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氏文化之族長知识 2014-09-02 10:49 来源: 华夏谱志
曆史上,姓氏家族聚居比較普遍,表現爲同姓居住同一地區,四世同堂或五世同堂多見,一個宗族即爲一個自然村落,多由姓氏得村名。據《大村曹氏宗譜》記載,明正統年間,曹貴二避難到龍潭,見這裏山青水秀,便落腳謀生,在此生五子,其中有四子分爲四個小家庭,四個小家庭再繁衍,便有了如今的四個自然村。家族一般都建有祠堂,祠堂有“祠規”,亦即家法,族有族長,族長由家族中最有地位、最有聲望的人擔任,族長在家族中權勢至高無上。大家族都修家譜,每隔三五十年續修一次,同一家族中以字輩確定長幼尊卑,並記于家譜中。靖安廠(一作場)《唐氏宗譜》行輩字序爲:本善有慶,爲仁克昌,文學從尚,恭應乾良。由于字輩的確定,以至有白發蒼蒼的老者還得稱穿開裆褲的幼童爲老太爺。
族長,亦稱“宗子”。族民們爲了自身或共同的利益,一般都推舉族內德高望重的男姓長者爲族長。族長具有很大的宗法權力,宗族內部的管理和各項事務的主持一般都由族長擔綱。小如家庭糾紛、婚喪喜慶;大如祭祖、祠廟管理等事務都要主持。他們所擁有的權力,便是族權。姓氏族長制源遠流長,至遲可追溯至宋代。宋代理學家提出恢複宗子法主張後,宗子的族長地位,在民間家族中被普遍承傳下來。如福建省安溪謝氏家族認爲:“宗子所以主祭祀而統族人,務在立嫡不立庶也。宗子死,宗子之子立,無子則立宗子之弟,無弟則次房之嫡子立。既爲宗子,必謹守禮法,以光先德,族人亦宜推讓,毋得輕忽。”(安溪《清溪謝氏宗譜》伴讀公示訓)侯官雲程林氏家族在《家範》中對宗子的作用闡述的更爲詳細,曰:“治家當仿古立宗法,如始祖之嫡子則承始祖之祀,從此直下,嫡子世爲大宗,合族宗之。是繼始祖之嫡,謂百世不遷之宗也,此謂大宗。始祖之庶子則不得以稱始祖,必待其卒而其嫡子繼之,則自別爲稱;而親兄弟宗之,是謂繼稱之小宗……大宗所以統其宗族,合族有大事,必各禀小宗而後行,又諸小宗必總統于大宗之子,如此則宗族之內,人情相禀,人倫不亂,治家之要法也,子孫其遵而行之。”(侯官《雲程林氏家乘》卷十一《家範》)由此可見,各地許多家族除大宗之子(族長)統領最高決策權外,族內輩份高的長者也承擔了重大職責。
舊時,一大宗族的分支稱“房”,各房均有房長。他既是本房的代表,又是族長的輔佐,尤其在祭祀事務上擁有很大的權力。如福建省福州葉氏家族,大宗共分七房,七房外子孫爲小宗。該家族的《祭祀條規》載:“嗣後族中入主附祀,七房內(大宗)祀正龛,七房外(小宗)祀左龛。”(福州《三山葉氏祠錄》支祠條規)泉州梅洲陳氏家族則規定,主祭者由年長者與有功者輪充。這種家庭士紳與家族長輩的結合,大大加強了族長的權力。他們可以主持祭祖,代祖先立言,代祖先行事;還可以制訂和修改各種家訓族規,操縱家族事務,規約族人行爲,並充當族人糾紛案裁判和法官。他們控制著族田和其他共有財産的管理權和分配權,控制著宗族與外部的聯系。對于所謂觸犯家規的族人,族長有權決定各種處罰和懲治,甚至處死。因此,族長們實際上擁有主宰家族一切事務的最高權力。由于每個家族往往非單一族長所能支配,族長之下還有族房長、士紳學士、掌事的董首等等,構成龐大的宗族管理階層。
1949年新中國成立後,帶有濃厚封建色彩的宗族制度受到限制而削弱,族人公推族長的現象已極少見。許多鄉村雖沒有確定的族長,但有重要事情往往仍請長輩人拿主意。20世紀80年代以來,各地鄉村先後成立“老人會”,老人會成員多是本村宗族中名高德重長者,其職能仍很重要,往往參加村級重大事務的決定。他們利用影響力和號召力,協助村幹部工作。在一些鄉村,仍有名義上的族長,他們是經“抓阄”産生的;一般由大家之長參加競爭,輩份並不講究,這種人俗稱“福頭”。其職能是安排族中如修族譜、興水利、做神節等事宜,並無族産可管,也無處置解決族內糾紛的權力。一些地方族長權並未在農村徹底消亡,一些偏遠落後的鄉村,封建宗族意識仍很嚴重,近年一些地方宗族勢力有所擡頭。有的地方爲了編修族譜推舉族長、房長,成立修譜組織,攤捐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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