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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氏文化之族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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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4-9-16 15:5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姓氏文化之族规知识

    2014-09-09 10:31   来源: 华夏谱志联盟   

        族規是同姓家族制定的公約。全國各姓族譜大多有族規、譜禁、宗規、祠規、家範、族約、族訓、家訓等條款。族規條款往往置于卷前,以示重要。民間所謂“國有國法,族有族規”,反映了家族規約對族人的影響力。

        族規與家規原本爲家族規約中的一幹雙枝,並無明顯區別,只是前者更爲嚴格。如敦人倫、笃宗教、課子弟、正閨門、慎交遊、勤職業、崇節儉、忍小忿、恤貧苦、睦鄉鄰等內容,常見于族規之中。家族權力的應用,必須以族規宗範爲准則。族規的核心是“敬宗”和“收族”兩大方面。“敬宗”是強調傳統的追溯,旨在建立家族血緣關系的尊卑倫序;“收族”則著眼于現實,尋求家族內部長期和平共處、聚而不散的途徑。因此,福建各家族制定的各種族規、家範,大體以“敬祖宗”、“重宗長”、“禁犯上”、“睦宗黨”、“重師友”、“重繼嗣”、“安靈墓”、“凜閨教”、“重藏譜”、“恤患難”、“急相助”、“禁欺淩”、“禁亂倫”、“禁爭訟”等爲主要內容。永安《余氏家譜》的“譜禁八條”,首條便是禁委身賤役,末條爲禁鬻子他人。許多家族在勸誡子孫“務本業、力農田、四業必精其一”的同時,還嚴禁族人遊手好閑。福建省連城《新泉張氏族譜》卷首的族規規定:“不得偷雞盜狗,攫人財物,自投法網。且賭博爲盜賊之源,蕩散家業,鬥毆行凶,皆由于此,殊爲可恨。至于開場縱博,名爲窩賭,大幹律例,先當嚴禁。”侯官《林氏家乘》還特別列出“收族懲貪”規定5條,其中之一曰:“宗族子孫,貧窮必相給,生計必相謀,禍難必相恤,疾病必相扶,婚姻必相助,此家世延長之道也。違者族長會宗子斥之。”(侯官《雲程林氏家乘》卷十一《家範》。施鴻保《閩雜記》卷七。)這種家族內相互扶助、相互恤救的原則,有時甚至比政府法令更具權威性和實用性。一些族規還規定,族人遇訟應先在家族內解決,族內不能理而後鳴官。

        出于興族旺宗的目的,族規中往往還立下勸谕和獎賞族人求功名、立學業的規定。永泰登高山張氏宗祠族規規定:子孫凡勵志勤學者,均予獎勵;小學畢業獎大洋20元,中學畢業獎大洋30元,大學畢業獎大洋100元。還規定,凡族中子孫在本年有喜慶好事者,如上壽、結婚、生子及進學、中舉等,要于來年春節正月初二辦葷素各12碗菜肴,供獻于祠堂,以答謝列祖陰德。而該縣東坡陳氏宗祠族規,對子孫讀書上進、求取功名的獎勵更爲優厚。民國後,凡畢業于各類學校的族人皆賞給“書燈租”,所賞稻谷數千斤至上萬斤不等。古田杉洋鄉余姓家族的族規對族人求學做官作如下規定:小學畢業,族裏出1斤肉、1元腳頭錢(盤纏);中學畢業,族裏出2斤肉、2元腳頭錢;大學畢業,族裏出10斤肉、10元腳頭錢。反之,當官者要捐銀錢給族裏,多者達1000元。這些族規,反映舊時在“讀書做官”思想指導下,讀書人在宗族中享有的權利,以及學成爲官後對宗族應盡的義務。

        封建禮教下的家族規約,對女子教化的要求尤爲嚴苛。由于“男尊女卑”觀念的支配,一些族中訓規甚至把家庭裂變的責任都推到女子身上,女子幾乎成了家族不和的禍根。福州林氏家族《家範》告誡族人:“兄弟本一氣而分,初未嘗不愛護,迨既有室,鮮有不攜貳。蓋婦女達理道者十不一二。分門立戶,說長道短,加以婢仆鼓煽其間,則嫌隙遂生,丈夫有紀綱者自不至搖奪,稍一迷暱,即爲長舌所使,兄弟從之失初矣。”(侯官《雲程林氏家乘》卷十一《家範》)因此“三從四德”成了規範女子日常行爲的主要族規內容:“凡女子及笄,須于十六歲以下先令講讀孝經、烈女傳、小學,能知大義,方可舉行。”(侯官《雲程林氏家乘》卷十一《家範》)由于族規推崇婦女講孝節、當烈婦,守節女子成了家族和社會嘉許的對象。道光《羅源縣志》“人物志”,總列人物1151人,守節婦女竟達913人,占80%強。清代福州、連江、羅源、永福一帶,曾有“搭台守節”的陋俗。《閩雜記》載:“福州舊俗,以家有貞女節婦爲尚,愚民遂有搭台死節之事。凡女已字人,不幸而夫死者,父母兄弟皆迫女自盡。先日于衆集處,搭高台,懸素帛,臨時設祭。扶女上,父母外皆拜台下。俟女缢訖,乃以鼓吹迎屍歸殓。女或不願,家人皆诟詈羞辱之,甚有鞭撻使從者。”(施鴻保《閩雜記》卷七)有些家族還“藉以請旌建坊,自表爲禮教家也。”這種晴天麗日下的罪惡,不知使多少婦女成了屈死鬼。

        在“嚴男女之防”的口號下,婦女的對外活動受到很大的限制和束縛。連城新泉張氏家族的族規規定,婦女不許到家廟前看戲,甚至連過渡也不許男女混雜,要“設立男、女二渡”。福州林氏家族規定,男女“不得共囿廁,不得共浴堂。女子不得用刀鑷工剔面……女仆無故不得出中門,違者罰其家長。”一些家族還規定,婦女不得跨正梁。

        由于家規是家族行教化的“傳世寶典”,故舊時訂族規有一套既定的程序。平和一帶訂公約要由族長主持,交族人議定,形成條文,寫在紙上或牌上,敲鑼打鼓,公諸于衆,鹹使周知。後用族産買肉煮飯,供族人共享,俗謂“吃知道”。“吃知道”後,族人必須守族規,不得違犯。各地觸犯族規輕則處罰(如罰款、關禁閉、訓斥、鞭打),重則處死。浦城房氏家族規定:“族內子孫人等,妄作非爲,有幹名教者,不待鳴官,祠內先行整治。”福安湖口村張姓家族,民國初年,有一家兒子不孝,虐待父母,屢勸不改,遂由宗族幹預,將此人活埋于張家宗祠裏。1949年後,宗法勢力被削弱,族規除載諸族譜外,很少有人遵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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