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5-1-30 1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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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309 天 [LV.8]以坛为家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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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0 16: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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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君臣以义而合(15)
四牡彭彭,王事傍傍。嘉我未老,鲜我方将,旅力方刚,经营四方。
或燕燕居息,或尽瘁事国;或息偃在床,或不已于行。
或不知叫号,或惨惨劬劳;或栖迟偃仰,或王事鞅掌。
或湛乐饮酒,或惨惨畏咎;或出入风议,或靡事不为。
显然,作这首诗的大夫,是在抱怨自己所承担的职事太多了。相反,有些人却相当清闲,作者生动地描述了不同的臣劳逸不均的状态。请注意这里的“不均”二字,《诗经》中有若干首诗在抱怨役务“不均”。这就是封建时代的正义意识。作者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平对待,“不均”的感觉固然来自于横向的比较,但也必然是因为,包括周王在内的君,由于主观或者客观的原因,向作诗者施加了不合理的负担。此处之不合理,就是不合礼,就是超出了礼法和惯例所确定的期限,由此而引起臣的不满。
据此可以推测,在西周、春秋时代,臣所承担的这些职、贡,都有比较明确的数量规定。比如,士、臣为君戍守或者出征,是有固定的时间期限的。著名的《采薇》诗首句似乎就说明了,出征日期乃是事先约定的:
采薇采薇,薇亦作止。曰归曰归,岁亦莫止。
郑玄笺云:西伯将遣戍役,先与之期以采薇之时。今薇生矣,先辈可以行也。重言采薇者,丁宁行期也。莫,晚也。曰女何时归乎?亦岁晚之时乃得归也。又丁宁归期,定其心也。毛诗正义,卷九,九之三。
也就是说,出征之时,周王已经确定了这些士返回的日期。这也许就在前面提到的征召之“简书”中。或者,人们习惯上认为,每次出征有一个确定的期限。由此,我们可以明白,为什么《诗经》中有很多出征的将士抱怨自己不能回家,以及家人抱怨征人迟迟不归的诗句。如果不是事先有约定,人们的怨气也许没有那么大。
那么,具体的期限是多少?《诗•卫风•伯兮》诗序云:“刺时也。言君子行役,为王前驱,过时而不反焉。”孔颖达正义曰:“此言过时者,谓三月一时。《谷梁传》:伐不逾时。故《何草不黄》笺云:古者,师出不逾时,所以厚民之性,是也。”毛诗正义,卷三,三之三。这个“三月”,可能确是礼法所规定的一般征伐的服役期限。
这些被施加了不公平负担的臣不仅会写诗抱怨,也会以实际行动来反抗。我们来看《左传•庄公八年》的一条记载:
齐侯使连称、管至父戍葵丘。瓜时而往,曰:及瓜而代。期戍,公问(杜预注:问,命也)不至。请代,弗许。故谋作乱。
第三章:君臣以义而合(16)
这条记载相当珍贵。连称、管至父是齐国两位大夫,他们奉命带领自己的士戍守葵丘。很显然,戍守是有明确期限的。这个期限是双方事先确定的,并且书写在“简书”中,而为当时的礼法所支持。这一点正是从双方关系的契约性质引申而来的。而在这个案例中,戍守期满之后,齐侯没有下达让他们回家的命令。这两位大夫要求齐侯派兵替代他们,齐侯也不答应。大夫们认为齐侯侵害了他们的权利,给他们施加了额外的义务,他们决定起而反抗。《白虎通义•三军》指出:古者师出不逾时者,为怨思也。天道一时生,一时养。人者,天之贵物也。逾时,则内有怨女,外有旷夫。《诗》云:“昔我往矣,杨柳依依;今我来思,雨雪霏霏。”《春秋》曰:“宋人取长葛。”《传》曰:“外取邑不书,此何以书?久也。”
参照欧洲的封建习惯:在法国,到十一世纪下半叶,大家公认,附庸只需要提供确定天数——通常是四十天——的役务,超出这一期限,领主要保留他们,就必须支付报酬(Feudalism,p**89)。
这一个不起眼的故事反映了封建的君臣权利-义务之相互性。《诗•郑风•清人》描述了类似的情节。从诗句本身中看不出什么信息,经学家的注释说明了这首诗的内涵:
《清人》,刺文公也。高克好利而不顾其君,文公恶而欲远之不能。使高克将兵而御狄于竟,陈其师旅,翱翔河上。久而不召,众散而归,高克奔陈。公子素恶高克进之不以礼,文公退之不以道,危国亡师之本,故作是诗也。
清人在彭,驷介旁旁。二矛重英,河上乎翱翔。
清人在消,驷介 。二矛重乔,河上乎逍遥。
清人在轴,驷介陶陶。左旋右抽,中军作好。
孔颖达正义曰:文公之时,臣有高克者,志好财利,见利则为,而不顾其君。文公恶其如是,而欲远离之,而君弱臣强,又不能以理废。適值有狄侵卫,郑与卫邻国。恐其来侵,文公乃使高克将兵御狄于竟。狄人虽去,高克未还,乃陈其师旅,翱翔于河上。日月经久,而文公不召,军众自散而归,高克惧而奔陈。毛诗正义,卷第四,四之二。
这首诗中的“左旋右抽”揭示了战车的基本配备,郑玄笺云:“左,左人,谓御者。右,车右也。中军,为将也。高克之为将,久不得归日,使其御者习旋车,车右抽刃,自居中央,为军之容好而已。兵车之法,将居鼓下,故御者在左。”毛诗正义,卷第四,四之二。这里的训练场面似乎相当华丽,但这些参与训练的军中之士却已经相当愤怒了。郑国清邑的士,由大夫高克率领,到黄河岸边戍守边境。由此可以看出,封建时代军队的基本编制单位,就是大夫所治理之邑。清邑的这些士和他们的徒御奉命出征,礼法所规定的戍守期限已过,郑文公却不许这些武士回家。最有趣的就是这支军队的结局:“军众自散而归,高克惧而奔陈”可以参考的欧洲惯例:“在十三世纪的一份文书中有这样的说法:只要国王征召,国王的男爵或者部属有义务听从他的命令,自己承担费用,带领他们理应提供给国王的确定数量的骑士,服役四十个日夜……假如国王要让他们在超出四十个日夜后仍然承担负担服役,只要他们愿意,他们就不必留下来。不过,假如国王支付他们保卫王国的报酬,他们就当留下来”(SirFrederickPollock,FredericWilliamMaitland,TheHistoryofEnglishLawbeforetheTimeofEdwardI*盧eprintof2ndedition;Indianapolis ibertyFund,2010,Vol**1,p**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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