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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治理秩序史(第二卷·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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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30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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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4:25:2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君臣网络(27)

     召公不说,周公作《君奭》”。而《诗经》和《左传》都表明,齐侯吕尚曾经担任过周王室的太师《诗•大雅•大明》:维师尚父,时维鹰扬。涼彼武王,肆伐大商,会朝清明。《左传•襄公十四年》:王使刘定公赐齐侯命,曰:“昔伯舅大公,右我先王,股肱周室,师保万民,世胙大师,以表东海。王室之不坏,繄伯舅是赖。今余命女环!兹率舅氏之典,纂乃祖考,无忝乃旧。敬之哉,无废朕命!”。《尚书•毕命篇》记周康王命毕公以周公之事,而称之为“父师”。《诗•大雅•常武》云:“赫赫明明,王命卿士,南仲大祖,大师皇父。”也即周宣王策命皇父为太师。

      有的时候,某些畿外诸侯也会被周王征召入周为王卿士。畿外诸侯到王室担任职事,乃是其对周王承担的一项常态役务。从这个意义上说,诸侯与卿士可被视为同一个层级的臣,他们共同构成周王的高级之臣。在《顾命》中,“太保奭、芮伯、彤伯、毕公、卫侯、毛公”也是相提并论的。这也就是《王制》中说“天子之三公之田视公侯”的含义所在。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封建原则,公卿作为官职不能世袭继承。但是,如同公侯之位趋向于族群继承一样,官职同样有变得可继承的趋势。官职与土地一样,逐渐地被人们视为一种可以继承的封建性权利。欧洲封建时代就出现过这种趋势,如萨拜因说:“虽然典型的封建财产是土地,但又不是非如此不可。任何有价值的物体都可以被占有:经营磨坊、收取税金、或担任政府官员的权利。整个行政管理制度倾向于采取通行的土地占有形式而公职则和土地一样、倾向于成为世袭的权利。这样,官职在一个人和他的后人身上便永远固定下来了。封臣对他的财产的权利意味着某种特定的公职,而另一方面公职的义务则是附属于财产权的。这就导致了这样一个结果,即一个公务员保有自己的地位并不是作为国王的代理人,而是因为他有处于这个位置上的传统权利。他的权力不是委任的而是占有的……”([美]萨拜因著,政治学说史,盛葵阳、崔妙因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上册,第262页)。卿是王室或诸侯国中最重要的官职,“世卿”现象就意味着,官职在一个家族中相传。世卿制度的出现,实际上意味着封建制的败坏。

      这里需要辨析一个问题。学界似乎有人认为,周王室中央政府划分为卿事寮、太史寮两个官员系统。对此大可怀疑。在封建制下,不大可能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政府”,亦不能用“中央”这样的概念分析封建制。这样的概念只适用于描述权力形成、政府成熟之后的现象,用这样的概念描述封建制,只会引起混乱。封建制下通常不存在稳定的官制。因此,本书不准备对周王室官职进行详尽探讨,封建制的内在性质就注定了,这样的讨论得不到任何确定的结论。归根到底,让封建制正常运转的驱动力量是君臣之间的人身关系,向君提供管理服务的主体是与君处于君臣关系之中的个体的臣,而不是依据客观的规则、制度组织起来的机构。

      接下来,周王还有第二个层次的臣,就是负责管理王畿的臣,类似于诸侯之卿,因为在这个层面上的周王也就是天下最大的诸侯。也许,《王制》所说“天子之卿视伯”就是在描述这个层次的周王之臣。《洛诰》中所说的“师”、也即“事尹”或者其他地方所说的“正”,可能就是这一层级的臣。

    第四章:君臣网络(28)

    周王的第三个层次的臣,则是王室之家臣,这类似于诸侯们的公室、大夫们的家室之臣。周王必须自己管理这些自用领地,由此也就形成一个家臣系统。这些家臣可以被视为作为一个大夫的周王的官员。《大诰》所说的“庶士御事”、《洛诰》所说的“工”、《顾命》所说的“百尹、御事”、《十月之交》所说的“家伯维宰,仲允膳夫。棸子内史,蹶维趣马”等人,当为周王的家臣。《诗•小雅》中的《甫田》、《大田》等篇中都提及“田 ”,毛传:“田 ,司啬,今之啬夫也”毛诗正义,卷十四,十四之一。。他负责管理田邑,也许相当于大夫之邑宰。可以设想,这些家臣也确实是封建贵族等级之中的“士”。《左传》中,他们平时管理着周王自有的邑,战时跟随周王作战。作为报酬,周王会分封这些家臣一些邑,作为他们的财产性报酬。这个时候的周王与他的家臣们就构成了一个自足的小型封建共同体。他此时的存在形态,与诸侯国的一般大夫其实非常接近。

      综上所述,周王同时生活在三个共同体中。他与家臣们构成了一个类似于一般大夫的家室,他与卿大夫们一起构成了一个类似于畿内、外诸侯的公室,而在他与诸侯、公卿构成的君臣关系网络中,他是周王。在这三个共同体中,周王的治理范围和权威大不相同,而且,两者之间呈反向关系:周王治理的范围越大,治理权威就越小:对天下,他只能管理到诸侯;对王畿,他可以管理到大夫;对自有领地,则可以管理到士、邑。因而,在自有领地上,周王的权威大体上是可以贯通到士、甚至庶民的。在王畿,周王就做不到这一点,他无法直接管理畿内诸侯的封邑。对天下,周王就更不可能做到这一点了。因此,周王的权威分布类似于一个以他为中心、中间厚、四周薄的饼状结构。这也就是周王眼里的天下的结构。

      周王以外,以公侯为君的邦国之治理结构,与周王的治理架构是十分类似的。首先,公侯会保留一部分自有领地,为此,公侯会建立自己的家臣系统,管理自己直接领有的人、田邑。由此就形成了“公室”。公室者,公侯之家室也。这个时候的公侯,也就是邦国内最大的大夫。《春秋》所记载的历史,就是各国尤其是晋、鲁、齐三大国公室衰落的过程。

      自用领地之外的田邑、人民,公侯分封给了大夫。有些大夫在国中担任官职为卿,另有加封。因而,卿在有的时候也就被视为“上大夫”,普通大夫则是下大夫。按照礼-法,大夫之邑与公侯之邑是严格区分的。比如《春秋•庄公二十九年》记载:“城诸及防。”何休注:“诸,君邑。防,臣邑。言及,别君臣之义。君臣之义正,则天下定矣。”春秋公羊传注疏,庄公卷第九,庄公二十九年。又解云:知如比者,正以昭五年“夏,莒牟夷以牟娄及防兹来奔”,传云“其言及防兹来奔”,传云“其言及防兹来奔何?不以私邑累公邑也”,彼注云“公邑,君邑也。私邑,臣邑也。累,次也。义不可使臣邑与君邑相次序,故言及以绝之”。《春秋》中还有若干处类似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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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30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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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4:28:5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君臣网络(29)

     但此一制度到了大夫这里,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与周王、诸侯不同,大夫的大多数田邑并没有分封出去,而是自己保有,由士担任邑宰进行管理,其收益则主要归大夫。这样,大夫就是最低一层的君,由此而在封建结构中占据了某种优势。周王、诸侯名义上所可以动用的力量之大部分,自己并没有直接的支配权。相反,大夫所可以动用的力量全部直接属于自己。大夫直接以士为臣,而士乃是封建治理之具体操作者,是最为重要的人力资源:士具有战斗能力,也掌握着知识,具有各种专业管理能力。而他们最为直接的君是大夫,正是这一点,让大夫在封建秩序中占有了特殊的优势,从而随着时间的流逝,资源和治理权威逐渐集中到他们手里,他们中的佼佼者后来成为王权制国家的创建者。

      总结一下:在周王眼里,天下呈现为中间厚、四周薄的饼状结构。但从整体上看,天下呈现为多中心的网状结构。大夫构成治理秩序之核,他们以士为臣,直接治理着庶民。他们以这些人力所生产的资源之一部分侍奉他们的君——诸侯、周王。后两者也构成治理的中心,当然是比较大的。但是,这些大夫的权威终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因而,封建的治理架构具有明显的权威分立特征。

      四、分权结构

      经由上面的讨论,我们已经触及了封建制的一个重要结构特征:君臣关系网络的断裂。而这恰恰是封建制的基本逻辑及其伦理所决定的。这是封建的治理架构之权威分立性之第一义。

      士从大夫那里受封田邑,战时奉召出征,平时自行管理自己,其中某些识文断字者,以家臣身份管理大夫之“家室”的各种事务,比如,担任大夫之家的“老”、家宰,或者出任大夫所属的邑之“宰”。

      这些士遵循这两个最为重要的行为准则。第一个准则是前面已经讨论过的忠、信之伦理,如狐突所说,“委质为臣,贰乃辟也”左传•僖公二十三年。。这既是一个伦理要求,也是一个礼法要求。士一旦与某位公侯、大夫建立起君臣关系,他就必须“忠”于自己的君,不得背叛。

      第二个准则是从上一个准则推论而来的,并且同等重要:“家臣不知国”左传•昭公二十五年。。这里阐明了大夫之臣与公侯的关系。简单地说,两者几乎没有关系,按照封建治理的逻辑,也不应当发生关系。臣的首要美德就是忠于君,这个君就是与自己订立了契约的那个人,那个具体的人,而非任何其他人:契约之信让臣的忠是排他性的,否则就是“贰”。这个贰是与“壹”相对而言的,“壹”就是专一,专一则必然排他。这个被排除的“他”也包括自己的君之君,比如,对于士来说,他应当只忠于大夫,而不能像忠于大夫那样忠于公侯,尽管也不能说,士对公侯一点忠诚都没有。

      上面曾引过《左传•昭公十二年》关于南蒯叛乱的记载,可以清楚地说明,这一点就是人们普遍的意识:

      季平子立,而不礼于南蒯。谓子仲[鲁公之子]:“吾出季氏,而归其室于公。子更其位,我以费为公臣。”子仲许之……南蒯之将叛也,其乡人或知之,过之而叹,且言曰:“恤恤乎,湫乎,攸乎!深思而浅谋,迩身而远志,家臣而君图,有人矣哉。”

    第四章:君臣网络(30)

    [昭公十四年]南蒯……遂奔齐。侍饮酒于景公。公曰:“叛夫?”对曰:“臣欲张公室也。”子韩皙曰:“家臣而欲张公室,罪莫大焉。”

      这里的乡人和韩皙似乎道出了当时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作为大夫的臣的士,只应当服务于自己直接的君——大夫,而不能与国君发生关系,因为国君并不是自己的君。在欧洲大陆封建制下,有这样一个原则:我的领主的领主不是我的领主,或者反过来说,我的封臣的封臣不是我的封臣,比如:冈绍夫这样说:由臣服礼和效忠礼所建立起来的相互关系具有人身性质,因而,不可能影响契约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任何人。在领主和次级附庸之间没有法律关系。在法国十四世纪,这一规则被表述为:“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但当然,在那个时候,这绝非新鲜玩意(Feudalism,p**97)。唯独英格兰是个例外,征服者威廉要求所有持有保有地的人向他效忠(p**164-66)。正是这个偶然的例外,让英格兰王权在封建制的废墟中得以实现现代转型。在他们看来,身为卿大夫之家臣而试图保护、增加邦君之公室的权益,乃是违反封建伦理的,也是不明智的,甚至于是犯罪。《左传•昭公二十五年》的一段记载同样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鲁昭公讨伐季氏,

      叔孙氏之司马鬷戾言于其众曰:“若之何?”莫对。又曰:“我,家臣也,不敢知国。凡有季氏与无,于我孰利?”皆曰:“无季氏,是无叔孙氏也。”騣戾曰:“然则救诸!”帅徒以往,陷西北隅以入。公徒释甲执冰而踞,遂逐之。

      在这个衰乱之世,封建的治理结构清楚地显示出来了:诸侯有自己的直属领地、士、庶民,他们组成“公室”。在发生冲突的时候,属于公室的人就组成“公徒”。大夫们则有自己的家室,包括受封他的土地的一般士,也包括家臣,这些人有时被称为“私徒”。从这条史料中我们可以看到,作为卿大夫的叔孙氏之家设置了“司马”这样的官职。这些家众只效忠于作为自己的君的大夫。按照当时的伦理,“家臣不敢知国”,此处之“国”就是公侯。原因很简单:家众只是大夫之臣,而不是公侯之臣。当公侯与大夫季氏发生冲突时,他们作为家臣思考的问题是站在谁一边,可以最大化本家室也即自己的君的利益,而根本不管自己的君的君——鲁侯——的利益。

      这就是孔子说“不在其位,不谋其政”论语•泰伯篇第八。的历史脉络。在封建制下,社会联结的主要工具就是建立君臣关系。这种君臣关系与王权制之后的君臣关系又大不相同。后世的君臣关系乃是客观化的关系,封建的君臣关系则只是人身性关系。这种关系是透过策名委质的程序个别地建立起来的,只存在于具体的两个人之间,而具有高度的排他性。

      上面的例证已经说明,完全通过这样的君臣关系联结起来的封建的天下,自然存在着严重而广泛的断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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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30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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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4:31:5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君臣网络(31)

    首先,横向地看,庶民们归属于一个个封建的小型共同体,很可能就是邑,或者是乡、井。在这里,庶民与士或者大夫建立起君臣关系,而被组织成为一个治理的共同体。而这些小型共同体之间并不存在横向的联系,一个小型共同体内的成员与其他小型共同体的成员之间几乎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也几乎没有任何共同的命运可言。据此我们或者要说,在当时人的心目中,天下确实是存在的,但大多数人的天下其实是局部的。不要说庶民如此,士如此,就是大夫,恐怕大多数也是如此。

      其次,纵向地看,在封建制下,人们之间并不存在一个自上而下贯通的统属关系,人与人的从属关系是断裂的。对于封建制下的每个人来说,人际关系只有君与臣这两个层次。一个人,比如说一位大夫,即便同时拥有士之君和公侯之臣的双重身份,他也不能作为中介,把后两者联结起来,他上下的两个治理权威之间依然处于分隔状态。

      由于封建治理架构的这一根本特征,周王的治理其实是非常肤浅、脆弱的,诸侯的治理权威同样受到极大的限制。他们都不能直接治理数量上占据优势的庶民,质量上占据优势的士,他们只能治理、支配其中一部分。比如,人们常说诸侯为千乘之国,卿为百乘之家比如,论语•公冶长篇第五:孟武伯问子路仁乎?子曰:“不知也。”又问。子曰:“由也,千乘之国,可使治其赋也,不知其仁也。”“求也何如?”子曰:“求也,千室之邑,百乘之家,可使为之宰也,不知其仁也。”。但其实,这两者的含义是大不相同的。公侯虽然有千乘之赋,但在这千乘中,直接隶属于公侯者并不会多,相当数量来自大夫。大夫之家却可以实实在在地拥有百乘之众。资源并不集中于周王及诸侯之手,这是封建制度的关键性特征。周王、诸侯既不直接统治广大的土地,也不直接拥有众多的人。最重要的资源,田邑和人,分散于诸侯、分散于大夫之手中。瞿同祖先生在其名著《中国封建社会》中指出,封建政治的特征就是治理权威的分散:“从横的方面看,分化是封建政治的一大特点。我们都晓得天子虽拥有天下的土地,但他不将他们都握在一人的手掌里,而是将他们分赐给许多同姓异姓的贵族。这些贵族各自治理其土地,便成为那里的主人,食其地之所入,役其人民,有自由处置的权力,用不着问命于中央,中央也不过问这些琐事。”(中国封建社会,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3年,第204页。)实际上,用“中央”这样的词描述周王室,也是不准确的。

      当周王、诸侯准备征伐的时候,他首先会诉诸自己作为大夫的身份,也即征召自己直属的士。《周礼•小司徒》之职有

      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

      孔颖达正义曰:凡出军之法,先六乡;赋不止,次出六遂;赋犹不止,徵兵于公邑及三等采;赋犹不止,乃徵兵于诸侯,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此军等皆出于乡遂;赋犹不止,则诸侯有遍境出之法,则千乘之赋是也。周礼注疏,卷十一。

    第四章:君臣网络(32)

    这里提到了诸多专有名词,繁难复杂,但基本含义是清楚的:周王准备征伐,首先征召自有领地上所供养的士,这大约就是“乡遂”。如果不敷使用,征召王畿内诸侯之士。如果仍然不敷使用,则征召诸侯之士。基本上,征召的次序是由近到远。这里也提到了,诸侯征召同样是按照这样的次序。《尚书•费誓》中,鲁侯下令:

      鲁人三郊三遂,峙乃桢榦……鲁人三郊三遂,峙乃刍茭。

      孔颖达正义曰:《周礼•司徒》万二千五百家为乡。《司马法》:“万二千五百人为军。”《小司徒》云:“凡起徒役,无过家一人。”是家出一人,一乡为一军。天子六军,出自六乡。则诸侯大国三军,亦当出自三乡也。《周礼》又云,万二千五百家为遂。《遂人职》云:“以岁时稽其人民,简其兵器,以起征役。”则六遂亦当出六军。乡为正,遂为副耳。郑众云:“六遂之地在王国百里之外。”然则王国百里为郊,乡在郊内,遂在郊外。《释地》云:“邑外谓之郊。”孙炎曰:“邑,国都也。设百里之国,去国十里为郊。”则诸侯之制,亦当乡在郊内,遂在郊外。尚书正义,卷二十,周书,费誓第三十一。

      国之近郊的田邑应当是公侯的自有领地,这大约就是“乡”,“郊”之外的田邑大约分封给大夫,也许是“遂”。诸侯征召也是先征召公室之士,他们构成前文所说的“公众”。在不敷使用的时候,才征召大夫之士,也即前文所说的“家众”。

      这样,依靠君臣关系联结起来的一群人共同行动的时候,就会出现一种有趣的场面。邦国面临威胁,公侯需要动员军队。他首先动员公室的士,他们直接听从公侯的指挥。公侯自己的车马就出自公室。同时,公侯也向大夫分配出征的士的名额——这也正是公侯把土地分封给大夫的主要目的。各家大夫带领自己的士集合于诸侯身边。这些士的车辆、马匹、武士们的给养等等,完全由大夫自行承担。但也因此,这些士只听从自己大夫的指挥,后者是士的君。公侯可以指挥卿、大夫,却不能直接指挥士。这样,整个邦国的军队就是由若干支相互独立的军队组成的。假如是周王下令诸侯出征,情况就更为复杂。周王可以命令诸侯,却不能命令大夫。实际上,出现在战场上的不是一支军队,而是几十支军队的联盟。

      从上述种种角度看,封建的治理体系呈现出一种相当典型的多中心格局。在相当程度上可以说,在西周、春秋时代,周王室、诸侯公室、大夫家室、乃至于士,乃是平铺的网状治理中心,尽管他们之间也存在着等级差异。每个中心之君虽然上与他的君、下与他的臣有君臣关系,但他确实拥有相对于君的独立而广泛的自我治理权威。反过来,他对自己的臣并不拥有完整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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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5-1-30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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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4:33:5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君臣网络(33)

     由此导致一个非常重要的现象:处于这样的多中心结构中的每个君的权威,其实都是高度不完整的。尤其是封建等级上层的周王和诸侯,作为君的权威都被他的臣严重分割费孝通先生指出:“封建制度中,政权并不集中在最高的王的手中。这是个一层层重叠的权力金字塔,每个贵族都分享着一部分权力。王奈何不得侯,侯也奈何不得公,一直到士,都是如此。他们在一定的范围内,各层有各层的政权。所以我们可以说大夫和士也是握有政权的统治阶级的一部分”(皇权与绅权,收入乡土中国,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第91页)。。在这种情况下,君要有效地行使权威,就必须寻求臣的合作。由此,在君臣之间也就形成一种“不纯臣”的伙伴关系。只有通过合作,君才能够进行有效的治理。对此,我们后面将会分析。可以说,在周代、更不要说到了春秋时代,周王绝不是后来那个高高在上的皇帝。

      封建的治理体系的这种性质也就决定了,不大可能存在一个系统的、自上而下的行政体系。周王、诸侯的行政办事机构都不长“腿”:也就是说,他们没有向下延伸的办事机构。那个时候根本没有“中央”、“地方”这样的概念,这是秦汉以后才有的观念。事实上,在现代西方,尤其是联邦制国家,也没有这样的概念,比如,美国就没有“中央”、“地方”之分。在西周、春秋封建时代,每个诸侯、每个卿大夫所统领的共同体都是相对独立的治理单位,周王是这个多中心治理单位中的一个,只不过他是最高、规模最大的一个而已。

      合乎逻辑的推论是:在西周、春秋封建制下不存在普遍性的行政权。各级君当然有行政管理机构,但他们的管辖权仅及于自己直接管理的人群。中国人自秦以后就生活在皇权制下,具体掌握和行使这种权力的便是透过自上而下地授权而组成的庞大的官吏体系。在这个体制下生活了两千多年,人们便想当然地以为,这个世界上唯一可能的统治方式就是权力自上而下的统治,唯一可能的统治者就是皇帝加官僚。事实远非如此。周的治理体系就是严重断裂的。

      周代不仅不可能存在贯通上下的完备官职体系,甚至可以说,在西周、春秋封建制下,不存在“权力(power)”这个现象本身。严格界定的“权力”并非自古就有,而是一个现代现象。此处所说的权力,是指后世由皇帝及皇帝的代理人所行使的较为宽松的自由裁量权——在后世的体制下,似乎也不存在别的性质的权力。而在古典时代,大体上不存在今人理解的这种权力现象。在纵向上,维系周王、诸侯、大夫、士之间关系的纽带主要是封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上者对在下者的影响力并不表现为“权力”,而表现为“权利(rights)”,在下者所拥有的则是“特权”,这同样也是权利。权利是由封建契约和礼法所规定的,据此,臣对君当尽某种义务,这也就构成君对臣的权利。除了契约和礼法所规定、保障的这些权利-义务之外,君臣双方就没有什么一般性关系,尤其是君对臣不能行使任意的权力。《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了这样一件事情:

      十二月,齐侯田于沛,招虞人以弓,不进。公使执之,辞曰:“昔我先君之田也,旃以招大夫,弓以招士,皮冠以招虞人。臣不见皮冠,故不敢进。”乃舍之。仲尼曰:“守道不如守官,君子韪之。”

    第四章:君臣网络(34)

    君与臣的权利、义务,尤其是臣的职责,是由礼法所规定的,君在指使臣的时候,必须遵守礼法的规定。臣完全可以不遵守君的非礼要求。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君所行使的乃是“权利”,而非“权力”。因为,君不过是在要求臣履行契约所规定的义务而已。

      王权制下的权力与封建性权利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权力是不确定的,更准确地说,君对臣的权力是比较整全的。而在封建制下,君只能按照程序对臣行使策名简书和礼法明确规定的权利,因而,权利是有限而明确的。第二,封建的权利是相互的,因为臣对君也拥有明确的权利;权力则在相当程度上是单向的,臣对君并不存在确定的权利。第三,权利的来源是规则,不管这是明文规定还是习惯性的,权力的来源则经常是暴力,超越于规则之上。因而,第四,权利是理性的,权力则带有强烈的意志的色彩。

      在封建时代,权力不能说完全不存在,但即便存在,也是相当微弱的。比如,周王有三公、卿士这样的大臣或者家臣,公侯可以大夫为自己的“卿”,大夫之家也会设立家臣。但是,这些君臣间的关系,与后来官僚与皇帝的关系完全不同。周王只能对他的臣,比如诸侯,行使君臣契约所规定和礼法所保证的权利。这样的权利是有明确的范围的,它体现为臣应当对君承担的一组义务。若某诸侯拒绝承担这种义务,周王就可以对这个诸侯主张自己的权利,对他予以谴责甚至加以征讨。但此时,他不过是以武力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已。反过来,如果他对臣提出非礼的要求,臣完全可以拒绝,甚至可能反抗。这样,当我们形容封建制下君影响臣的那种力量的时候,用“权威”一词也许比“权力”一词,更为准确一些——本书也正是这样使用的。

      凡此种种历史事实,构成了封建制的魅力所在,尤其是对于身处王权制、皇权制时代的人士而言。当战国之世,孟子提出“天子为一爵”说。在封建秩序中,周王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是最大的诸侯,而非绝对的主权者。在王权主义崛起的时候,孟子提出这一点具有明显的宪政主义意图。孟子也意识到,那些自称为“王”的诸侯们是不愿意人们说明这一事实的,所谓封建制之“详不可得闻也,诸侯恶其害己也,而皆去其籍”。因为,这些诸侯正在追求一种远远超出周王的绝对权力。在这种政治气氛中,孟子则以已经过去的周王的权威为范本,宣称一种面向未来的政治理想,重新把王权拉回到不那么绝对的水平上。

      孟子的这种说法后来不断产生回响,甚至曾经成为一条最为根本的宪法性规则。我们后面将会讨论,集合汉儒公认之学说的《白虎通义》开篇即称:“天子者,爵称也。”白虎通义,卷一,爵•天子为爵称。在汉代儒生看来,汉家天子其实并没有绝对的地位和权力。这确实是一个高尚的岗位,却不是神圣的,汉儒不承认皇帝的绝对统治权。到明末,顾炎武再度提起这种主张,他说:“为民而立之君,故班爵之意,天子与公、侯、伯、子、男一也,而非绝世之贵……是故,知天子一位之义,则不敢肆于民上以自尊”。顾炎武著,日知录,《日知录》,卷七,“周室班爵禄”条。顾炎武清楚说明了“天子一爵说”的政治用意。而假如天子都不享有绝对的统治权,整个政府当然也不享有这种权力。

      由这一点可以清楚地看出,封建制确实具有独特的构造逻辑。它的分权性治理结构从某种角度看也许是不可取的,但对于后世寻求控制王权、皇权的人们来说,封建制的构造原理确实构成了一种解毒剂。顾炎武、黄宗羲所讨论的议题是,优良的治理架构也许就在于王权与封建两种治理结构、原则的巧妙融合。这构成了过去两千多年华夏治理之学、也即现代人所说的政治哲学与政治学的核心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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