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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姚红:房屋产权到期后,政府不该收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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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6-4-20 22:3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姚红(物权法起草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民法室主任)
    姚红:如果房屋继续用作住宅,国家应放弃收钱
    我简单介绍一下这个当时《物权法》149条出台背景,如果我说的不对,你们纠正。
    当时起草《物权法》,涉及到这个房地关系时,我记得(室内稿)最初曾做过这样两个规定,一个规定是所谓“房随地走”,国外立法一般规定如果土地使用权人收回土地,建筑物所有权人可以取回建筑物,当时我们曾经也做过这样规定;第二个就是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以后的续期问题,由于《土地管理法》当时规定,期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了因国家公共利益需要以外,原则上都应准许,所以我们最早(室内稿)有这样两条规定。
    那么从第一方面规定来看,还没到常委会审议口就被毙了,说我们太书呆子气,太照抄外国,“国家把土地收回、建筑物取回,怎么取回?是取个砖头瓦片还是怎么着,肯定是不现实。”所以后来大家注意到《物权法》里没有这样的规定。
    第二个关于土地使用权续期的规定,我们提出之后到常委会审议时,我记得有一个委员,我现在记不清是哪位委员了,提出说“建筑筑物土地使用权涉及到上亿老百姓利益,到期以后大家都续期,是一个一个续,还是整个小区续,排队都排不过来”,让我们想一个更方便老百姓的办法,所以后来《物权法》149条就规定“自动续期”,不用老百姓排队去办手续了,是从这个角度考虑。
    但是续期要不要收费,当时这个问题我们也提出来了。当时认为这个问题随着经济发展再解决就行,当时认为大部分房屋都没到期,等到期以后再说,所以就把这问题留下了,所以刚才应老师说的很对,当时立法时候没说交钱,也没说不交钱
    那么最早出现这个问题是2006年,当时青岛20年到了,当时我们关注了,但是最后不了了之,我想可能是因为当时青岛没有出台一个像类似温州这样的规定,没有引起社会上那么大的震动。当然温州规定到底是不是这样?我今天早晨也听了一个新闻,说温州政府说“只是在讨论没有最后规定”,到底是怎么回事,现在各方面信息很多。
    从理论上,我觉得有几个问题,首先土地所有权人收回他的土地时是否有权利要钱,我觉得首先要研究这个,但这个问题跟我们国家土地制度密切相关。我们跟国外不一样,国外所有权人取得土地之后房地基本都一体,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一般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就拿到了,我们国家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土地要么属于国家所有,要么集体所有,其他任何人、人民单位组织都不能有土地,只能取得使用权。
    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永远掌握着房屋到期以后续期收费的权利,从理论上讲,所有权人再次出租时有权决定收不收钱,国家是不是放弃这个权利?我觉得这里要考虑。所以第一个问题是有没有权利,第二个问题是在考虑我国土地制度特点之后,国家作为权利人该如何行使权利
    第三,国家现在购买房屋价款太贵,现在至少都超过(我从网上看这不一定对)日本了,我到日本新宿去,新宿算日本最中心地区,而新宿房价相当于人民币三万元,当时我很感慨,因为那时候北京中心房价已经到了5万。所以我觉得咱们取得一个使用权,还收那么多钱,不太合理。在研究续期要不要收费的问题,这个因素应当被考虑进去。
    再有,续期问题涉及到住宅、民生,对老百姓利益影响巨大,虽然从理论上说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土地,再续期有权收费,但涉及到那么多老百姓利益,怎么做比较合适?能不能画一个杠杆,比如如果用以住宅而不是投资炒作,不跟老百姓收钱。
    跟老百姓较什么劲啊,政府能有好么。只有事事为老百姓考虑的政府,才是得民心的政府。但是如果是用做炒作,转让之前是不是要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我觉得这可以考虑。就是要分情况,不能一刀切。我不了解土地政策,我纯粹在这瞎掰。(应松年:掰的好)
    为什么当时(立物权法时)没有考虑,第一它涉及民生,所以必须考虑,第二涉及到国家经济发展需要,政府要办大事,要解决教育、医疗,也需要钱,咱们也得站在政府立场上考虑问题,政府钱来自方方面面。比如企业如果到70年满时续期收费,
    我觉得那是正当的,因为它是商业行为,政府有权从商业行为里收取费用。那么老百姓炒作房地产,也转为商业形式,是不是有权利从这部分收钱,我觉得这些是可以考虑,是可以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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