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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清朝年间衙门公文书的“各种文体”(图文并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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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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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5-5-11 14: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姚波 于 2015-5-11 14:27 编辑


    天子之言曰制,据《光绪会典事例》记载:「凡大典礼宣示百寮,则有制辞。」清代金榜、诰命、敕命等皆有制辞,例如道光二十四年(1844)武殿试金榜,文曰:「奉天承运,皇帝制曰,道光二十四年十月初一日廷试天下武举王琴堂等八十二名,第一甲赐武进士及第,第二甲赐武进士出身,第三甲赐同武进士出身,故兹诰示。」


    谕旨(明发)

    谕者,天子施于臣下之文也,清制,谕旨的颁布,有明发及寄信二种方式,据《枢垣记略》记载:「军机处缮写谕旨之式,凡特降者曰内阁奉上谕,因所奏请而降者曰奉旨,其或因所奏请而即以宣示中外者,亦曰内阁奉上谕,各载其所奉之年月日于前,述旨发下后,即交内阁传钞,谓之明发,其令军机大臣行,不由内阁传钞者,谓之寄信。」内阁奉上谕即明发上谕,例由内阁大学士撰拟,自军机处设立以后,改由军机大臣拟写,见乾隆元年(1736)二月二十四日内阁奉上谕一道,着该部晓谕护持僧道。


    谕旨(寄信)

    清制,谕旨的颁布,不由内阁传钞,而令军机大臣行者,是为寄信上谕,据《枢垣记略》记载:「寄信,外间谓之廷奇。其式,行经略大将军、钦差大臣,将军、参赞大臣、都统、副都统、办事大臣、领队大臣、总督、巡抚、学政,曰军机大臣字寄;其行盐政关差藩臬,曰军机大臣传谕,亦皆载所奉之年月日,经由军机大臣封交兵部捷报处递往,视事之缓急,或马上飞递,或四百里,或五百里,或六百里加紧,皆于封函上注明。」见军机大臣字寄大学士曹等,嘉庆二十二年(1817)八月二十一日奉上谕审办习教传徒案内人犯事。


    奏片

    军机处在公务时,以较为简化的奏片,具奏请旨或议覆事件。奏片并不开写具奏人的衔名,直接言事,文末书「谨奏」。


    交片

    军机处经办各项事宜,于行文内阁及各部院衙门交办或查覆时,为求简便,常书写片文行文各衙门。交片并不开具衔名,以「交」字起头,以「勿误,此交」结尾。例如,交内阁……所有应行开列阅卷各大臣务于二十一日寅刻赴圆明园听候简派,如十八日以后有事故不能阅卷者,亦即随时咨报,勿误,此交。


    史书、录书

    题奏本章进呈,于得旨后下批本处,由批本处翰林中书等,批写清字,又次日下内阁,由汉学士批写汉字,皆以朱书,是为红本。由红本处传该科给事中赴阁恭领,随传钞于各衙门;红本发钞后,由本科别录二通,抄录成册,供史官记注者曰史书,存储科署以备编纂者曰录书,敬谨校对,钤盖印信,史书送内阁,录书分存六科。


    表、笺

    清制,每岁元旦、长至、万寿三大节,在京王公百官,在外将军、都统、总督、巡抚、提督、总兵官等,进表庆贺。进呈皇帝、皇太后者曰表,进呈皇后者曰笺,均由内阁撰拟定式颁发,届期恭进,每表、笺皆正副各一,共为一函。乾隆六十年(1795),以皇后寿节暨元旦冬至,与外庭无涉,永行停止笺贺。又总督巡抚例不进表笺,凡遇庆贺大典,皆具本庆贺。具疏送通政使司,转送内阁具题;其将军、总兵官等表笺,由督抚汇齐驿递送部,俟行礼后,均送内阁收贮。见广东高雷廉罗总兵官莫云成进庆贺表文。


    启本

    清顺治年间,臣工进呈本章,除题奏本外,另有启本进呈摄政王多尔衮,其式与题本同,封面有批红,钤盖印信关防,末幅有贴黄,惟通行时间较短,摄政政多尔衮于顺治三年(1646)谕内院:「嗣后诸王大臣、差遣在外,凡有奏启,止令具本御前,予处启本,着永行停止。」又康熙年间,平定三藩,地方文武官员进呈领兵王贝勒,亦用启本。见户部尚书英古代启本。



    咨文是平行文书之一种,各部院之间,部院与各省总督、巡抚、都统、将军之间;总督与巡抚之间,往来的一种文书,咨文有折式与状式二种形式,清初二式并用,后废状式,采用折式。见吏部为钦奉上谕,陕西按察使陈惪正已交部严察议奏,其员缺着山西河东道赫庆补授,钦此,须至咨者,右咨内阁。


    折本

    内阁每日进呈本章,凡部本进呈后,未奉谕旨,折本发下者,按日收存,积至十件或十一二件,在御门听政时,即皇帝御干清门听各部奏事,由学士奉折本依序启奏,得旨后,大学士另缮票签,随本进呈。一般内阁所拟票签进呈,或照拟,或另降谕旨,或于原签内奉朱笔改定,及双签三签四签奉旨应用何签,于得旨后下批本处。折本未奉谕旨,折角发下,或票拟不称旨,或应再加详议,俟再次进本,得旨后发批本处处理。


    奏折(奏)

    清初使用奏折,始见于康熙年间,与题奏本章不同,奏折内容不受公事、私事的限制,缮折后装入折匣,外包以黄绫,派遗亲信家丁等进京呈递,不须投送通政司转呈,而是直达御前, 由皇帝亲自以朱笔批示,或在简端,或在行间,或在尾幅,谓之朱批,经过朱批的折子,称朱批奏折;仍发还原具奏人,自雍正即位后,除放宽使用奏折的特权外,并命内外大臣将奉过御批奏折,查收呈缴,并成为定例,朱批奏折缴回官中后,贮放在懋勤殿等处,习称「宫中档」,见福康安等奏谢恩赐白螺折。


    夹片(附片)

    督抚提镇等,除专折具奏一事,另附纸于奏折内,再言他事,谓之夹片,或称附片。夹片直接以「再」字起头言事,并无本面、具奏人及事由。除奏折奉朱批外,夹片有时亦会奉有朱批,就同奏折一并抄录副本存查,但在未奉朱批时,该夹片归入《军机处档》月折包内,月折包主要是《宫中档》奏折录副存查的抄件及原折的一些附件。夹片有多至三四件者,亦有各种清单夹片,包括引见名单、人犯名单、履历单等及供词等,都属于奏折附件。又内阁于各省题本,遇有舛错太甚,即于本内夹片声明,或视案情于本内夹片声请定夺,则是题本的附件。


    奏本

    明初臣民上疏用奏本,清沿明制,公题私奏,本身私事俱用奏本,不许用印;奏本进呈御览,处理步骤与题本相同。所谓公事私事,雍正年间曾多次加以区别,除举劾属官及钱粮、兵马、命盗、刑名等公事,照例应用题本外,凡庆贺表文,官员到任接任、离任交印等,亦属公事,应用题本;至各官到任升转、加级记录等项,则用奏本,概不钤印。但公私之间的区分并不明确,虽资深疆臣亦多误用,以致纠参。乾隆十三年(1748)十一月,颁谕废除奏本,将例用奏本之处俱改用题本,以示行简之意。自明以来实行已久的奏本制度,正式废止。见陈祖训为恭谢天恩事奏本,该奏本封面书一「奏」字,汉字批红为「该部知道。」


    贴黄

    直省将军、督抚、提镇、学政、盐政、顺天府尹、盛京五部本章,俱赍至通政司,由通政司校阅格式后送阁,称通本;六部本章,及各院府寺监衙门本章,附于六部之后,径送内阁,是为部本。通本在末幅年月日之后,粘贴一纸张,摘写全本大意,是为「贴黄」,以便览阅。贴黄按旧例不得超过百字,雍正元年(1723)谕,「……紧要章疏,正须详明,通政司不得以字数款项多寡违式,擅自驳回。」因此紧要本章,贴黄字数不限百字。部本则只有刑部题本末幅后面附有贴黄;又贴黄早期是另纸粘贴在在文末,后来就直接写在本章上面。


    副本

    在京各部院衙门及直省督抚提镇等进呈本章,皆应于正本之外,另缮一副本,副本不必兼写清汉,只以汉字缮写,以备查对之用;本章正本系红字批发,副本则遵红本用墨笔批录存案。据《光绪会典事例》记载:「雍正七年(1729)议准,各省督抚题奏事件,例有副本送通政司,嗣后应令一并送阁,俟奉旨后,内阁将副本遵照红本,用墨笔批录,另存皇史宬;其在京各部院覆奏本章,亦照此。」因此原直省副本由通政司改送内阁以后,就增写揭帖送司备案。


    揭帖

    清代各省督抚提镇进呈题奏本章时,随本附上揭帖数通,一送通政司备查,另送相关部科。揭帖的内容,与题奏本相同,揭帖随本章到通政司以后,照例于送本次日,令提塘分送各部院衙门。而各省本章经转送内阁,尚须翻译缮写,方得进呈。雍正十二年(1734)改定,通政司送本至内阁,仍将揭帖加谨收贮,俟五日后,再行分送各部院。这五日时间,与本章进呈之期相近,各衙门事件,既不迟延,亦可杜书吏传誊漏泄之弊。见直隶总督李卫为报明丁艰事揭帖,末幅书「除具题外,理合具揭,须至揭帖者。」


    诏、诰

    古时上命其下皆曰诏,秦汉以后,惟天子称之。据《光绪会典事例》记载:「大政事布告臣民,垂示彝宪,则有诏、有诰。」举凡登极、大赦、加上徽号、尊谥、亲政等大政事皆有诏;又皇帝崩殂时则颁遗诏,诰则见于昭圣太皇太后遗诰等;因此出于皇帝者曰诏,出于太上皇、太皇太后、皇太后者曰诰。其名虽异,其为布告臣民者则同。诏书由内阁缮写,用黄纸墨书,钤用『皇帝之宝』玺印,颁布天下,例如康熙六十一年(1722)十一月十二日遗诏,其文曰:「奉天承运,皇帝诏曰,……雍亲王皇四子胤禛,人品贵重,深肖朕躬,必能克承大统,着继朕登基,即皇帝位……布告中外,咸使闻知。」


    诰命、敕命

    诰者告也,明制京官及外官满一考而以最闻者,皆给本身诰敕,五品以上授诰命,六品以下授敕命。清因之,据《光绪会典事例》记载:「覃恩封赠五品以上官及世爵承袭罔替者曰诰命。敕封外藩,覃恩封赠六品以下官,及世爵有袭次者曰敕命。颁赐中外文武官诰命敕命,由翰林院撰拟文式,按品颁给,……承袭蒙古王、贝勒等爵及民-公、侯、伯以下世爵,以原领诰敕送内阁,并将该部揭帖察核无讹,发中书科填注承袭人名年月,用宝后,传该衙门官至内阁书押领发。」诰命敕命,是封赠荣典,遇覃恩予封者,本身之封曰诰授,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及妻,存者曰诰封,殁者曰诰赠。但官员缘事革职,则追夺诰命。见乾隆十六年(1751)十一月二十五日授驻防福陵右翼副总管佟海诰命。


    谕旨(朱谕)

    清制,皇帝因事颁降谕旨,除明发及寄信谕旨以外,另有朱谕,据《康熙会典》记载:「凡颁发各部院衙门上谕,由大学士等奏呈御览后,用朱笔誊写黄折,传该衙门官亲领,」谓之朱谕。又皇帝以朱笔亲书上谕,亦称朱谕。例如康熙六十年(1721)六月三日,康熙皇帝为朱一贵乱事,「谕T灣众民,……若即就抚,自谅原尔罪,若执迷不悟,则遣大兵围剿,俱成灰烬矣,特谕。」


    敕书(坐名敕)

    清代颁给外任文武官员的凭证,由内阁撰拟,据《光绪会典事例》记载:「颁给督、抚、学政、织造、提督、总兵官等坐名敕书,及布、按二司、守巡各道、副将、参将、游击等官传敕,由典籍及该科给发;巡盐御史敕书,学士于午门外给发,离任之后,皆赴内阁恭缴。」所谓坐名敕书,是在敕书内写明本官姓名、官职,并明定其职权范围。乾隆五十一年(1786)T灣林爽文起事,福康安受命为将军,渡海来台,督办军务,林爽文被捕,五十三年(1788)福康安获任闽浙总督。


    敕书(传敕)

    清代颁给布政使、按察使、副将、参将、游击等外任文武官员敕书,只书职衔,不写本官姓名,曰传敕,又名流传敕,见雍正七年(1729)四月二十六日给山西布政使敕书,敕云:「敕陕西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兹以藩司重寄,特命尔驻札太原府……故敕。」


    题本

    清沿明制,公事用题本,私事用奏本,直省督抚等官,因刑名钱榖等公事,用印具题,在进呈御览前,须先送本到通政司,检查格式是否违式,合式者转送内阁翻清。在京各部院衙门题本则是满汉兼写,径送内阁,由内阁拟写满汉票签进呈,得旨后,将票签上所拟文字,分别由批本处及内阁典籍厅,以红笔批写在题本封面上,称批红,经过批红的题本,又称红本。发相关部院钞出执行,或议覆或咨会各省督抚,原存各科的红本,年终缴回内阁,收贮于红本库。题本制度,于光緖二十七年(1901)八月废止,改题为奏,奏折遂取代了题本。见闽浙总督魁伦为查参武职疏防事题本,该题本封面书一「题」字,其汉字批红为「陈恩高等着议处具奏,该部知道。」


    移会

    移会是平行文书之一种,据《大清会典事例》记载:「通政司、大理寺行文,除各部院用咨外,余皆用移会。六科各道、内阁典籍厅、稽察房、中书科等处,与各部、院、寺、监行文,均用移会。」见乾隆十六年(1751)三月二十八日,礼部将和硕庄亲王等奏搜出书吏孙起鹏夹带一折,抄录原奏,移会稽察房。


    手本

    清沿明制,在顺治、康熙年间,机关之间使用的一种平行文书,例如吏部文选清吏司为定监规以期实效事……合用手本前去内三院典籍厅,烦为呈请中堂用印,以便诸生如期赴试施行,须至手本者(086395)。又据《光绪会典事例》记载:「司道见督抚,初见用履历手本,常见用官衔手本。」则是另一种下级官员进见上级官员所用的名帖。


    遗本、遗折

    清制,文武大臣病故,文官侍郎以上,武官总兵以上,如有遗本,例得其投递通政使司封进,遗本是以题本或奏本,报明出身,履历,及病势垂危等情;又另有遗折,其意相同,嘉庆十七年(1812)谕:「从前各大员身故,呈递遗折者居多,将军督抚内,亦间有赍进遗本者,原无一定程序,……嗣后内外大员,应呈赍遗折者,仍准其照旧呈递,其遗本一项,着概行停止。」见甘肃提督闫相师遗本,题为圣恩未报,臣病垂危,伏枕哀鸣事。


    照会

    清代凡不相隶属而职掌相异之官署间行文,多用照会。据《光绪会典事例》记载:「直省文武官相见,其使用文移,总督于总兵,总督用照会,总兵用咨呈;提督及总兵官于州县,提督及总兵用照会,州县用咨呈。」属于地方文书,并且是下行文书。到清末,照会是常见外交文书之一种,例如总理衙门与英法等国照会事。


    金榜

    各省举人在礼部会试后,会试中式的贡士,再参加皇帝主考的殿试,中式者分一二三甲,一甲三名,第一名为状元,第二名为榜眼,第三名为探花,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二甲赐进士出身,三甲赐同进士出身。大金榜由内阁缮写,钤用「皇帝之宝」宝印,由礼部张榜于东长安门外,惟武殿试由兵部举榜,张贴于西长安门外,三日后,缴送内阁贮存。又小金榜是缮写大金榜时,别写一榜,为进呈皇帝阅览之用。见道光二十七年(1847)四月二十五日殿试小金榜。


    题名录

    清代乡试,三年一科,逢子、卯、午、酉年为正科,遇有万寿、登极等庆典,另外加考恩科,考期定八月举行,乡试中式者,称为举人,第一名举人,叫做解元。会试以丑、辰、未、戌各年为正科,在乡试恩科的隔年,是会试恩科;会试定三月举行,会试中式者,称为贡士,第一名贡士,叫做会元。每科乡会试出榜日,例应于场内缮写题名录,亦称登科录,随本进呈皇帝阅览者,为御览题名录;另为分送各衙门题名录,于出场五日内,将考场在事职官,三场考试题目及中式举人额数、姓名、次第和籍贯等备载刊印,分咨吏礼二部。见乾隆二十五年(1760)庚辰科会试题名录。


    试录

    清代每科乡、会试,除于场内缮写题名录进呈御览外,试后刊刻试录进呈,内载考场在事职官,三场考试题目,中式举人额数、姓名、次第和籍贯等,并选刻中式考试文卷之佳作,会试录的内容程序,与乡试录同。顺天乡试试录由府尹进呈,会试试录由礼部进呈,各省乡试试录移送礼部,汇齐进呈。见乾隆六十年(1795)乙卯恩科贵州乡试录。


    武乡试、会试题名录

    清代武乡试,同文乡试,三年一科,逢子、卯、午、酉年为正科,遇庆典为恩科,试期在文场之后,定十月举行,分试外内三场,头场试马箭,二场试步箭,并试技勇,内场即三场考试策论,于嘉庆十二年(1807)后改为默写武经。武会试以丑、辰、未、戌各年为正科,恩科同文会试,场期于九月举行,俱试内外三场。武乡试、会试题名录于放榜后进呈,皆照文场例刊刻,开载考场在事职官,中式武举名额、姓名、籍贯等,并将马步箭所中枝数,弓刀石技艺,逐一分注。顺天乡试由府尹进呈,各省送部汇进,会试由兵部刊刻进呈。见光緖二年(1876)丙子科广西武乡试题名录。


    武乡试题目

    清代武乡、会试,分试外内三场,头场试马箭,二场试步箭,再开硬弓、舞刀、掇石,以试技勇,三场试策论,题目始试策二篇,论一篇,康熙四十九年(1710)改论二篇,策一篇;论二篇题出论语、孟子,策一篇题出孙子、吴子、及司马法。乾隆二十四年(1759)以武乡、会试,当以武经为重,将四书论一篇裁汰,至嘉庆十二(1807)年以应试者多不能文,将内场策论,改为默写武经,由主考官拟出一段,约百余字,有不能书写,或涂写错乱者,即为违式。见乾隆三十六年(1771)辛卯科顺天武乡试第三场题目。


    乡试题目

    清代乡试,在八月举行,共分三场,在第一场的前一日点名发给试卷入场,后一日交卷出场,是为定例。每场散给题纸,每人一张。题目由主考亲写或房官代书,在聚奎堂刻题,再按士子人数印刷,并以若干张解部。清初每场科目,时有更迭,乾隆五十二年定(1787),头场四书文三篇、五言八韵诗一首,四书题出论语、学庸、孟子。二场试经文五篇,题出易、书、诗、春秋、礼记。三场试策问五道,题问经史、时务、政治,为永制。至光绪年间仍沿旧制,以八股文取士,因流弊日深,不得不因时变通,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谕内阁:「自明年为始,嗣后乡会试,头场试中国政治史事论五篇,二场试各国政治艺学策五道,三场试四书义二篇,五经义一篇。」因此自光緖二十八(1902)年始,所有乡会试、及殿试策问等,均不准用八股文程序,沿自明朝的八股文程序正式废除。见乾隆十二年(1747)丁卯科顺天乡试第三场题目。


    图文介绍:

    内史秘档

    1、顺治帝登基诏





      顺治元年 (1644) 四月,明山海关守将吴三桂迎清军入关。

      五月,明文武大臣士庶在北京城五里外郊迎清军。十月十日,世祖祗告天地宗庙社稷,诏告天下,成立大清国。


    2、顺治帝遗诏



      顺治十八年(1661)正月七日,顺治因出痘,崩於养心殿,颁遗诏。遗诏既自责未法祖宗旧制,却又违背祖制,命非宗室的索尼等四人任辅政大臣,故一般认为此诏并非顺治临终遗旨,应是当时权力斗争下所产生的一份政治文件。


    3、康熙帝遗诏

      





      康熙六十一年(1722)十一月十三日清圣祖宣诏,雍正嗣位。此遗诏成为历来讨论雍正皇帝是否夺嫡的关键证物。

      有人以诏书「雍亲王皇四子胤禛」与传说的「传位十四子」有所出入,认为雍正并未夺嫡。

      不过,也有人以此诏为雍正伪造,提出反驳。


    4、朝鲜国表章



      崇祯二年(1629),清兵入关,进迫北京。朝鲜国王闻之,特遣使慰问,并以兵器代贡物,以为临阵助战之用。


    4、越南国表章






      

      清代凡遇万寿丶元旦丶冬至三大节,朝贡国如越南丶琉球丶南掌丶暹罗丶苏禄丶缅甸皆遣陪臣表贺,表文用汉字。

      此件为乾隆五十四年(1789)越南国王进表。


    5、诏书底稿
      




       顺治十一年(1654)三月,琉球国中山王世子尚质遗使进贡,并缴回明颁旧敕印,请颁新敕印。

      同年七月初一日,顺治皇帝颁诏,遣使往封尚质为琉球国中山王。本件即此诏书之稿。

      此稿由左往右书写,与满文书式同,可能是为翻译满文所用之底本。


    7、长江图残本



      此图绘制年代不详,头尾皆残,现存鸭栏矶镇(湖南省境)至蕲州(湖北省境)一段。


    8、满文起居注



    满洲入关前,即有满文文书,其中属内三院者移於内阁,是为满文老档。

    另有仅以满文书写之本章丶簿册等。

    本件为康熙二十六年(1687)六月分满文起居注稿。


    9、起居注稿



      起居注是详载帝王每日言行与活动的记录。

      据《实录》,清代於康熙十年(1671)设起居注馆,以翰林院詹事府官掌记注事。

      例以上年之事,至次年分月排纂为册。

      本件为康熙十二年(1673)四月起居注稿。


    10、实录稿



    实录是专记某位皇帝在位时期大事的编年体史书。

    唐以後,新帝嗣位,为先帝编撰实录,成为定例。清代设实录馆,专司其事。

    清太祖实录初纂於崇德元年 (1636),顺治时改缮,康熙时重修,雍乾年间复加校订。

    本所所藏为康熙重修时之稿本残卷。

    本件为清太祖努尔哈赤实录稿,起丁亥讫戊戌,即明万历十五年(1587)至二十六年(1598)。


    11、敕封六世D赖喇嘛金印



      根据《清实录》,康熙五十九年(1720)二月十六日,清廷封新胡必尔汗为弘法觉众第六世D赖喇嘛

       
    不才注:从时间上看,实为册封七世D赖喇嘛噶桑嘉措。乾隆帝后来巧妙予以改正,噶桑嘉措去世后,其转世灵童被直接册封为第八世D赖喇嘛,恢复了仓央嘉措第六世D赖喇嘛名分。


    12、敕谕



      

    清代任命外任官皆给敕谕。发给总督丶巡抚丶学政丶织造及提督丶总兵等官者,敕内写明职衔丶姓名,称「坐名敕」;发给布政使丶按察使及副将丶参将等官者,敕内只书职衔,曰「传敕」。

    乾隆五十一年(1787),T灣林爽文起事。 福康安受命为将军,渡海来台,督办军务。

    五十三年(1789),林爽文被捕,福康安获任闽浙总督。


    13、朱谕



      

      清代颁发上谕,由大学士等奏呈御览後,用朱笔誊写黄摺,谓之「朱谕」。 又皇帝以朱笔所书上谕,亦称「朱谕」。

      本件为康熙六十年(1721)六月三日康熙皇帝为朱一贵乱事谕T灣众民,若即就抚,自谅原尔罪;

      若执迷不悟,则遣大兵围剿,俱成灰烬矣。


    14、诰命



      清代封赠五品以上官及应世袭者,例用诰命。

      本件为乾隆十六年(1751)十一月二十五日制授福陵右翼副总管佟海为中宪大夫。 中宪大夫为文官正四品之封赠。


    15、敕命





       

      清代封赠六品以下官及应袭有次数者,例用敕命。

      本件为康熙元年(1662)二月一日敕命拖沙喇哈番哈尔哈尔子恩库仍袭该衔。

      拖沙喇哈番为九等爵之第八等,乾隆元年汉字改为云骑尉。


    16、表文



      清代每岁元旦丶冬至丶万寿三大节,百官上书庆贺,进呈皇帝丶皇太后曰表。

      本件为道光二十一年十一月三日(1841)子皇帝旻宁庆贺皇太后表文。


    17、包袱图样



    墨笔精绘大内丶内阁应用织金龙黄缎地黄绸里夹包袱图样。


    19、筵宴座次图



      太和殿筵宴坐次图。


    20、祭文



      祭文是由内阁或翰林院以皇帝名义撰拟,用於祭告天地山川和祭奠祖先。

      本件为康熙六十一年(1722)十二月嗣皇帝祭大行皇帝祭文。


    21丶祝文



      祝文是由内阁或翰林院以皇帝名义撰拟,用於祭告天地山川和祭奠祖先。



    公文篇

    1、奏本



      

      清沿明制,中央与地方官员向皇帝言事的公文书,如属私事,则称奏本,不许用印,文书形式与题本相同,而其处理方法亦同。

      乾隆十三年,谕令向用奏本之处,概用题本,奏本遂废。

      本件为顺治八年(1651)七月二日河南巡抚吴景道奏为老病乞休。


    2、题本



      

      清沿明制,中央与地方官员向皇帝言事的公文书,称为题本。本末均有「贴黄」,摘录全本要旨。

      凡进呈题本,须经内阁票拟谕旨,得旨後批红,即发交各关系衙门执行。

      本件为顺治二年(1645)九月十五日巡漕御史刘明偀题报漂失船粮。


    3、揭帖



      

      各省衙门题奏本到京,在投送通政使司的同时,至少需附揭帖三份,内容同题本,一存本司,一送关系部,一送六科,以备查考。

      本件为顺治二年(1645)九月十五日巡漕御史刘明偀揭报漂失船粮。


    4、奏折



      

      清代臣僚直接向皇帝言事的机密文书,不分公私直达御前,称为奏摺。

      经皇帝阅後以朱笔批示者,谓之朱批奏摺,皆发还具奏人,雍正初谕令缴回宫中。

      本件为雍正元年 (1723)三月十三日直隶巡抚李维钧奏请委员署理通州印务。


    5、奏副



      清代中央官员进呈奏摺向不录副,奉旨後,将原摺与所奉谕旨一体抄录成副本,称为奏副,送存内阁备查。

      本件为乾隆三十二年(1767)一月兼署提督九门步军统领傅恒等奏报东四牌楼失火。


    6、旨谕(明发)





       


    7、旨谕(寄信)



      清代皇帝谕旨,不经内阁而直接发往外省者,称为寄信谕旨;

      经由军机处封交兵部捷报处寄往,则称廷寄。

      本件为嘉庆二十二年(1817)八月二十一日审办宗室庆遥海康等习教传徒案内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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