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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治理秩序史(第二卷·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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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30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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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4:02:3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君臣网络(7)

    毛传:甸,治也。  ,垦辟貌。曾孙,成王也。

      郑笺云:信乎彼南山之野,禹治而丘甸之。今原隰垦辟,则又成王之所佃。言成王乃远修禹之功,今王反不修其业乎?六十四井为甸,甸方八里,居一成之中,成方十里,出兵车一乘,以为赋法。

      孔颖达正义曰:《论语注》引《司马法》云:“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出革车一乘。”是据成方十里,出车一乘也。成元年《左传》服注引《司马法》云:“四邑为丘,有戎马一匹,牛三头,是曰匹马丘牛。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乘,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戈楯具备,谓之乘马。”是据甸方八里,出车一乘也。

      二者事得相通,故各据一焉。若然,成出兵车一乘,为七十五人耳。而哀元年《左传》说夏少康“有田一成,有众一旅”,十里有五百人者,计成方十里,其地有九百夫之田也。授民田有不易、一易、再易,通率二而当一,有四百五十人矣。其中上地差多,则得容五百人也。其出兵夫,则众不尽行,故一车士卒唯七十五人。传说少康言有众一旅,尽举大众,故与出赋异也。毛诗正义,卷十三,十三之二。

      西周、春秋时代,臣对于君的义务从根本上说是军事性的,那就是提供战斗力量,其具体形态就是最基本的战斗单元——乘,它包括三位士,一辆车,四匹或者更多的马,武器,地面附属人员等。我们上章已经辨析,经学家们对于战车的人员构成有不同理解。但不管怎样,这样的“赋”最终要落在邑中。当然,农民也许只充当地面后勤,或者充当徒兵,其余的要素则都由公田的收益承担,比如士、武器、马匹、车辆等等。当然,这些收益本身也来自于农民的劳作。也可以设想,邑中有一些人会充当工匠,专门制作、维修车辆、武器,以及饲养马匹。他们与邑主的关系,与农民-邑主的关系是相同的。

      经由上面的讨论,大体上可以确定,井田制就是周代田多邑少地区邑中农民与土地的制度安排。一位大夫会拥有几十个邑,反过来说,每个邑都有自己特定的保有人。大夫会为每个邑委任一位“邑宰”,负责邑的日常管理。担任邑宰的通常是“士”。邑主拥有这个邑及其周围的田,他与农民的关系只能按照封建的一般原理构建,也即君臣关系。他把邑外的田划分为若干块,每户农民可以获得一块。他为自己划出一块,当然会是最好的。相对于农民而言,这块田属于“公田”。农民拥有的田则是“私田”。农民们通过耕种“私田”养活自己和家人,基本上,他可以获得私田上的全部收益。他们从属于邑主的好处是,可以获得邑主的保护,在必要时,可以获得他的救助。作为回报,农民对邑主应尽的主要义务是耕种“公田”。邑主本人、家人,以及邑宰,要靠这块公田上的收益生活。最为重要的是,邑主作为臣,要对自己的君承担役务,主要是军役。为出兵打仗而必须准备的武器、马匹、战车、盔甲等等,都要出自这块公田。按照契约和礼法,农民必须先耕种公田,然后再耕种自己的田,即孟子所说的“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这种制度中西皆同:在欧洲,“关于领主自留地的优先权,是从来未曾有过什么问题的。它一向必须最先耕,最先种,最先收获”(中世纪社会经济史,下册,第376页)。关于井田制与欧洲封建土地制度的类似处,也可参见齐思和,《孟子井田说辩》,收入中国史探研。

    第四章:君臣网络(8)

    这就是井田制的基本原理。从根本上说,它不过是封建的构造原理在基层社会的简单运用而已。既然封建制是真实的,那么,井田制就是毋庸置疑的。实际上,欧洲封建时代庄园的土地制度与井田制是十分相近的,参考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第二十七章。讨论井田制,我们大可不必拘泥于八块、九块这样的具体数字。可以设想,在一个邑所属的田中,农民们各自会耕种一块土地,如果考虑到休耕的问题,也许每户农民有多块,就像欧洲庄园的土地均划分为条状(strips)。有学者认为,西周、春秋时代的“田莱制”或“爰田”就带有这种性质,所谓“莱”就是草的意思,所谓“爰”就是易、轮流的意思。“爰田”很有可能也是为了适应各家农户人口的变化,而调整土地之占有量,使同邑民众之土地保有量,或者更准确地说是产出,大体相当。参见钱穆著,两汉经学今古文平议,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四二七及以后。

      依据我们下面将要讨论的君臣网络的特征,我们也可以对于封建的田制得出下面几个结论:

      第一,封建制下,每一级君会把大部分土地封给臣,层层分封的结果是,同一块土地上通常总是存在着好几层权利:周王、诸侯、大夫都有某种权利。这里的权利,不是“所有权”,而是“产权”(property)。理解封建制的关键就是抛弃秦以后才出现的“所有权”概念,而从“保有(tenure)”的视角来认识它。罗马法——以及由它发展而来的现代民法——的核心概念是“所有权”(ownership)。但是,在英格兰普通法中,却没有所有权概念。原因就在于,英格兰普通法是从比较典型的封建土地制度中发展出来的。诺曼征服的情形与周人革命有点类似,国王成为全英格兰所有土地的权利占有者,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从这个意义上说,当时的土地是一种“王有制”。但是,这种“王有制”既非国有制,更非国王私有制。之所以说那不是国有制,因为那时的人们根本就没有现代“国家”的概念。之所以说它不是国王私有制,是因为周王对于几乎所有土地,都只拥有一种封建性权利,而不是现代私人所有权意义上的产权。在英国法中,最常见的土地产权概念是“保有”。周代封建制下的土地产权,也主要是保有。

      第二,从理论上说,封建时代不大可能存在土地的买卖。这不是因为土地广大,因为虽然当时土广人稀,但靠近邑的熟地同样是稀缺的,因而是具有交易之价值的。没有土地买卖有其制度性原因:除了周王之外,所有人的土地都是君所分封的。这样,对于具体的每块土地,君、臣双方都没有完整的所有权,也就无法买卖。对于这一点,《礼记•王制》说得很清楚:“田里不粥,墓地不请。皆受于公,民不得私也(郑玄注:粥,卖也。请,求也)。”礼记正义,卷十二,王制第五。在封建的土地产权制度下,君臣双方互相牵扯,臣不能买卖君分封的土地,但同样,君也不能随便买卖已经分封给臣的田邑。

      特别重要的是,封建的关系并不是依靠土地产权维系的,而是靠人身依附关系维系的。这就从根本上抽空了土地买卖的基础,买卖田地似乎也没有意义。因为,对于君来说,唯一有价值的东西是臣自己所提供的人力性服务。如果臣转让土地,自己也就丧失了这种服务,他当然会禁止臣转让土地。土地转让一定发生在封建制松动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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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4:04:2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君臣网络(9)

    第三,农民可以把自己的“私田”传承给他的子弟。只不过,按照封建的基本原理,继嗣了这块私田的儿子,恐怕需要与邑主重新订立契约。也许,在邑主完成继嗣后,农民也需要与继任者重新确认契约关系。

      第四,从原则上说,封建时代是没有税的。封建制的逻辑决定了这一点在欧洲“封建的盛世,公共征税是不存在的。甚至国王也‘依靠自己的收入而生活’,就是说,他们是依靠王室庄园的收入,而不是依靠赋税的进款的”(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第391-92页)。。封建时代,各级君的收入有两大类:第一,自己保留的土地上的实物收入,此即由农民提供劳役耕种土地或者从事工艺劳动所获得的收益。第二,臣提供的军事或民用的役务。当然,君也可以组织手工业工场,开发山林鱼盐之利,诸侯也享有在“关口”收取通行税的收入。

      这样说起来,那个时代农民的负担是比较轻的,人们说封建社会“温情脉脉”是有一定道理的。最为重要的,实物、军役的负担是相对固定的,而且被礼制——被封建的契约——所约束,君不容易单方面增加。当然,君主总有突破封建约束、横征暴敛的冲动。英格兰历史上,国王总想在习惯之外征税,而各级贵族总是对此发出抗议,甚至武装抵抗。英国的宪政制度就是在贵族、平民们反抗国王征税的一次一次运动中逐渐形成的,1640年的英国内战也与查理一世的征税企图直接有关。春秋时代礼崩乐坏的重要标志,也正是诸侯开始在封建的役务之外征收税收。公元前594年鲁宣公“初税亩”,在历史上确实是一件十分重大的事件。但以“初税亩”作为“封建”社会的开端,却完全颠倒了历史真相。“初税亩”的含义正好相反:鲁公征税,意味着封建制的崩溃,王权制已在地平线上升起,而封建的共同体主义也将告终结。

      二、封建等级

      邑构成了封建的基层治理单元,君子们就以对它的分封为中介,建立起等级性君臣关系。关于这个等级体系,孟子有过非常简练的描述:

      北宫锜问曰:周室班爵、禄也,如之何?

      孟子曰:其详不可得闻也。诸侯恶其害己也,而皆去其籍。然而,轲也尝闻其略也: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赵岐注:公谓上公九命及二王后也。自天子以下,列尊卑之位,凡五等)。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注:诸侯法天子,臣名亦有此六等,从君下至于士)。

      天子之制,地方千里,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凡四等。不能五十里,不达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注:凡此四等,制地之等差也。天子封畿千里,诸侯方百里,象雷震也。小者不能特达于天子,因大国以名通,曰附庸也。)

      天子之卿受地视侯,大夫受地视伯,元士受地视子、男(注:视,比也。天子之卿、大夫、士所受采地之制。)

    第四章:君臣网络(10)

    大国地方百里,君十卿禄,卿禄四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禄足以代其耕也(注:公、侯之国为大国,卿禄居于君禄十分之一也,大夫禄居于卿禄四分之一也,上士之禄居大夫禄二分之一也,中士、下士转相倍。庶人在官者,未命为士者也,其禄比上农夫。士不得耕,以禄代耕也。)

      次国地方七十里,君十卿禄,卿禄三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禄足以代其耕也(注:伯为次国,大夫禄居卿禄三分之一也。)

      小国地方五十里,君十卿禄,卿禄二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禄足以代其耕也(注:子、男为小国,大夫禄居卿禄二分之一也。)

      耕者之所获,一夫百亩,百亩之粪,上农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注:获,得也。一夫一妇佃田百亩,百亩之田加之以粪,是为上农夫,其所得谷足以食九口。庶人在官者,食禄之等差,由农夫有上、中、下之次,亦有此五等,若今之斗食、佐史、除吏也)。孟子注疏,卷十上,万章章句下。

      孟子在这段话中讨论了构成封建制之骨干的两种制度:爵制与禄制。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制度:爵制是作为天下之构造单位的邦国之规制等级,禄制则是邦国内部的等级制度。

      就爵制而言,周王乃天下之共主,地位最高。因此,人们相信,“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小雅•北山。。但是,按照孟子的说法,周王或者说天子也不过是一个爵位。这一点道出了封建制的精义,我们以后将会讨论。周王是一个爵位的首要含义就是,周王并不是直接治理普天之下的。他除了保留一块地方作为王畿之外,其余疆土被封建为诸侯邦国。经过这样的封建之后,周王自己也就成为一个地位特殊的诸侯。

      周王所封建的诸侯实行五等爵制,也即公、侯、伯、子、男。公、侯、伯、子、男虽有爵位高下之分,但他们均直接受封于周王,因而属于周王的“直属封臣”欧洲的tenantincapite。。瞿同祖先生通过梳理《春秋》的记载证明了孟子说法的正确性见瞿同祖著,中国封建社会,世纪出版集团,2003年,第39-48页。。观察一下周代爵制,最可惊奇的是,只有殷人之后宋国的爵位是公。这清楚地证实了周人构造天下之智慧。而人们比较熟悉的大国,齐、鲁、晋、卫等国是侯,郑、秦等国是伯,楚、陈等国则是子,许国是男。史料显示,这些邦国的爵位基本上没有变化过。

      因为公的爵位比较名贵,所以,人们也就以次一等的“侯”来称呼这些邦国,因而有了“诸侯”之说。这就好像在英格兰历史上,人们习惯上以“男爵”来称呼所有贵族一样。不过,在一些特殊场合,所有诸侯又都可以称为“公”。原则上,公、侯、伯、子、男如果不加爵号,都可以称“公”。这是一个尊称。同时,诸侯死后的谥号均可称“公”,比如人们熟悉的齐桓公、晋文公、秦孝公等等,都是死后才享有的谥号,而在当时并不敢称公,《左传》也都成其为“晋侯”、“秦伯”等等。只有宋之公侯,比如宋襄公是名副其实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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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30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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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4:06:2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君臣网络(11)

     当然,天下还有一些“附庸国”。《礼记•王制》云:“不能五十里者,不合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郑玄注:“不合,谓不朝会也。小城曰附庸。附庸者,以国事附于大国,未能以其名通也。”礼记正义,卷十一,王制第五。这些邦国的面积较小,不甚重要,周王不屑一顾,但又是传统的诸侯。于是,他们就归附于某个大国名下,而无权参与周王之朝会。尤其是在边疆邦国,比如鲁国,就有若干附庸国。

      孟子所说的“禄制”,则是邦国内部的等级制度。王畿之内的周王与五等诸侯都构成了邦国,君不可能直接治理所有人,因而,邦国内部治理也是分层级的。关于这一等级制度,经学家的说法也存在分歧。孟子划分了国君、卿、大夫、士四级,但其中的士又分出三级。春秋后期楚国一位大夫曾对等级制的封建秩序进行过这样一番描述:

      天子经略,诸侯正封,古之制也。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故《诗》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左传•昭公七年。

      这里把人分成十个等级,不过,皂以下或许没有那么整齐,而皂以上的等级制度则是确定无疑的。而这里的王若指周王,则公就是各国诸侯;若指楚王,公也许就是指卿。

      综合上面的材料,在西周、春秋时代,邦国成员可以划分为四个等级:邦君也即公侯、卿大夫、士、庶民。前三者为君子这样的等级体现在方方面面:比如,《左传•隐公元年》:天子七月而葬,同轨毕至;诸侯五月,同盟至;大夫三月,同位至;士逾月,外姻至。《左传•隐公五年》:公问羽数于众仲。对曰:“天子用八,诸侯用六,大夫四,士二。”。

      在讨论诸侯之臣的时候,最麻烦的问题莫过于“卿”的性质。《诗经》中已经提到“卿士”:《诗•大雅•常武》:“赫赫明明,王命卿士。”《诗•小推•十月之交》:“皇父卿士。”这里的卿士显然是非常尊贵的等级。

      孟子似乎把卿视为一个单独的君子等级。但《礼记•王制篇》则说“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云云,郑玄注曰:“上大夫曰卿。”礼记正义,卷十一,王制第五。另《春秋公羊传•襄公十一年》何休注曰:“卿、大夫,爵号。大同小异。”徐彦解曰:“卿、大夫者,皆是爵号,但大同小异而已。若总而言之,皆曰卿大夫;若别而异之,乃贵者曰卿,贱者曰大夫耳。”春秋公羊传注疏,襄公卷十九。据此可以说,原则上,诸侯之臣皆为大夫。那么,何以会有“卿”?《白虎通义》说:“诸侯有三卿者,分三事也”白虎通义,卷第四,封公侯。。所谓“三事”,或许可以参考《牧誓》:“御事司徒、司马、司空”。孔安国传曰:“治事三卿,司徒主民,司马主兵,司空主土”尚书注疏,卷第十一,周书,牧誓第四。。也就是说,“卿”本来的身份是大夫,但在王室或者公室获得某种公共性官职,则成为“卿”。而卿似乎也分等级,比如,《左传•桓公三年》记载:“凡公女嫁于敌国,姊妹,则上卿送之,以礼于先君;公子,则下卿送之。于大国,虽公子,亦上卿送之。于天子,则诸卿皆行,公不自送。于小国,则上大夫送之。”《左传•成公三年》曰:“次国之上卿当大国之中,中当其下,下当其上大夫。小国之上卿当大国之下卿,中当其上大夫,下当其下大夫。”关于这些,历代经学家也争论不休。

    第四章:君臣网络(12)

    汉代儒者清楚“卿”的这种性质,因而有所谓“讥世卿”之论。《春秋公羊传•隐公三年》:

      夏,四月,辛卯,尹氏卒。尹氏者何?天子之大夫也。其称尹氏何?贬。曷为贬?讥世卿(何休解:世卿者,父死子继也。贬去名者氏,言起其世也,若曰世世尹氏也)。世卿,非礼也。(何休解:礼,公卿、大夫、士,皆选贤而用之。卿大夫任重职大,不当世。为其秉政久,恩德广大。小人居之,必夺君之威权。故尹氏世,立王子朝。齐崔氏世,弑其君光。君子疾其末,则正其本。)春秋公羊传注疏,隐公卷二。

      公羊学家断言,卿位在一个家族中世代相传,乃是违反礼制的。《孟子•告子上》记齐桓公葵丘之会与各国相约:“士无世官,官事无摄;取士必得,无专杀大夫。”对于第一句话,赵岐注曰:“仕为大臣,不得世官,贤臣乃得世禄也。”孟子注疏,卷十二下•告子章句下。《白虎通义•封公侯》也提出,卿大夫不“世位”。

      据此,经学家区分了世官与世禄。“禄”就是大夫之封地,此为一般性治民、事王之禄,在通常情况下,为一个族群世代所有,以保证治理之有效性。而所谓“官”则是指在王室、公室担任公、卿之类的官职,它是可以变动的,而且,按照礼制也是应当变动的,因为,承担官职需要贤、能。也就是说,大夫当世禄,卿却不能世官。

      大夫有自己的封地,此即“禄”。关于这一点,《国语•晋语四》记载晋文公时代:“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工商食官,皂隶食职,官宰食加。”大夫之禄就是邦君所封赐之“邑”,所谓“大夫食邑”是也。如前所述,邑是基本赐封单位,它同时包括三部分元素:庶民,他们的聚居区也即邑,庶民们耕种的聚居区周围之田。诸侯与大夫建立君臣关系,即赐封大夫以邑,至少在春秋时代,经常赐封多个邑。

      大夫之邑都是由作为君的诸侯授予的,比如《左传•文公十八年》的记载:

      莒纪公生大子仆,又生季佗,爱季佗而黜仆,且多行无礼于国。仆因国人以弑纪公,以其宝玉来奔,纳诸宣公。公命与之邑,曰:“今日必授。”

      这个故事说明的是始封的情形,也说明了士横向流动的方式。他国之士投奔鲁侯,鲁侯与之建立君臣关系,则必授之以邑。所有大夫之邑,均由公侯赐予。左传•成公十六年记载:九月,晋郤犨对季文子夸口曰:“吾为子请邑。”其授予的程序,大约与周王策命诸侯类似,完成策命后,双方各执策书。再看《左传•襄公二十六年》的记载:

      郑伯赏入陈之功。三月甲寅朔,享子展,赐之先路,三命之服(杜预注:先路、次路,皆王所赐车之总名。盖请之于王),先八邑(注:以路及命服为邑先。八邑,三十二井)。

      赐子产次路,再命之服,先六邑。子产辞邑,曰:“自上以下,隆杀以两,礼也。臣之位在四(注:上卿子展,次卿子西。十一年良霄见经,十九年乃立子产为卿,故位在四),且子展之功也。臣不敢及及赏礼,请辞邑。”公固予之,乃受三邑。公孙挥曰:“子产其将知政矣!让不失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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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4:08:0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君臣网络(13)

    孔颖达正义曰:礼,遗人以物,皆以轻先重后,故以路及命服为邑之先也。《周礼•小司徒》“四井为邑”,故杜以八邑为三十二井。刘炫云:“案《论语》有‘十室之邑’,又杜注免余邑为一乘之邑,又宋、郑之间六邑嵒、戈、锡等,杜何以知此邑非彼等之邑?必以为四井之邑。”今知不然者,邑之为名,大小无定。子展、子产为卿日久,先有采邑。今以入陈有功,加赐田土,不应更以八大邑而又与之。至于免余辞邑,云“唯卿备百邑”,故杜以为一乘之邑合《论语》百乘之家。其实一乘称邑,文无所出。《周礼》称“四井为邑”,杜以正邑解之,故云三十二井,得为渐赐土田之义。

      十五年传云:“郑人以子西、伯有、子产之故,纳赂于宋。”是伯有在子西之下也。十九年传云:“子展当国,子西听政。”当国谓摄君事,听政谓为上卿,是子西次子展,故此注以子西为二,良霄为三。二十七年,“郑伯享赵孟于垂陇,子展、伯有、子西、子产、子大叔、二子石从”。如彼文次,伯有在子西之上。二十九年,裨谌论子产位次,云“天又除之,夺伯有魄。子西即世,政焉辟之?”先言伯有,后言子西,又是子西在伯有之下者。据十九年传,子西必在伯有之上,盖其后更有进退,杜据传上文以次之耳。春秋左传正义,卷三十七。

      这一段记载关涉多项制度:第一,一国可有多位卿,且其地位有尊卑之差,而且,由于某种原因,这种地位可以不断变动。据传文,每一次,郑国诸卿的名次排列不同,这显示,卿位的变动与个人所承担的职事有关。这似乎可以说明,封建之卿,或者说封建之官职并无明确的定制。大夫以臣的身份承担国君的职事,其地位是依据此一具体职事而由君个别地策命的。这显示了封建行政尚没有客观化、程式化。《左传•襄公三十年》的记载说明,卿是需要个别策命的:

      伯有既死,使大史命伯石为卿,辞。大史退,则请命焉。复命之,又辞。如是三,乃受策入拜。子产是以恶其为人也,使次己位。

      上述记载所涉及的第二项制度是,大夫各有其封邑,这些封邑是他长期保有的“禄”。但如果承担国君之职事,国君即会加赐田邑。如果承担职事且有大功,国君也会加赐田邑。这两者可能都属于《国语》描写晋文公治国之道的一段话中所说的“加”的含义:“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隶食职。官宰食加。”韦昭注引郑玄曰:“加田,既赏之,又加赐以田,所以厚恩也。”徐原诰撰,国语集解(修订本),晋语第四,中华书局,2002年,第三五○页。这个解释未必准确。其实,“官宰”这个主语与前面各项的主语不同,前面所说的公侯、大夫、士乃至庶人都可以享受“加”,只要他们承担官宰,也即承担君的行政管理工作。比如,大夫本有封地,此即“食邑”。若承担“卿”的工作,公侯便加赏一些邑以为报酬,此即为“加”。这样一来,卿的田邑就要比普通的大夫为多。前引《左传•襄公二十七年》的记载:

      公[鲁侯]与免余[鲁大夫]邑六十,辞曰:“唯卿备百邑,臣六十矣。下有上禄,乱也,臣弗敢闻。且宁子唯多邑,故死。臣惧死之速及也。”公固与之,受其半,以为少师。

    第四章:君臣网络(14)

    第三,关于邑之大小,我们依然无法完全清楚,也许《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孔颖达之疏说得对:“邑之为名,大小无定”。如前面所说,邑可能有两种含义:第一种含义就是作为计算“赋”的单位,与“乘”相当。第二种含义则是指聚落区。但这两者也许有关系,因为,大夫们最初很可能就是按照一乘所需之人力、物力,分配公田、私田,把士、庶民组合成为一个邑的。这在古代地广人稀的时代,也是完全可能的。

      从法理上,公侯赐封给卿大夫的邑仍属于诸侯。大夫不过是保有者,而非所有者。用英格兰的法律词汇,这是一种tenure(保有权),而非所有权。这一点,与周王分封诸侯的原理是相同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诸侯之封国从理论上说仍然属于周王,不过为诸侯所保有。同样,“封略之内,何非君土”,卿、大夫的田邑,公侯是享有某种权利的,卿大夫不过是保有者。

      这也意味着,公侯是可以收回分封给卿大夫的田邑的,如果卿大夫没有履行认真义务或者背叛公侯的话。如孟子所说:“去三年,不反,然后收其田里。”孟子•离娄下。《左传》中还记载了多起卿大夫归还自己的邑的事情,比如《左传•襄公二十二年》记载:

      九月,郑公孙黑肱有疾,归邑于公。召室老、宗人立段,而使黜官、薄祭。祭以特羊,殷以少牢。足以共祀,尽归其余邑。曰:“吾闻之,生于乱世,贵而能贫,民无求焉,可以后亡。敬共事君,与二三子。生在敬戒,不在富也。”己巳,伯张卒。

      公孙黑肱所归还者,也许是他担任卿的“加”,而不可能归还他作为大夫的禄田。否则,他的族也就丧失立足之地了。《左传•襄公二十九年》记载,春秋时代著名的贤哲吴公子季札

      聘于齐,说晏平仲,谓之曰:“子速纳邑与政!无邑无政,乃免于难。齐国之政,将有所归。未获所归,难未歇也。”故晏子因陈桓子以纳政与邑,是以免于栾、高之难。

      卿大夫之所以可以归还邑,就是因为,邑的终极产权仍在公侯,大夫不过拥有保有权而已。而公侯之所以让大夫保有封邑,是为了获得大夫之人身性服务。这里归还给齐侯的,恐怕也是晏子作为卿的“加”。所以,公子季札的建议是同时归还“邑与政”。这两者必然捆绑在一起,有其官“位”,则有其“加”,则谋其“政”。

      尽管如此,大夫的这种保有权也是一种非常强有力的权利,邦君必须尊重之,因而有了《左传•襄公二十八年》记载的这种事情:

      崔氏之乱,丧群公子:故鉏在鲁,叔孙还在燕,贾在句渎之丘。及庆氏亡,皆召之,具其器用,而反其邑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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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4: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君臣网络(15)

    这段记载揭示了,庆氏曾经利用权势抢夺了群公子、大夫们的田邑。庆氏亡后,齐侯归还了原属于他们的田邑。这说明,封建时代人们的产权意识是非常强烈的。这是因为,这种产权不只是经济意义上的,它就等于君子的治理权。因此,当侵害者被惩罚后,这些田邑就必须复归原主,而不能被其他人占有,即便是国君也不能。

      大夫臣于公侯,反过来,大夫以士为臣。楚国那位大夫说得很清楚:“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大夫与士之间也是一种君臣关系,其建立的程序也同于周王与诸侯建立君臣关系,公侯与大夫建立君臣关系。实际上,前面讨论的“策名委质”,基本上就是大夫与士建立君臣关系的程序。通过与士建立君臣关系,大夫也就可以获得士的人身性服务。

      士构成君子群体中之最低级者。“士”的概念经历过一个复杂的演变。早期的士乃为君子之总称,《尚书》收录《多士篇》所说的“多士”,就是殷商之各级君子的总称。《诗经》中频繁出现“士”字,比如,《大雅•文王》:

      亹亹文王,令闻不已。陈锡哉周,侯文王孙子。

      文王孙子,本支百世。凡周之士,不显亦世。

      世之不显,厥犹翼翼。思皇多士,生此王国。

      王国克生,维周之桢。济济多士,文王以宁。

      孔颖达正义曰:以士者,男子成名之大号,下至诸侯及王朝公卿大夫,总称亦可以兼士也……文王之时,则其功未定,不得定之长在卿大夫之位。若武王以后,则大封群臣,或为列土诸侯,或为王朝卿佐。毛诗正义,卷第十六,十六之一。

      孔颖达的解释合情合理。天下未定之时,周人土地狭小的情况下,所有跟随文王、武王者,都不过是士。这似乎成为一项传统,一直到春秋时代,诸侯服事周王亦称“卿士”。不过,在周王分封之后,经典的封建制建立,大量没有受封为公侯、大夫者,也就成为士,居于君子之最低层,而成为大夫之臣。至此,士也就是封建等级中的一个较为低级的等级了。

      这样,从周王,公侯,到卿大夫、士,一个等级性的封建治理架构就建立起来了:《左传•桓公二年》记载,晋贤人师服这样形容封建时代的治理结构:

      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杜预注:士卑,自以其子弟为仆隶),庶人、工、商各有分亲(注:庶人无复尊卑,以亲疏为分别也)。皆有等衰。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

      孔颖达疏云:卿之家臣,其数多矣,独言立此一官者,其余诸官,事连于国,临时选用,异姓皆得为之。其侧室一官,必用同族,是卿荫所及,唯知宗事,故特言之。春秋左传正义,卷五,桓二年。

    第四章:君臣网络(16)

    在封建制下,从周王、诸侯,到大夫、士,每一个贵族,都与其他人建立了君臣关系。周王以诸侯为臣,周王室之公卿也是他的臣。公侯对周王是臣,对大夫是君。大夫对公侯是臣,对士是君。士为大夫之臣,如果他拥有土地,那么,他对耕种自己土地的子弟为君。这样,周的天下形成了一个复杂的君臣网络。所有这些君与他的臣们组成了一个个大小不等的封建的共同体。周王与他的诸侯们治理天下,诸侯与他的大夫们构造了“国”,卿大夫与他的士们构造了“家”。《左传》中,“国、家”一词频繁出现,不过,这里的“国”和“家”,当属两个层级的共同体。如孔子说,“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孔安国传曰:“国,诸侯。家,卿大夫”论语注疏,卷十六,季氏第十六。。天下是最大的封建共同体,国是以公侯为君的封建共同体,家是以大夫为君的封建共同体。

      如果从聚落的形态看,“国”又指公侯所在之邑,这当然是邦国境内最大的邑。这样,国就同时指诸侯所在的大邑和他通过封建纽带所结成的共同体。大夫可能有多个邑,其中主要的那个叫做“都”:“凡邑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无曰邑”左传•庄公二十九年。。孔子的弟子“仲由为季氏宰,将堕三都”左传•定公十二年。。下面一段早期春秋时代的记载,则清楚地说明了国与都的关系:

      初,郑武公娶于申,曰武姜,生庄公及共叔段。庄公寤生,惊姜氏,故名曰“寤生”,遂恶之。爱共叔段,欲立之。亟请于武公,公弗许。及庄公即位,为之请制。公曰:“制,岩邑也,虢叔死焉,佗邑唯命。”请京,使居之,谓之京城大叔。祭仲曰:“都,城过百雉,国之害也。先王之制:大都,不过参国之一;中,五之一;小,九之一。今京不度,非制也,君将不堪。”左传•隐公元年。

      这里的“国”和“都”,就是从人群聚落意义上讨论的。封建时代的礼法对于公侯的国城和大夫的都城之规模,均有明确规范。公侯和大夫就从这里治理周边的邑。

      最后需要讨论一个重要而繁难的复杂问题:士有没有封地?按照“士臣皂”、“士隶子弟”的说法,似乎可以确认一点:士作为最低级君子,也建立了一个封建的共同体。不过,根据经学家的说法,士并不因此而成为君。郑玄注《仪礼•丧礼传》云:“天子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贾公彦释曰:“但士无臣,虽有地,不得君称。故仆、隶等为其长吊服加麻,不服斩也。”仪礼注疏,卷第二十九,丧服第十一。也就是说,士不是君,因为,士不拥有可分封的土地,因而,也就不能构造自己的臣。这样,士和比他低一个层级的庶民之间,并没有君臣性质的关系。

      那么,士与庶民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仪礼•丧礼传》的说法或者可以回答这个问题:

      公卿大夫室老、士,贵臣,其余皆众臣也。

      郑注:室老,家相也。士,邑宰也。近臣,阍寺之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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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4: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君臣网络(17)

    贾公彦释曰:云“士,邑宰也”者,《杂记》云:“大夫居庐,士居垩室。”郑注云:“士居垩室,亦谓邑宰也”,与此同,皆谓邑宰为士也。若然,孤卿大夫有菜邑者,其邑既有邑宰,又有家相。若鲁三卿,公山弗扰为季氏费宰,子羔为孟氏之郕宰之类,皆为邑宰也。阳货、冉有、子路之等为季氏家相,亦名家宰。若无地,卿大夫则无邑宰,直有家宰。则孔子为鲁大夫,而原思为之宰,是直有家相者也。仪礼注疏,卷第二十九,丧服第十一。

      根据这里的说法,士的主要职责是担任卿大夫之“家相”或者其所属之邑的“邑宰”。如前面所引,一个大夫可有数十个邑,每个邑都需要邑宰,担任邑宰的就是士。大夫之家相也被称为家“老”左传襄公十七年:齐晏桓子卒。晏婴粗空叮

    第四章:君臣网络(18)

    孔颖达正义曰:此明食禄所宜任其事也。四郊者,王城四面并有郊,近郊五十里,远郊百里;诸侯亦各有四面之郊,里数随地广狭,故云“四郊”也。垒,军壁也。言卿大夫尊高,任当军帅,若有威德,则无敢见侵。若尸禄素餐,则寇戎充斥,数战郊坰,故多军垒。罪各有所归,故为卿大夫之耻辱也。

      地,采地也。荒,废秽也。士,邑宰也。士为君邑宰,必宜地民相得。若使土地广大而荒废,民散而流移,亦邑宰之耻辱也。而云“亦”者,今谓非但大夫之辱,亦是士之辱。言四郊多垒,独为大夫之辱。士则职卑位下,为君邑宰,劝课耕稼,故地荒为士之辱也。礼记正义,卷一,曲礼上第一。

      卿作为国君之臣,负责管理邦国的公共事务。士作为大夫之臣,负责管理大夫之家室的公共事务。士的主要职责似乎就是作为大夫之臣,管理大夫所属邑中的庶民。当然,这是在和平时期士的职责。如果大夫有奉命征伐之需,士就是武士。他与他管理的庶民们共同出征。

      不过,有一些历史文献表明,士担任大夫之家相或家宰,似乎可以获得土地作为其报酬,这类似于大夫担任国君的职事可以获得“加”邑之封。《左传•成公十七年》的一则记载可以证明这一点:

      初,鲍国去鲍氏而来为施孝叔臣。施氏卜宰,匡句须吉。施氏之宰有百室之邑,与匡句须邑,使为宰。以让鲍国,而致邑焉。施孝叔曰:“子实吉。”对曰:“能与忠良,吉孰大焉!”鲍国相施氏忠。故齐人取以为鲍氏后。

      此事发生在春秋中期,从这个故事中,我们首先可以看到封建时代士的流动性。鲍氏是齐国强势大夫,鲍国为其族人。显然,他在齐国无法找到合适位置而来到鲁国,为大夫施孝叔之臣。双方通过策名委质的方式建立了君臣关系,而后担任施氏之家的宰,他对施氏相当忠诚。后来,他又被齐人“立”为鲍氏之君,也即继嗣了鲍氏之家室大夫的位置。当然,与这里讨论相关的问题是,似乎施氏规定,凡是担任自己家宰者,可以获得百室之邑作为报酬。那么可以设想,这个邑中的公田收入是归邑宰的,而不归或者不完全归施氏。只不过,家宰一旦丧失这个职位,就必须交回这个邑。而这一点,是与士的流动性相配合的。

      那也可以设想,担任大夫之邑宰,士也应当可以获得报酬,在封建时代,这个报酬似乎也应当是邑。当然,大夫之“邑宰”中的邑,应当是较大的邑,而作为士之报酬的邑,应当是规模较小的“邑”,或者只是一块由庶民们代为耕种的田地而已。前述担任家宰有百室之邑,大夫有多个邑,则担任费邑之宰或许有几十室之邑作为其禄。一定数量的“室”是必需的,因为,士不可能亲自耕种,而必须由这些庶民耕种,如孟子所说:“禄足以代其耕也”。《左传•昭公十二年》记载,南蒯为鲁季氏费邑之宰,反叛季氏,

      南蒯之将叛也,其乡人或知之,过之而叹……将適费,饮乡人酒。乡人或歌之曰:“我有圃,生之杞乎!从我者,子乎(杜预注:子,男子之通称。言从己可不失今之尊。)去我者,鄙乎!倍其邻者,耻乎!”[南蒯曰:]“已乎巳乎,非吾党之士乎!”春秋左传正义,卷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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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4: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君臣网络(19)

    从这里的语气看,这个乡很可能就是南蒯的封邑,可能就是一个小小的社。南蒯作为邑宰的全部报酬,就来自他在这个社的农民代为耕种的公田的收入。

      那些没有在大夫家担任职事的普通的士有没有封地?在西周、春秋封建时代,士是全能的,向大夫提供一切人力性服务。当然,士对大夫最重要的职事是保护大夫,跟从大夫作战,或者为了大夫自身,或者在大夫向公侯提供职事的时候。而封建时代,士的武器基本上由自己准备。他也要进行军事训练。为此,他必须拥有稳定的收入,而在封建时代,最可能的收入来源就是一小块封地。

      但是,这块土地与他、与大夫是什么关系?首先要确定,除了手执的兵器之外的车马等大型物资,由谁承担。欧洲封建时代的基本分封单位是“骑士领(knight’sfee)”,这块土地上的收益足以承担一位全副武装的重装骑兵装备之需,包括骑士、他的马匹和侍从,在战争的年份每年为国王服役四十天参看F*盬*盡aitland,TheConstitutionalHistoryofEngland,Cambridge:attheUniversityPress,1950,pp**25-26*薄5*在西周、春秋时代,基本战斗单元是车乘,包括至少三名士,四匹马,一辆战车。这要比欧洲的重装骑士的装备复杂得多,如此也就需要两位数的后勤服务人员,也即“徒属”。很显然,这么庞大的战斗单元,其所需要的人力、物力是较多的。这样的装备结构意味着,普通的士可能难以获得独立的封地。因为,他不能独立地作战,他也无法独立地使用车辆、马匹。据此推测,很有可能,他有一块小小的封地作为日常生活来源,也可能自行装备自己使用的兵器,甚至也可以带领自己封邑的庶民充当徒属。但车、马等大型装备则由大夫集中供应。古典文献的记载似乎透露了这一制度安排。《左传•闵公二年》记载:

      冬,十二月,狄人伐卫。卫懿公好鹤。鹤有乘轩者(杜预注:轩,大夫车)。将战,国人受甲者皆曰:“使鹤!鹤实有禄位,余焉能战?”春秋左传正义,卷十一。

      我们后面会证明,国人主要就是士。他们在作战的时候,“甲”是由他人授予的,这里的“甲”不专指自用的武器,而是指车、马。《左传•襄公十年》的记载则说明了这些车马是谁授予的,郑国发生内乱:

      [大夫]子西闻盗不儆,而出,尸,而追盗。盗入于北宫,乃归,授甲。臣妾多逃,器用多丧。[大夫]子产闻盗,为门者,庀群司。闭府库,慎闭藏。完守备,成列而后出,兵车十七乘,尸,而攻盗于北宫。

      由此可以清楚看出,“甲”保存于大夫们的府库。临战之前,大夫们开库授甲给士。关于子产的纪录更清楚地说明了,授“甲”就是授予整套车马装备,这才是一个完整的战斗单元。《左传•昭公八年》记载了齐国的一场内乱:

      七月甲戌,齐子尾卒,子旗欲治其室。丁丑,杀梁婴。八月庚戌,逐子成、子工、子车。皆来奔,而立子良氏之宰。其臣曰:“孺子长矣,而相吾室,欲兼我也。”授甲,将攻之。陈桓子善于子尾,亦授甲,将助之。或告子旗,子旗不信。则数人告。将往,又数人告于道。遂如陈氏。桓子将出矣,闻之而还,游服而逆之。请命,对曰:“闻强氏授甲将攻子,子闻诸?”曰:“弗闻。”“子盍亦授甲?无宇请从。”

      这段记载再清楚不过地说明,每个大夫都保存着自己的车马、甲楯等重型装备。需要动用武力的时候,他们会动员集结士,再将车马、甲楯等装备分发给士,编组成列,如此,士才投入战斗。

    第四章:君臣网络(20)

    至关重要的是,同一乘的士,总是需要集体训练的,

      四黄既驾,两骖不猗(毛传:言御者之良也)。不失其驰,舍矢如破(毛传:言习于射御法也)。

      郑玄笺云:御者之良,得舒疾之中。射者之工,矢发则中,如椎破物也。

      孔颖达正义曰:王既会诸侯,乃与之田。言王乘四黄之马既驾矣,两骖之马不相依猗,御者节御此马,令不失其驰骋之法。故令射者舍放其矢,则如椎破物,能中而駃也。言御良射善,所以美之。毛诗正义,卷十,十之三。

      孟子曾经引用过这句诗,他的解说有助于我们理解其内涵:

      昔者,赵简子使王良与嬖奚乘,终日而不获一禽,嬖奚反命曰:“天下之贱工也。”或以告王良,良曰:“请复之。”强而后可,一朝而获十禽。嬖奚反命曰:“天下之良工也。”简子曰:“我使掌与女乘。”谓王良,良不可,曰:“吾为之范我驰驱,终日不获一;为之诡遇,一朝而获十。《诗》云:不失其驰,舍矢如破。我不贯与小人乘,请辞。”

      赵岐注:赵简子,晋卿也。王良,善御者也。嬖奚,简子幸臣也。以不能得一禽,故反命于简子,谓王良天下鄙贱之工师也。闻嬖奚贱之,故请复与乘。强嬖奚,乃肯行。以一朝得十禽,故谓之良工。掌,主也。使王良主与女乘。王良不肯。范,法也。王良曰:我为之法度之御,应礼之射,正杀之禽,不能得一。横而射之曰诡遇,非礼之射,则能获十。言嬖奚小人也,不习于礼也。《诗•小雅•车攻》之篇也。言御者不失其驰驱之法,则射者必中之。顺毛而入,顺毛而出,一发贯臧,应矢而死者如破矣,此君子之射也。贯,习也。我不习与小人乘,不愿掌与嬖奚同乘,故请辞。孟子注疏,卷六上,滕文公章句下。

      车战所需要的技术,比重装骑士要复杂得多,因为,有效的战斗力来自于三个人、四匹马彼此间的密切配合,以及人、车、马等各个元素相互之间的密切配合。由此或许可以推测,为了确保战斗效率,每一乘的士的组合是相对固定的。唯有如此,分别承担三种不同职责的三位士才能够配合默契。他们所使用的车、马,恐怕也是相对固定的,唯有如此,人与车、与马,才能够配合默契。甚至于,同一乘的四匹马也需要相对固定,马匹之间才可以较好地配合。当然,士与徒属之间,同样需要相互熟悉、配合无间。凡此种种默契,都需要通过定期的、长时间的训练才可逐渐养成。据此可以推测,三位士的土地很可能集中在同一个邑,其中一人也许就是邑宰,而他们所管理的庶民在战斗时也就充当他们的徒属,为他们提供后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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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30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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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4: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君臣网络(21)

    总之,大夫与士的关系,要比周王与诸侯、公侯与大夫的关系复杂得多。士在承担对自己的君的最为重要的军事义务的时候,需要其他人的配合,似乎正是这一点就决定了,周代封建制中的士无法享有较为充分的独立性。用古人的话说,士不是一级“君”。因为,与他人配合的必要性让他不大可能独立地拥有完整的封地。大夫是一级君,他拥有若干个邑,若干名士,享有独立的权威。士却不是,相对于大夫,士的独立性要差一些。士承担役务所需要的重型物资是由自己的君——大夫——掌握的。这样,他就不享有独立的权威。换言之,他与大夫的联结要比大夫与公侯、诸侯与周王更为紧密。这样的关系对大夫较为有利,因为他可以较为有力地控制士。

      也许可以说,正是车战与骑战的上述重大技术差异,决定了周的封建制与欧洲的封建制之间具有重大制度性差异,尤其是在封建治理的最基层。在周代和欧洲,随着时间推移,都出现了治理权威下移的趋势。但两地权威下移的终点不同、受益者也不同:在欧洲,骑士是相对独立的,治理的权威似乎最终集中于他们身上,他们成为封建制松动后社会治理的中心,他们与国王共同抑制中间层级的贵族,从而发展出议会制度,尤其是英国的平民院。在周,车战形态让士较为严重地依附于大夫,结果,封建权威下移到大夫阶层,而无法继续下移。结果,这些大夫借助士的力量,瓦解了公侯的权威,其中最为有力者发展成为王权制时代的国王。

      总结前面的讨论可以发现,从周王到庶民,经由一层一层的君臣关系纽带,联结成为一个天下共同体。此一共同体的组织方式直接、简单而有效。作为一种共同体的结构方式,它有十分明显的优点。但是,这种联结方式也有同样十分致命的缺陷——当然,如果从另外的角度看,它也可能是一种优点。

      三、受限的君权

      略加观察即可发现,上面我们所分析的封建的等级体系让封建的治理权威呈现出高度分散的特征。

      封建的等级制大大地不同于秦制的层级制。麻烦的是,后世的经学家、史学家普遍从皇权层级制的角度理解周的封建等级制。王(皇)权与官僚层级制的基本原理是,所有官员都是国王或者皇帝的代理人。理论上,绝大多数官员都是由国王或者皇帝直接任命的,因而,最基层的官员也认为自己可以代表全国性政府。当他与民众冲突时,可把整个政府体系看作自己的后盾。

      封建的治理架构却与此完全不同。周王确实站在封建等级秩序的顶端,但是,他无法把公侯视为自己的下级,他更不可能把以公侯为君的大夫视为自己的部属。在很大程度上,大夫、士与周王没有关系。公侯同样处于这样的境况中。下面我们以周王为例,对此一结构略作分析。

    第四章:君臣网络(22)

    今人常引用《诗经》“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小雅•北山。之诗句,说明周王对封建天下之绝对控制权,将其理解为土地的“王有制”甚至国有制。前面已经简单提及,这样的理解是完全错误的。其实,周王对于天下之绝大部分,并没有绝对控制权,尽管他确实拥有某种封建性权威。

      首先来看周王的称呼。后世经学家普遍使用“天子”这个词来称呼周的最高统治者。但在当时的文献、铭文中,周王始终只是“王”。《春秋》经、传确实是用了“天王”、“天子”这样的词。但略加分析就会发现,《春秋》经文大体上在使用“天王”这个词,较为后起的《春秋》三传才大量使用“天子”一词。由此可见,“天子”很可能并非当时的称呼,而是后人记录历史时依据自己时代的称号来称呼周王。“天子”一词的确切含义我们后面会分析。周王之所以被称为“天王”,汉儒何休有这样的解释:“言天王者,时吴楚上僣称王,王者不能正,而上自系于天也。”春秋公羊传注疏,隐公卷第一。相对蛮荒的楚、吴、越等国之首领身处华夏之外,不通或者不接受华夏礼制,其首领僭称为“王”比如,周夷王七年(前879年),楚子渠自称楚王;周厉王即位,征讨南蛮,楚王渠取消王号,复称楚子;周桓王十六年(前704年),楚子通凭着自身的势力,趁周桓王被郑庄公打败之际,自称楚武王。。春秋中后期,他们开始卷入华夏世界,为把周王与他们区别开来,人们在周“王”之前加“天”,以示周王之尊贵。这与后世“天子”之意,当大不相同。参看顾炎武《日知录》卷四“天王”条:《尚书》之文但称“王”,《春秋》则曰“天王”,以当时楚、吴、徐、越皆僭称王,故加“天”以别之也。赵子曰:“称天王,以表无二尊”是也。

      更进一步说,周王这个王与战国时代的“王”的性质,也大不相同。后面我们将会指出,战国时代的各国“国王”属于“主权者”,也即法律和政治意义上的至高无上者。我们却很难说,周王是这样一个主权者。封建制的一个关键性特征就是没有主权者,至少没有实质意义上的主权者。我们甚至很难说周王是“国”王。因为,周王所治理的并不是国家,而是天下。而天下与国家的最大区别在于,天下不是连续的、匀质的,而具有明显的结构上的区隔甚至断裂。

      考察古典文献,可以确定,周王同时具有三重身份,因而生活在三个范围极为不同的共同体中,在这三个范围内,周王的权威也大不相同。周王之权威的这一结构性特征,让周王的权威具有了非主权的性质。

      首先,毫无疑问,周王是华夏天下之王,是天下共主。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周的天下之土地和人、民,从最为宽泛的意义上说,都从属于周王。他们对周王应当都承担着某种义务,直接地或者间接地,大小也有所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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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4: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君臣网络(23)

    但是,周王不是主权者,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大“地主”。对于周王在天下的地位,春秋时代的周襄王有过这样一段描述:

      昔我先王之有天下也,规方千里以为甸服,以供上帝、山川、百神之祀,以备百姓兆民之用,以待不庭不虞之患。其余以均分公、侯、伯、子、男,使各有宁宇,以顺及天地,无逢其灾害,先王岂有赖焉。内官不过九御,外官不过九品,足以供给神祇而已,岂敢厌纵其耳目心腹,以乱百度?亦唯是死生之服物采章,以临长百姓而轻重布之,王何异之有?国语•周语中第二。

      在这里,周王似乎在强调先王具有“公天下”之心,而与天下诸侯共有天下。据此说法,封建制下,周王把天下大多数土地分封给诸侯,自己可以直接支配的疆域,仅限于“王畿”春秋公羊家对此有这样的看法:“地方千里,周城千雉,宫室官府,制度广大,四方各以其职来贡,莫不备具,所以必自有地者,治自近始,故据土,与诸侯分职而听其政焉,即《春秋》所谓内治其国也”(春秋公羊传注疏,桓公卷第五,桓公九年)。。按照具有理想色彩的《礼记•王制》的记载,王畿不过方一千里《礼记•王制》云:“天子之田方千里,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上引《国语》也证明了这一点。

      一旦限定于王畿,周王则以其第二个身份活动,也即作为一个诸侯,一个邦国之君。在周代,王畿有两处:以丰镐为中心的陕以西,也即关中地区,和以洛邑为中心的东方。只有这两块王畿是完全属于周王的。在日常生活中,他也就是生活于这两块王畿上的君。就此意义而言,周王也是一个诸侯,只不过,他是爵位最高的诸侯。因此,孟子及汉儒说天子乃一“爵称”,是有充分的历史依据的,而并非纯粹理想性想象。同样是按照《王制》:“天子之田方千里,公侯田方百里”云云,则周王作为天下最大诸侯的实力,远远地大于任何单一的诸侯。不过,到了东周时代,周王连这一点都做不到了班固说:“初,雒邑与宗周通封畿,东西长而南北短,短长相覆为千里。至襄王以河内赐晋文公,又为诸侯所侵,故其分地小”(汉书,卷二十八下,地理志第八下)。。

      不过,王畿也并不全部由周王全权支配。周王与诸侯处理自己土地的方式是一样的。诸侯把自己的田邑分封给大夫,类似地,周王也有自己的大夫、士,只不过,他们的头衔、地位更高一些而已。他们也需要受封田邑,唯此才会与周王建立君臣关系,为周王提供职事。第一卷透过对《召诰》《洛诰》《多士》的分析,我们已经揭示其背后所涉及的重大历史事件,就是周王策命殷商遗民为王室东方王畿上的公卿、大夫、士,从而稳定了东方。《礼记•王制篇》云:

      天子之三公之田视公侯,天子之卿视伯,天子之大夫视子男,天子之元士视附庸。

      郑玄注:此谓县内,以禄公、卿、大夫、元士。视犹比也。

    第四章:君臣网络(24)

    周武王初定天下,更立五等之爵……周公摄政致大平,斥大九州之界……所因殷之诸侯,亦以功黜陟之,其不合者,皆益之地为百里焉。是以周世有爵尊而国小,爵卑而国大者。唯天子畿内不增,以禄群臣,不主为治民。

      孔颖达正义曰:畿内公卿大夫采地不增益之者,本以禄赐群臣,不须增益其地,以其不主为治民者也。外土诸侯本为治民,须使民利国,故须增益其封。礼记正义,卷十一,王制第五。

      同篇接下来更为详尽地探讨了王畿内部的格局:

      天子之县内,方百里之国九,七十里之国二十有一,五十里之国六十有三,凡九十三国。名山大泽不以朌,其余以禄士,以为间田。

      郑玄注:县内,夏时天子所居州界名也。殷曰畿,《诗•殷颂》曰:“邦畿千里,维民所止。”周亦曰畿,畿内大国九者,三公之田三,为有致仕者副之为六也,其余三,待封王之子弟。次国二十一者,卿之田六,亦为有致仕者副之为十二,又三为三孤之田,其余六,亦待封王之子弟。小国六十三,大夫之田二十七,亦为有致仕者副之为五十四,其余九,亦以待封王之子弟。三孤之田不副者,以其无职,佐公论道耳,虽有致仕,犹可即而谋焉。朌读为班。

      孔颖达正义曰:此云禄士,谓无地之士。给之以地而当其禄,不得为采邑耳。其实,春秋之时,公卿亦有无地者,故《春秋》经刘子、单子,是有地者称爵;王子虎卒,是无地者不称爵也。礼记正义,卷十一,王制第五。

      这里的数字不必深究,它带有某种理想色彩,但其所描述的制度结构则是大体可信的。据此经文及注、疏可以确定,周王畿内亦封建邦国,古典文献的记载也可以证明这一点,比如西周时期就有周公、毕公、毛公等畿内诸侯,东周的刘子、单子等等似乎也是。他们类似于诸侯国内之大夫。按照后儒的说法,他们的地位也与畿外诸侯相当。只是,他们的爵位虽高,封地却较小。如此安排的法理理由是,畿外诸侯承担着治民的责任,畿内诸侯没有这样的责任,仅服事于周王,承担王室的行政管理工作。因此,他们的封地就是“采地”,这是他们服事周王而获得的固定报酬。

      至此,周王进行了两个层次的分封:首先,他把畿外人口、土地分封给诸侯,自己直接拥有治理权的是王畿。但接下来,他又把王畿内相当部分人口、土地分封给了畿内诸侯。

      经过这两层分封之后,王畿内剩下的土地才是周王的自用领地在英格兰封建法中,这些土地被称为demesne。。这是周王完全可以直接支配的土地。在这里,周王的身份毋宁相当于一位大夫,这是周王的第三个身份。周王的日常生活所需大体上就出自这些土地的产出,如《春秋》记载:

      [桓公]十有五年,春,二月,天王使家父来求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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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30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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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4: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君臣网络(25)

    公羊传:何以书?讥。何讥尔?王者无求,求车,非礼也。

      何休注:王者千里,畿内租税,足以共费。四方各以其职来贡,足以尊荣,当以至廉无为率先天下,不当求。求,则诸侯贪,大夫鄙,士、庶盗窃。春秋公羊传注疏,桓公卷第五。

      汉儒清楚地知道,周王主要依赖自有领地的产出生存,而不当向诸侯索取具有财政意义上的费用。不过,这里所说的“畿内租税”,还是需要再进行一次剥离的,比如,周王并不能获得畿内诸侯之田邑的收益。

      经过上述分析可以确认,在封建等级体系中最为尊崇的周王,实际上具有三重身份:首先,周王是天下共主。天下诸侯均为他的臣,透过这一君臣关系,他享有治理天下的权威。但是,这种权威仅及于诸侯,而几乎不能深入到诸侯之下。其次,周王是天下的最大诸侯,拥有自己的邦国,也即王畿。在这里,他的权威略为直接一些,他与自己的卿大夫组成了一个邦国。第三,周王也有自己的“家室”。这个时候,他也就是天下最大的一位大夫。

      这三重身份也就决定了,周王其实是三个不同层面上的君。既然周王是三个层面上的君,他也就拥有三个臣的系统。这一点,从周初文献就可以看得清清楚楚。首先来看《尚书》。殷周之际的《牧誓》中,周武王演讲的对象相当复杂:

      我友邦冢君,御事司徒、司马、司空,亚旅、师氏,千夫长、百夫长,及庸、蜀、羌、髳、微、卢、彭、濮人。

      孔安国传:治事三卿,司徒主民,司马主兵,司空主土

      亚,次。旅,众也。众大夫,其位次卿。师氏,大夫,官以兵守门者。

      孔颖达正义曰:此及《左传》皆卿下言“亚旅”,知是“大夫,其位次卿”,而数众,故以亚次名之,谓诸是四命之大夫,在军有职事者也。“师氏”亦大夫,其官掌以兵守门,所掌尤重,故别言之。尚书正义,卷十一,周书,牧誓第四。

      可以推测,周王的三重君的身份和臣的系统,是在其构造天下的历史过程中自然地形成的。首先,周本身就是殷商天下的一个诸侯,因而有自己公室的官员,这就是“御事”以下的各种官员。同时,很多诸侯也即“友邦冢君”已经承认周人的权威,周王革命之后,这些友邦之君即为周的诸侯。这些诸侯可能在畿内,也可能在畿外。但现在,他们还是友邦冢君。

      周公发布《大诰》的时候,因王室陷入危机,所以,同样存在“友邦”这个词:

      肆予告我友邦君,越尹氏、庶士、御事。

    第四章:君臣网络(26)

    孔安国传:以美,故告我友国诸侯,及于正官尹氏卿大夫、众士御治事者。言谋及之。

      孔颖达正义曰:“尹氏”,即《顾命》云“百尹”氏也。“尹”,正也,诸官之正,谓卿大夫,故传言“及于正官尹氏卿大夫”。“尹氏”即官也,总呼大夫为官氏也。上文“大诰尔多邦,越尔御事”,无“尹氏庶士”,下之“尔庶邦君,越庶士御事”亦无“尹氏”,惟此及下文施义二者详其文,余略之,从可知也。孔颖达也注意了这一表述的特殊性,尚书正义,卷第十三,《大诰第九》。

      邦君就是诸侯,这一点与殷周之际相比,没有变化。值得注意的,原来周王直属的臣的系统,出现了分化。下来还说到“义尔邦君,越尔多士、尹氏,御事”。也许,这是对周王所拥有的臣的体系较为全面的描述。“邦君”容易理解,当为畿外诸侯。“越尔”之后的官员是周王室的官员。但又分两个层次。“士”恐怕是指卿士。《洛诰》中有“监我士、师、工”。于省吾解释:“士谓卿士,师谓师尹,工谓百工,是卿士位至尊”,他也认为,“卿士”即“卿事”:“以卿事列于辟王之下,位可知矣。”双剑誃诗经新证,第四一三页。他们是王室中地位最高的官员,这一点,也可为《诗•小雅•十月之交》中的诗句所证明:

      皇父卿士,番维司徒,家伯维宰,仲允膳夫。棸子内史,蹶维趣马,楀维师氏,艳妻煽方处。

      郑玄笺云:皇父、家伯、仲允皆字。番、棸、蹶、楀皆氏。厉王淫于色,七子皆用。后嬖宠方炽之时,并处位。言妻党盛,女谒行之甚也。敌夫曰妻。司徒之职,掌天下土地之图、人民之数。冢宰掌建邦之六典,皆卿也。膳夫,上士也,掌王之饮食膳羞。内史,中大夫也,掌爵禄废置、杀生予夺之法。趣马,中士也,掌王马之政。师氏,亦中大夫也,掌司朝得失之事。六人之中,虽官有尊卑,权宠相连,朋党于朝,是以疾焉。皇父则为之端首,兼擅群职,故但目以卿士云。毛诗正义,卷十二十二之二。

      郑玄的解释有点牵强附会。总体上,王室官员其实可以区分为两类甚至三类。第一类的职责是协助周王治理天下,比如卿士作为王室中最尊贵的官员,其工作就是协助周王治理天下。因此,他们通常应当是畿内诸侯。畿内诸侯会担任周王室最为重要的官职,比如“三公”。按照《周官》的说法,成王曾经“董正治官”,设立了太师、太傅、太保,曰三公,少师、少傅、少保,曰三孤,又设六卿:

      冢宰掌邦治,统百官,均四海。司徒掌邦教,敷五典,扰兆民。宗伯掌邦礼,治神人,和上下。司马掌邦政,统六师,平邦国。司寇掌邦禁,诘奸慝,刑暴乱。司空掌邦土,居四民,时地利。

      这一记载未必可靠,但也有一定历史依据。根据古典文献记载,周代,一直到春秋时代,周王室确实有“公”这样的高级官职,这包括太保、太师等。《尚书•君奭篇》书序云:“召公为保,周公为师,相成王为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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