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孙有名有姓孙女有名无姓 墓碑刻字引兄妹反目作者: 来源:浙江在线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4日
沈二说,办沈阿姨的丧事时,墓由父亲老姚和三个姚姓女儿操办,其中姚三主负责。 老姚,是沈家的上门女婿。因为是入赘,婚前老姚就和沈家约定,不论生男生女,第一胎随父姓,第二胎随母姓,后面生的子女都随父姓。两年前,老姚的老伴沈阿姨因病过世了。没想到,就因为沈阿姨墓碑上少了一个姓,儿女之间闹得不可开交,还牵涉到了第三代身上。
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墓碑上没刻姓氏,沈家人变成了姚家人
事情的起因,得从当年老姚入赘沈家说起。因为是上门女婿,婚前老姚就和沈家约定,不论生男生女,第一胎随父姓,第二胎随母姓,后面生的子女都随父姓。
现在,老姚已经80多岁了,老伴沈阿姨跟他携手一生,共生了四个孩子,三女一男,儿子刚好是老二。按照约定,大女儿姓姚,大儿子姓了沈,二女儿、三女儿都姓姚。(是不是有点绕,呵呵,我们就称他们为姚一、沈二、姚三、姚四。)
沈阿姨在世时,一家子表面还算和睦,但2011年4月她的去世,成了家庭矛盾的导火索。
沈二说,办沈阿姨的丧事时,墓由父亲老姚和三个姚姓女儿操办,其中姚三主负责。可直到最近,他才发现母亲的墓碑上,写立碑人的位置,儿女辈没刻姓氏。也就是说,姚一、沈二、姚三、姚四分别只署名为一、二、三、四。另外,在孙辈的署名上,姚一、姚三和姚四的子女作为外孙,都有名有姓,唯独自己的女儿,在墓碑上有名无姓。在外人看来,沈家人全部变成了姚家人。
哥哥状告妹妹:侵害了我和女儿的姓名权
11月14日,沈二和女儿以姓名权受到侵犯为由,将姚三告上法庭。父女俩要求,要换母亲墓碑,还要加刻上他们的沈姓。同时家人对他们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各5000元。
沈二认为,墓碑的署名体现出署名者与逝者特定的身份关系。母亲过世后,姚三负责母亲造墓立碑一事,费用从母亲的遗产中开支,可妹妹姚三故意不正确标明他人姓名,使人误以为自己和女儿都姓姚,侵害了他们的姓名权,也极大地伤害了他们为人子、为人孙的感情。沈二还说,女儿作为未成年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沈二提到,他和女儿与公墓管理处沟通,得知“公墓证”由姚三保管,必须要姚三配合才能更换墓碑,双方有过多次沟通,但没有结果。
昨天上午,在杭州上城区法院诉调中心调解时,沈二和妻子先到了上城区法院第八调解室,调解员王磊提出,刚与姚三沟通,姚三同意让沈二更换墓碑,但沈二坚持不放弃精神损失费并要求姚三道歉。
转到另一方,王磊劝姚三按沈二的意思,重造墓碑并给沈二和沈二女儿加上姓氏。姚三解释说,母亲墓碑上的姓名是刻碑的人根据风俗写的,儿女辈和孙女不加姓显得更亲,而外孙辈是女儿外嫁后所生,墓碑上外孙辈加姓是显示有所区别。姚三坚持要让沈二去重造墓碑,因为她无论怎么做对方都不满意。
由于双方意见分歧实在太大,调解员王磊只得告诉双方将案子移交走诉讼程序,开庭时间由法院另外安排。
律师说法:要认定侵犯姓名权困难
浙江元祐律师事务所主任倪智敏说,姓名权是指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倪律师指出,姓名权的侵权形式为干涉、盗用和冒用,而本案中的情形不属于上述形式之一,很难说构成侵权。
“虽然都属于人格权,名誉权和姓名权有所不同,本案最多是姓名的不完整使用,且也无证据证明对原告造成了何种不利后果,因此要认定侵犯姓名权比较困难。”倪智敏说,侵犯姓名权的案例,比较典型的有前段时间媒体报道的多起冒用别人名字上大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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