通奸的一生。第四,齐、鲁两国之人似乎全都知道两人的奸情,否则,《春秋》也不会留下如此详尽的记载。但是,通奸的当事人对此似乎并不在意,两国的国人对此似乎也不是特别在意。或许可以说,在当时的舆论看来,通奸并不是特别严重的罪责。


      桓公和文姜所生之子为庄公,很不幸,庄公的夫人哀姜同样是齐女,同样好与人通奸,为简洁起见,我们引用刘向《列女传》的描述:


      哀姜者,齐侯之女,庄公之夫人也。初,哀姜未入时,公数如齐,与哀姜淫。既入,与其弟叔姜俱。公使大夫宗妇用币见,大夫夏甫不忌曰:“妇贽不过枣栗,以致礼也。男贽不过玉帛禽鸟,以章物也。今妇贽用币,是男女无别也。男女之别,国之大节也。无乃不可乎?”公不听,又丹其父桓公庙宫之楹,刻其桷,以夸哀姜。


      哀姜骄淫,通于二叔公子庆父、公子牙。哀姜欲立庆父。公薨,子般立。庆父与哀姜谋,遂杀子般于党氏。立叔姜之子,是为闵公。闵公既立,庆父与哀姜淫益甚。又与庆父谋杀闵公而立庆父,遂使卜 袭弑闵公于武闱,将自立。鲁人谋之。庆父恐,奔莒,哀姜奔邾。齐桓公立僖公,闻哀姜与庆父通以危鲁,乃召哀姜,酖而杀之。鲁遂杀庆父。


      这个故事的结构与文姜倒也不同。很显然,最初,是年轻的鲁庄公爱慕哀姜,在哀姜未出嫁之前,就对她产生了情感,两人未婚即发生性关系。而且,上面的记载说,庄公为此而数去齐国。由此可以大胆地推测,也许两人是经由自由恋爱而结成婚姻关系的,两人的感情也是非常炽烈的。也正是基于这样的情感,庄公要求大夫们用超出礼制规定的礼仪拜见自己的新夫人。庄公为了讨好新夫人,也用超出礼制的色彩、物料装饰宫、庙。这清楚地说明了,激情是可以冲破礼制的。


      这样的激情也冲击了鲁国的治理秩序。富于激情的哀姜与庄公的两位弟弟同时通奸,然后,奸情在公室内引发了连续的杀戮。后世有一个成语,“庆父未死,鲁难不已”,但其实,庆父之祸多半起于哀姜。作为侯伯的齐桓公为了稳定鲁国政局,处死自己的同宗哀姜。但从中恰可以看出,在春秋时代,夫人只要愿意,似乎可以拥有和行使巨大的影响力。

    第二章:契约或血缘(42)

    这些拥有相当大权威的夫人们,也大胆地利用自己的影响力,为他们爱慕的男子追求名分和利益。《左传•成公十六年》记载:“冬十月,出叔孙侨如而盟之,侨如奔齐。齐声孟子通侨如,使立于高、国之间。侨如曰:不可以再罪。奔卫,亦间于卿。”据杜预注,声孟子乃当时在位的齐灵公之母,宋国之女。叔孙侨如是鲁国大夫,逃亡齐国,被她爱慕、追求。后来,这位声孟子又爱上另一个人,结果引发齐国一场内乱《左传•成公十七年》记载:齐庆克通于声孟子,与妇人蒙衣乘辇而入于闳。鲍牵见之,以告国武子。武子召庆克而谓之。庆克久不出,而告夫人曰:“国子谪我!”夫人怒。国子相灵公以会,高、鲍处守。及还,将至,闭门而索客。孟子诉之曰:“高、鲍将不纳君,而立公子角。国子知之。”秋七月壬寅,刖鲍牵而逐高无咎。无咎奔莒,高弱以卢叛。齐人来召鲍国而立之。。宋国已故邦君之夫人同样因为恋爱一位公子,而主动地帮助他做各种事情,事见《左传•文公十六年》:


      宋公子鲍礼于国人。宋饥,竭其粟而贷之。年自七十以上,无不馈诒也,时加羞珍异。无日不数于六卿之门。国之才人,无不事也。亲自桓以下,无不恤也。公子鲍美而艳,襄夫人欲通之,而不可。夫人助之施。昭公无道,国人奉公子鲍以因夫人。接下来的故事:于是华元为右师,公孙友为左师,华耦为司马,鳞鱼雚为司徒,荡意诸为司城,公子朝为司寇。初,司城荡卒,公孙寿辞司城,请使意诸为之。既而告人曰:“君无道,吾官近,惧及焉。弃官则族无所庇。子,身之贰也,姑纾死焉。虽亡子,犹不亡族。”既,夫人将使公田孟诸而杀之。公知之,尽以宝行。荡意诸曰:“盍适诸侯?”公曰:“不能其大夫,至于君祖母以及国人,诸侯谁纳我?且既为人君,而又为人臣,不如死。”尽以其宝赐左右以使行。夫人使谓司城去公,对曰:“臣之而逃其难,若后君何?”


      冬十一月甲寅,宋昭公将田孟诸,未至,夫人王姬使帅甸攻而杀之……文公即位,使母弟须为司城。


      这个襄夫人乃是宋襄公夫人,根据杜预注,她是公子鲍的嫡祖母。从这个故事可以看出,春秋时代,夫人们因与邦君共同参与邦国事务的处理,因而与外部大夫之间有着直接而频繁的联系。她们几乎毫不遮掩地追求自己爱慕的男子,而整个邦国对于这样的事情也并不视为突兀。相反,宋国的国人因为不满宋昭公,反而依赖襄公夫人最终除掉昭公,拥立这位美男子为君,此即宋文公。


      我们前面所讨论的乃是邦君夫人在性关系上的开放,大夫的夫人们在这方面的情形,应当相差不大。比如,《左传•哀公十五年》记载:“卫孔圉取大子蒯聩之姊,生悝。孔氏之竖浑良夫长而美,孔文子卒,通于内。”


      春秋时代,有些君子为了追求美色或者说爱情而不惜一切,由此,淑女再嫁的事情似乎并不罕见。这里可以举两个似乎非常美丽的女子为例。第一位是夏姬,《左传》对此有连续的记载:


      宣公九年:陈灵公与孔宁、仪行父通于夏姬,皆衷其服以戏于朝。泄冶谏曰:“公卿宣淫,民无效焉,且闻不令,君其纳之。”公曰:“吾能改矣。”公告二子,二子请杀之,公弗禁,遂杀泄冶……


      宣公十年:陈灵公与孔宁、仪行父饮酒于夏氏。公谓行父曰:“征舒似女。”对曰:“亦似君。”征舒病之。公出,自其厩射而杀之。二子奔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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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30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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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楼主| 发表于 2014-6-1 16:59:1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契约或血缘(43)

    宣公十一年:冬,楚子为陈夏氏乱故,伐陈。谓陈人无动,将讨于少西氏。遂入陈,杀夏征舒,轘诸栗门,因县陈。


      成公二年:楚之讨陈夏氏也,庄王欲纳夏姬,申公巫臣曰:“不可。君召诸侯,以讨罪也。今纳夏姬,贪其色也。贪色为淫,淫为大罚……君其图之!”王乃止。


      子反欲取之,巫臣曰:“是不祥人也!是夭子蛮,杀御叔,弑灵侯,戮夏南,出孔、仪,丧陈国,何不祥如是?人生实难,其有不获死乎?天下多美妇人,何必是?”子反乃止。


      王以予连尹襄老。襄老死于邲,不获其尸。其子黑要烝焉。


      巫臣使道焉,曰:“归!吾聘女。”又使自郑召之……巫臣聘诸郑,郑伯许之。及共王即位,将为阳桥之役,使屈巫聘于齐,且告师期。巫臣尽室以行。申叔跪从其父将适郢,遇之,曰:“异哉!夫子有三军之惧,而又有《桑中》之喜,宜将窃妻以逃者也。”及郑,使介反币,而以夏姬行。将奔齐,齐师新败,曰:“吾不处不胜之国。”遂奔晋,而因郤至,以臣于晋。


      这位美丽的女子是郑穆公之女,陈大夫御叔之妻,夏征舒是她的儿子。夏姬与三个男人同时通奸,这是一个相当现代的故事。这几个人以通奸的事情相互取笑,惹恼了夏姬之子夏征舒,愤而杀死陈灵公。楚国借机出兵灭陈。楚王一见夏姬,神魂颠倒,欲娶夏姬为妃,被申公巫臣阻止。楚国一位公子子反也爱上她,同样被申公巫臣劝阻。楚王将其赐予连邑之尹襄老。后来,襄老死于战事,他的儿子与这位后母通奸。最有趣的是,申公巫臣劝阻那么多人不要娶夏姬,其目的竟然只是为了自己娶夏姬。经过一番周折,他与夏姬成婚。当然,这样一来,他也就无法在楚国立足,而逃亡晋国。后来更引出一番惊天大变:楚人大怒,尽灭巫臣之家。巫臣决心报仇,借着从晋国出使吴国的机会,教吴人以华夏车战之术。得此战争技术之助,吴人连败楚国,吴国进而成为一代侯伯,并撼动齐、晋等传统侯伯之地位。谁能想到,天下秩序如此巨大的变动,竟然起因于一位想来极为美丽、令陈楚两国公侯、多位君子为之神魂颠倒的妇人。


      另外一位引发邦国秩序大变的美丽女子是齐国的棠姜。《左传》这样记载:


      襄公二十五年:齐棠公之妻,东郭偃之姊也。东郭偃臣崔武子。棠公死,偃御武子以吊焉。见棠姜而美之,使偃(为己)取之……遂取之。


      庄公通焉,骤如崔氏。以崔子之冠赐人,侍者曰:“不可。”公曰:“不为崔子,其无冠乎?”崔子因是,又以其间伐晋也,曰:“晋必将报。”欲弑公以说于晋,而不获间。公鞭侍人贾举,而又近之,乃为崔子间公。


      夏五月,莒为且于之役故,莒子朝于齐。甲戌,飨诸北郭。崔子称疾,不视事。乙亥,公问崔子,遂从姜氏。姜入于室,与崔子自侧户出。公拊楹而歌。侍人贾举止众从者,而入闭门。甲兴,公登台而请,弗许;请盟,弗许;请自刃于庙,勿许。皆曰:“君之臣杼疾病,不能听命。近于公宫,陪臣干掫有淫者,不知二命。”公逾墙。又射之,中股,反队,遂弑之。

    第二章:契约或血缘(44)

    襄公二十七年:齐崔杼生成及强,而寡。娶东郭姜,生明。东郭姜以孤入,曰棠无咎(杜预注:无咎,棠公之子),与东郭偃相崔氏。崔成有病,而废之,而立明。


      棠本为一个邦国,大约是齐的附庸,后被崔杼等人率领的齐人攻灭。大约就在那个时候,崔杼已经爱上了棠姜。棠姜本来应当就是齐女。棠公一死,崔杼立刻就决定娶棠姜,尽管有人劝阻,但他执意不听。不料,嫁入崔门,齐庄公却与棠姜产生了奸情。但这样的奸情似乎并没有影响崔杼对棠姜的感情。崔杼发动叛乱,杀死齐庄公,与棠姜和好如初。而且,崔杼相当信任棠姜带来的棠公的儿子。结果,这引发另外两个儿子的嫉妒,家室发生内乱,崔氏毁灭。


      上面两个故事都说明,至少在春秋时代,君子之夫人可以大大方方地再嫁,而最为权势的人物一点不会忌讳这一点。我们上面所举的例子,似乎都有一个悲剧性结局,由于通奸、由于再嫁而引发邦国或者家室秩序的大混乱。这是因为,只有作为例外的、引发变乱的故事,才可能被史官注意到,也才可能被《左传》作者收入,以作为教化的先例。但可以推测,君子、夫人们的情感变化,大多数是以喜剧收场的。


      而所有这些围绕着性、爱情、婚姻的故事,从一个侧面证明,封建时代,男性、女性的地位是大体平等的。两人作为一个共同体,共同治理他们所领导的封建的邦国或家室。夫人们可以参与公共事务,出入于各种公共场合。这当然会给他们移情别恋的机会。


      而整个君子群体之所以对通奸、再嫁等等现象并不在意,也许是因为,人们并不认为,封建的共同体是作为个体的本人所私有的,而是认为,共同体是属于共同体的。因此,继嗣者在血缘上的纯洁性并不十分重要。因为,继嗣者乃是通过契约的方式被建、被立起来的,父子关系在某种程度上也被陌生化为契约性君臣关系,那么,后代究竟出自于谁,似乎就不是特别重要的事情。也就是说,正是封建治理的契约性、共同体主义性质,让私人情感的变乱对治理秩序的影响,不是那么强烈。


      总之,上面对宗法制、对封建的夫妇关系的讨论,似可表明,我们对于封建君臣关系的契约性的认定,大体上是可以成立的。至关重要的是,在这些问题上,不应当以秦以后的制度和观念想象周代经典封建制下的制度和观念。后面两卷的讨论将会指出,华夏治理制度与人的心智,于周秦之际发生过十分重大的变化。在讨论周代治理架构和人际关系时,必须时刻注意这一变化,以周代看周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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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30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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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楼主| 发表于 2014-6-10 15:4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华夏治理秩序史(第二卷·封建)》:第三章:君臣以义而合

    封建的君臣关系是两个自由人通过订立书面契约的方式建立起来的,那么,按照契约的性质,处于封建关系中的君臣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是相互的,即便双方的地位并不是平等的,双方权利、义务的实体性内容也是不对等的。君臣双方建立封建性关系的实质,就是相互确立彼此的权利-义务,而绝不只是为了只给自己施加义务,让对方成为绝对的权利持有人。因此,封建的君臣关系乃是“以义而合”,而这个“义”乃是由客观的契约与同样客观的礼法所确定的,臣固然受其约束,君亦受其约束。

    第三章:君臣以义而合(1)

    封建的君臣关系是两个自由人通过订立书面契约的方式建立起来的,那么,按照契约的性质,处于封建关系中的君臣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是相互的,即便双方的地位并不是平等的,双方权利、义务的实体性内容也是不对等的。君臣双方建立封建性关系的实质,就是相互确立彼此的权利-义务,而绝不只是为了只给自己施加义务,让对方成为绝对的权利持有人。因此,封建的君臣关系乃是“以义而合”,而这个“义”乃是由客观的契约与同样客观的礼法所确定的,臣固然受其约束,君亦受其约束。这不仅是欧洲封建的附庸制的显著特征在西欧,这一点已经得到学界确认,如布洛赫说:“不管两方存在的义务是怎样的不平等,这些义务确实相互依存的:附庸服从的条件是,领主认真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这种不平等义务的相互依存关系,确实是欧洲附庸制的显著特征”(封建社会,上卷,第367页)。,也是西周、春秋时代封建制下君臣关系的基本特征,本章将对此略作分析。


      一、臣对君的义务


      我们以周王与诸侯间的关系为例,对于封建君臣的权利-义务予以说明。


      通过策命礼,周王把若干“族”的人、一块土地的保有权封赐给诸侯,当然也赐给他一套象征其名位的礼器。周王分封诸侯,当然是为了“屏藩周”。因此,通过分封这些人、地,周王也就对诸侯享有了一些权利。周王对诸侯的权利也就构成诸侯对周王的义务。这个义务的总称似乎是“服”。周穆王时大夫祭公谋父曾说过这样一段话:


      夫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甸服者,祭;侯服者,祀;宾服者,享;要服者,贡;荒服者,王。日祭,月祀,时享,岁贡,终王。先王之训也。国语•周语上。


      从语义上说,所谓“服”首先是指臣服。五服之别,乃是不同性质的诸侯臣服周王的程度之不等,而诸侯对周王臣服的程度之不等决定了其对周王的义务之不等。于是,“服”也就自然地引申为诸侯对周王义务之不等。有“博物君子”之称的郑国执政子产曾经总结周王向诸侯分配义务的两项基本原则:“昔天子班贡,轻重以列。列尊,贡重。周之制也。卑而贡重者,甸服也。”左传•昭公十三年。杜预注:“甸服,谓天子畿内共职贡者”。


      作为义务的“服”,包括子产所说的“贡”。还有一种更全面的说法:“职贡”。在西周春秋时代,职、贡是对周王或者霸主的两项性质大不相同的义务,“职”是指役务(service),“贡”是指方物之贡献。                                                                                                                                                                          

    第三章:君臣以义而合(2)

    《左传•哀公十三年》所记春秋后期一段故事,似乎有助于我们理解职、贡二字的含义:秋七月辛丑,诸侯会盟,当时势力相当的吴、晋两国争执会盟班次之先后。鲁国大夫子服景伯确认晋人为先,其理由是:


      伯合诸侯,则侯帅子男以见于伯。自王以下,朝聘玉帛不同。故敝邑之职贡于吴,有丰于晋,无不及焉,以为伯也。今诸侯会,而君将以寡君见晋君,则晋成为伯矣。敝邑将改职贡。鲁赋于吴八百乘,若为子男,则将半邾以属于吴,而如邾以事晋。且执事以伯召诸侯,而以侯终之,何利之有焉?”


      吴人乃止。既而悔之,将囚景伯,景伯曰:“何(子服景伯之名)也立后于鲁矣。将以二乘与六人从,迟速唯命。”遂囚以还。及户牖,谓大宰曰:“鲁将以十月上辛,有事于上帝先王,季辛而毕。何世有职焉。自襄以来,未之改也。若不会,祝宗将曰:‘吴实然’。且谓鲁不共,而执其贱者七人,何损焉?”


      这里记载了两个故事,提到了两种“职”:鲁国对吴这样的侯伯的职贡,以及子服景伯本人对于鲁国祭祀活动的职事。由此,“职”的含义已经非常清楚了:职就是提供人力,以承担某项事务。这是事先确定的对君或者对神或者对伯的固定的义务。《诗•小雅•大东》中有一句话,最为清楚地说明了“职”的这个含义:“职劳不来”:


      《大东》,刺乱也。东国困于役而伤于财,谭大夫作是诗以告病焉。


      孔颖达正义曰:言困于役者,对则货财谓之赋,功力谓之役。案此经文及传、笺皆刺赋敛重薄,无怨力役之事,故“哀我惮人”,笺云“哀其民人之劳苦,亦不欲使周之赋敛”,则“亦可息也”,是欲息其赋敛,非力役也。但王数徵赋须转餫,餫输之劳即是役也。四章云“职劳不来”,下笺云“东人劳苦而不见谓勤”,言送转输而不蒙劳来,是困于役之事也。


      有饛簋飧,有捄棘匕。周道如砥,其直如矢。


      君子所履,小人所视。眷言顾之,潸焉出涕。


      小东大东,杼柚其空。纠纠葛屦,可以履霜。


      佻佻公子,行彼周行。既往既来,使我心疚。


      有冽氿泉,无浸获薪。契契寤叹,哀我惮人。


      薪是获薪,尚可载也。哀我惮人,亦可息也。


      东人之子,职劳不来。西人之子,粲粲衣服。


      舟人之子,熊罴是裘。私人之子,百僚是试。毛诗正义,卷十三,十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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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30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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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楼主| 发表于 2014-6-10 16:01:0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君臣以义而合(3)

    诗序、正义的说法似乎不准确。《诗经》中不少诗是在抱怨征役,或以妇人口吻,或以大夫、士的口吻。这首诗就是以大夫的口吻抱怨周王之役过于繁多和不公平。“佻佻公子,行彼周行”一语呈现了一幅公侯之子从东方长途跋涉,到远在西方的王室承担其对周王之职役的景象。与此形成对照,诗也描述了宗周公卿的优游状态。因此,整首诗就是在描述大夫承担王室职役的情形。


      接下来讨论赋、贡。《尚书•禹贡》“任土作贡”句,孔安国传曰:“任其土地所有,定其贡赋之差。”对此,孔颖达正义曰:


      “赋”者,自上税下之名。谓治田出穀,故经定其差等,谓之“厥赋”。“贡”者,从下献上之称。谓以所出之穀,市其土地所生异物,献其所有,谓之“厥贡”。虽以所赋之物为贡用,赋物不尽有也。亦有全不用赋物,直随地所有,采取以为贡者。尚书正义,卷第六,夏书,禹贡第一。


      后面一句话非常重要,可以参照接下来几句话的传、疏:


      五百里甸服


      孔颖达正义曰:洪水既平之后,禹乃为之节文,使赋役有恒,职掌分定。甸服去京师最近,赋税尤多,故每于百里即为一节。侯服稍远,近者供役,故二百里内各为一节,三百里外共为一节。绥、要、荒三服,去京师益远,每服分而为二,内三百里为一节,外二百里为一节。以远近有较,故其任不等。甸服入穀,故发首言赋税也。赋令自送入官,故三百里内每皆言“纳”。四百里、五百里不言“纳”者,从上省文也。于三百里言“服”者,举中以明上下,皆是服王事也。侯服以外贡不入穀,侯主为斥候。


      五百里侯服


      孔安国传曰:甸服外之五百里。侯,候也。斥候而服事。


      孔颖达正义曰:此五百里主为斥候而服事天子,故名“侯服”。因见诸言“服”者,皆是服事也。


      百里采


      孔安国传曰:侯服内之百里,供王事而已,不主一。


      孔颖达正义曰:“采”训为事,此百里之内主供王事而已。“事”谓役也,有役则供,不主于一,故但言“采”。


      二百里男邦


      孔安国传曰:男,任也,任王者事。


      孔颖达正义曰:“任王者事”,任受其役,此任有常,殊于“不主一”也。尚书正义,卷第六,夏书,禹贡第一。

    第三章:君臣以义而合(4)

    这里的说法不是完全准确,但综合起来,也基本上揭示了诸侯对周王义务的真相:只有甸服,也即王畿,才会向周王提供具有财政意义的物资,周王是要借此生活的。王畿之外的诸侯则不提供这些东西,他们对周王的主要义务是“候”,斥候而服事。这也是“诸侯”一词的含义所在。也就是说,他们会派遣大夫、士,有时还有本人,到王室承担职役,而并不提供财政性贡献。


      古典文献的这种描述是合乎历史的逻辑的。按照封建原则,周王会把天下之大部分封给畿外诸侯,畿内也会进行分封,最后他会为自己保留一些自有领地,他的生活就主要依靠这些领地的收入。周王似乎不可能对已经分封给畿内公卿或畿外诸侯的土地或人口征收赋税。《左传•桓公十五年》记载:“十五年春,天王使家父来求车,非礼也。诸侯不贡车、服,天子不私求财。”杜预注曰:“车服,上之所以赐下。诸侯有常职贡。”春秋左传正义,卷七,桓公十二年。这是春秋初期的事情。由这里可以看出,诸侯不向周王提供具有实质财政意义的财物,周王的开销主要依靠王畿内自有领地的收益,并且主要是实物性收益。


      但是,畿内受封之公卿会以人力服事于周王,畿外诸侯同样会以人力服事于周王。这就构成他们对周王之“职”,或者说“事”。当然,在封建时代,“职”的范围相当广泛,只要是人力性质的服事都属于职,“赋”就包含在职之中,主要就是装备完整的军事力量。


      贡则是由蛮荒地方的诸侯贡献给周王的,他们不向周王提供“职”。对此,上引祭公谋父已经清楚地说明了:“要服者,贡”。而不论是职是贡,其要害都在于确认、象征诸侯对周王的臣服关系,也即确定两者之间的君臣关系。下面对职、贡的具体情形略作说明。


      首先是华夏诸侯之“职”。诸侯之“侯”的意思为“斥候而服事”,这也就清楚地说明了,诸侯对周王的人身性役务包括两项,军事性的与行政管理性的冈绍夫指出,在欧洲经典封建时代,封臣对领主的义务可概括为援助和建议(auxiliumandconsilium)两项(Feudalism,p**86-87)。。


      首先,周王最初封建之本义,就是为了获得封臣们提供的军事力量。这些力量体现为一定数量全副武装的“士”。冈绍夫指出:“Auxilium(援助)构成了封臣对领主的首要役务,在‘经典’封建制时期,这通常就意味着充当重装骑士的役务……从领主的角度看,他有资格从封臣那里获得的军役……乃是附庸契约的核心内容。领主拥有附庸,就是为的他可以支配士兵,因此这一制度首先具有军事性质”(Feudalism,p**87)。所以,《诗经》中歌颂文王,最被称赞的美德就是他吸引了“济济多士”。而周王分封的目的,也正是为了让诸侯国屏藩周,屏藩的力量同样来自这些士。大夫和诸侯是作为士的组织者而受封土地的,当然,他们本身也是士。大夫对公侯、诸侯对周王的首要义务,就是提供军役性质的服务。《诗经》中出现最多的题材似乎就是君子出征,或者描述君子出征之情形,或者描写家人思念出征之士的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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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10 16:04:0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君臣以义而合(5)

    臣对君提供的装备齐全的“职劳”,就是“赋”。我们不妨摘录《左传》中的典型说法:


      隐公四年:卫州吁立,将修先君之怨于郑,而求宠于诸侯以和其民,使告于宋曰:“君若伐郑以除君害,君为主,敝邑以赋(杜预注:言举国之赋调)与陈、蔡从,则卫国之愿也。”宋人许之。于是,陈、蔡方睦于卫,故宋公、陈侯、蔡人、卫人伐郑,围其东门,五日而还。春秋左传正义,卷二。


      文公十七年:晋侯不见郑伯,以为贰于楚也。郑子家使执讯而与之书,以告赵宣子,曰:“……将悉敝赋以待于鯈,唯执事命之(杜预注:言欲以兵距晋)。”春秋左传正义,卷二十。


      成公元年:冬,臧宣叔令修赋、缮完、具守备。


      成公二年:孙桓子还于新筑,不入,遂如晋乞师。臧宣叔亦如晋乞师。皆主郤献子。晋侯许之七百乘。郤子曰:“此城濮之赋也。有先君之明与先大夫之肃,故捷。克于先大夫,无能为役,请八百乘。”许之。郤克将中军,士燮佐上军,栾书将下军,韩厥为司马,以救鲁、卫。


      成公七年:楚围宋之役,师还,子重请取于申、吕以为赏田,王许之。申公巫臣曰:“不可。此申、吕所以邑也,是以为赋,以御北方。若取之,是无申、吕也(杜预注:言申、吕赖此田成邑耳。不得此田,则无以出兵赋而二邑坏也)。晋、郑必至于汉。”王乃止。春秋左传正义,卷二十六。


      襄公八年:使王子伯骈告于晋,曰:“君命敝邑:修而车赋,儆而师徒,以讨乱略。蔡人不从,敝邑之人不敢宁处,悉索敝赋,以讨于蔡,获司马燮,献于邢丘。


      综合上述材料,《左传》所说的“赋”主要是两个含义,第一个含义是赋诗之赋,第二个含义就是与军役相关之赋。上面所引文字全部与后者有关,而且从中可以看得非常清楚,这个意义上的“赋”总是与战车、士联系在一起的,以至于有“车赋”一词,而车的计算单位“乘”,也就成为赋的基本统计单位。


      这一点很容易理解。西周春秋时代,战争的主要形态是车战,所以,战车数量就是衡量一个邦国战斗力的基本指标。而战车乃是一个综合性作战单元,包括士,士所执的武器,战车,拉动战车的马匹,与此相关的各种车马装备,以及提供后勤服务的人员,甚至还包括配合战车作战的地面士兵,他们被称作“徒卒”。所有这些元素有机地搭配,就构成一“乘”。周王、伯要求诸侯、公侯要求提供给自己的“职”,就是这样的“车赋”,君在臣之间分配、计算“赋”的基本单位是“乘”。

    第三章:君臣以义而合(6)

    关于每辆战车的配备,古人有很多讨论。可以确定的是,每乘有甲士三人,驾车者为“御”,居中。左边的士为“车左”或者“甲首”,以射箭为主,负责远距离攻击;右边的士为“戎右”或者“参乘”,以戈、戟等长兵器进行近距离攻击。关于战车上士的配置,《尚书•甘誓篇》有下面的句子: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


      孔安国传:左,车左,左方主射。绝之也,治其职。右,车右,勇力之士,执戈矛以退敌。御以正马为政。三者有失,皆不奉我命。


      孔颖达正义曰:历言“左”、“右”及“御”,此三人在一车之上也,故“左”为车左,则“右”为车右明矣。宣十二年《左传》云:“楚许伯御乐伯,摄叔为右,以致晋师。乐伯曰:吾闻致师者,左射以菆。摄叔曰:吾闻致师者,右入垒,折馘执俘而还。”是左方主射,右主击刺,而御居中也。御言“正马”,而左右不言所职者,以战主杀敌,左右用兵是战之常事,故略而不言;御惟主马,故特言之,互相明也。此谓凡常兵车,甲士三人,所主皆如此耳。


      若将之兵车,则御者在左,勇力之士在右,将居鼓下,在中央,主击鼓,与军人为节度。成二年《左传》说晋伐齐云:“晋解张御郤克,郑玄缓为右。卻克伤于矢,未绝鼓音,曰:余病矣。张侯曰:自始合,而矢贯余手及肘,余折以御,左轮朱殷,岂敢言病?”郤克伤于矢而鼓音未绝,张侯为御而血染左轮,是御在左而将居中也(尚书正义,卷七,夏书,甘誓第二)。经学家们争论最多的是战车后边配备步卒或“徒”的数量。各家所引《司马法》兵车之制有两种说法,《礼记•坊记》有下面的说法:


      故制国不过千乘,都成不过百雉,家富不过百乘,以此坊民,诸侯犹有畔者。


      郑玄注:古者方十里,其中六十四井出兵车一乘,此兵赋之法也。成国之赋千乘。


      孔颖达正义曰:其兵赋之法,王畿之内六乡之法,家出一人,万二千五百家为乡。故郑注《小司徒》(引《司马法》):“井十为通,士一人,徒二人。通十为成,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其诸侯计地出军,则《司马法》云:“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出长毂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马四匹,牛十二头。”礼记正义,卷五十一,坊记第三十。


      经学家似乎认为,两种军制分别适用于王畿和畿外。此解有点牵强。事实上,按照前面所引子产所描述的封建原理,假如周王征召军队,王畿的负担反而应当更重一些才是。似乎可以确定的是,诸侯战车配备的士和徒卒,应当是三十人左右。这听起来也较为合理。《左传•成公七年》有“以两之一卒適吴,舍偏两之一焉”一语,杜预注引《司马法》:“百人为卒,二十五人为两。”春秋左传正义,卷第二十六。


      比较可信的说法,恐怕还是《诗•鲁颂•閟宫》:


      公车千乘,朱英绿縢,二矛、重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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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10 16: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君臣以义而合(7)

    毛传:大国之赋千乘。朱英,矛饰也。縢,绳也。重弓,重于鬯中也。


      郑玄笺云:二矛重弓,备折坏也。兵车之法,左人持弓,右人持矛,中人御。


      公徒三万,贝胄朱綅,烝徒增增。


      戎狄是膺,荆舒是惩,则莫我敢承。毛诗正义,卷二十,二十之二。


      鲁公有战车千乘,其徒三万,其中当既包括士,也包括徒卒。如此计算下来,每辆战车约配备三十人。这似乎也合乎情理。


      所有这些人、物组成了一个战车单元“乘”。诸侯向周王提供特定数量“乘”,就是他们对周王最为重要的义务:“赋”。在分封诸侯的时候,周王会按照分封土地、人口的多寡,向各国分配赋的定额。比如,《礼记•明堂位》就较为详尽地记载了鲁所获周王之各种封赐,而最为关键的也就是这一句话:“封周公于曲阜,地方七百里,革车千乘。”这里的七百里、千乘可能都未必准确,但规定革车数量,其实就是规定了鲁国对周王应当承担的出兵义务之定额。而这个数量又是与封地的面积相关联的。


      这些提供给周王的车赋所需的人力、财力全部由鲁侯承担。鲁侯又把土地分封给大夫,则同样也将出车定额分配给各个大夫。最终这些负担会落在“邑”上。因此,从原则上说,鲁侯伯禽在征召士讨伐淮夷、徐戎的时候这样说:“善乃甲胄,敿乃干,无敢不吊。备乃弓矢,锻乃戈矛,砺乃锋刃,无敢不善。”尚书•费誓。《诗经》中以士之口气叙事、抒情之诗,也反复出现“我车”、“我马”这样的词。这些词汇清楚地说明了封建制中君臣关系的性质:君赐封土地、人口给臣,臣在君需要的时候向君提供军役。
      一旦君,比如周王,有用兵的需要,就会发布策命。诸侯接到策命,应当带领装备整齐的战车出征。上面所引《閟宫》就已经表明,鲁侯曾带领自己的军队,跟随周王出征,或者奉周王之命单独或与其他诸侯为周王出征。鲁侯既出征过东南方的荆舒,也征讨过北方的戎狄。《诗•大雅•常武》记载了西周中后期周宣王时代动用军队的程序:


      赫赫明明,王命卿士,南仲大祖,大师皇父。


      毛传:赫赫然盛也。明明然察也。王命南仲于大祖,皇甫为大师。


      整我六师,以修我戎。既敬既戒,惠此南国。

    第三章:君臣以义而合(8)

    笺云:使之整齐六军之众,治其兵甲之事。敬之言警也。警戒六军之众,以惠淮浦之旁国。谓敕以无暴掠为之害也。每军各有将,中军之将尊也。


      王谓尹氏,命程伯休父,左右陈行,戒我师旅。


      率彼淮浦,省此徐土。不留不处,三事就绪。


      笺云:尹氏,天子世大夫也。率,循也。王使大夫尹氏策命程伯休父于军将行治兵之时,使其士众左右陈列而敕戒之,使循彼淮浦之旁,省视徐国之土地叛逆者。毛诗正义,卷十八,十八之五。


      由此诗可以看出,周王准备用兵时,他会分头策命公卿。原因在于我们后面将会分析的,分封制导致士分属不同大夫、公侯,士作为臣,则只效忠、听命于自己的君——大夫。因此,周王必须给诸侯、或者王室的公卿、大夫分别发出策命,要求他们带领自己的军队出征。此诗即首先描述,周王策命卿士南仲和太师皇父出征,他们带领自己的士组成了中军。然后,周王又策命程伯林父带领自己的军队出征,充当左军或者右军。


      此诗所述者,为周王征召畿内公卿出征。《左传》则记载了春秋初期周王征召畿外诸侯履行军役的程序:


      隐公九年:宋公不王。郑伯为王左卿士,以王命讨之,伐宋。


      秋,郑人以王命来告伐宋。


      冬,公会齐侯于防,谋伐宋也。


      隐公十年:六月戊申,公会齐侯、郑伯于老桃。壬戌,公败宋师于菅。


      宋国“不共王职”,也即不履行对周王的“职”,违犯双方的契约,周王下令讨伐。但东迁以来,周王室自身的力量已经极大削弱,周王只能依靠诸侯进行讨伐。此时,郑伯在周王室担任卿士,周王命他组织讨伐宋公的作业。于是,郑伯乃向鲁侯、齐侯传达了周王之命。冬天,这两家诸侯首先相会。次年夏天,郑、鲁、齐三家诸侯会合,随即开赴战场,打败宋国军队。


      《左传•桓公五年》又记载了周桓王亲自带兵伐郑的详尽过程:


      王夺郑伯政,郑伯不朝。


      秋,王以诸侯伐郑,郑伯御之。


      王为中军。虢公林父将右军,蔡人、卫人属焉。周公黑肩将左军,陈人属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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