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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湖广填川”移民带来的社会和生态冲突及其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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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23-8-17 09: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清代“湖广填川”移民带来的社会和生态冲突及其调控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6期
    岳精柱
    (重庆湖广会馆管理处,重庆400012)


    收稿日期:2012 -09 -07
    作者简介:岳精柱(1966一),男,重庆湖广会馆管理处,重庆师范大学三峡文化与社会发展研究院兼职研究员,重庆交通大学兼职教授。
    基金项目:本文系重庆市委宣传部“重庆移民史研究"项目;重庆市政府重大招标课题《重庆移民史》(CQZDZ11)阶段成果。

    〔姚波收集录出,以原文为准〕


    清代“湖广填川”移民运动,给巴蜀带来了大量劳动力,促进了巴蜀经济的恢复,社会的发展。但是大量移民及其后裔的繁育,巴渝人口迅速膨胀,必然引起土客之间,移民族群间的冲突和人地矛盾。同时,过度开荒种地,也造成一系列生态问题。


    一、移民与土著的冲突与调节
    史载,“陕西入川之人各自耕种,安分营生;湖广入川之人每与四川人争讼,所以四川人甚怨湖南人,或将田地开垦至三年后,躲避纳粮而又他往者。”[1](4868)


    云阳“土著之民,田无券契,自云洪武年间来蜀,挽草为业,谓之‘黑册’,都不可解。盖明初廖永忠、汤和所移之民,经闯献之乱而仅存者也。今县境扶、徐、向、冉、杨、谭诸族,皆其孑遗,其始颇仇客民,久乃相浃,寻结婚媾。”[2]


    合川“往时新归流户便即力役,垦田既熟,土著讼而争之,以故集者复散”[3]。


    原籍湖广的董子能,于康熙初年,“携家入川,路过广安,遇同乡友三十余人悲啼一处。子能就问:尔等先来必得乐土安居矣,何尚仓皇失所如此?众告:以报垦斯土,已经栽插一年,忽被豪衿何某者霸占,欲将我辈尽行驱逐,因此含冤不伸。”[4]


    这是土著欺客的事例,主要是土地之争。鉴于此,清政府于康熙二十二年左右规定:“凡地土有数年无人耕种完粮者,即系抛荒,以后如已经垦熟,不许原主复问。”[5]《清朝文献通考》卷2《田赋二》载康熙三十九年“又以四川民少而荒地多,凡流寓愿垦荒居住者,将地亩给以永业”。有的地方官在实际操作中,亦明确规定:土地“凡一插标,即为己业,后亦不得争论”[6](137)。随着移民的增多,移民人口超过了土著,逐渐形成了“客强土弱”的现象,这种现象广泛存在于巴蜀之地。四川巡抚年羹尧在康熙四十九年的一则奏疏中称:“近年开垦一案……土著与新民年年争讼。”[7](773)


    家谱中,土客冲突记载不乏缺。重庆华岩陈氏,其入川祖陈虞垲于康熙年间,从广东豪居乡(平远县)大塘坑口,移居重庆巴县马王乡枫木垭,购置没落官第“骆家石院子”。但骆氏族人不服,遂诉公堂。为帮儿子打官司,陈虞垲之父陈炳文,到巴县衙门,打赢官司后,父子就在冷水场的沙帽石下购置田地,修陈家老房子。次年将全家接到重庆。[8](103)丰都梁氏焕廷公“家甚贫,年十四……遭失怙,遂废读事农。善训蒙,事母至孝,然处地也孤弱,屡受土豪欺凌,连年构讼不解。始入衙习刑书,留心案牍”[9]。万县幸氏,明代自湖广迁万县南岸厚池坝,明末战乱外逃。待乱平回到厚池坝,“已年有人开厚池坝,孝父引数人回厚池坝开陈家湾,栽种一年遭彼人情不和,颗粒未收,尽属乌有,复转大蒲屯种,于甲午年父复来幸家湾起屋开荒,仍遭谭守四之威,又有彼地帮抚之众同僚为害,两次不能落业……所有厚池坝之田业尽为谭氏霸占,至丁未年间有向奚荛恃谭家势力强来谋占。”[10]


    文中反映,除了移民与土著之间频生冲突外,土著之间,亦是恃强凌弱。既有因土地之争,亦有为财产而生冲突者。但“川省讼词,为田土者十居七八”[11]。


    在冲突中,一般依官府调节为主。案例中,已有证明。当然,在势力差距不大情况下,民间更多是采取“结亲”方式,用姻亲关系化解冲突。


    后来移民增加,出现了“客强土弱”现象,再加政府对移民的政策优惠,土客冲突渐“被消失”。如重庆的“八省会馆”势力,完全盖过土著。土著在重庆市主流社会中的话语权渐被消失,只能进行一些乡场里邻事务,无缘参与城市社会事务。乾隆时的巴县:“各省流寓诸民,原无恒产,不能禁其不逐未营生。若土著粮民,祖宗来耕凿事务。糜不知尺地寸土罔敢陨失,邑中皆崇岗峻岭,夹沟之中即沃壤。一遭水旱辄典质田粮,楚、豫、闽、广之民复以机心图踞,遂至堕产失业。”[12]


    土地争讼激烈且多,究其原因,正如雍正五年(1927年)户部一奏折所言:“四川昔日荒芜田地,渐皆垦辟,从来并未丈勘,止计块插占管业。又土著与流民各居其半,田土不知倾亩,边界均属混淆,此侵彼占,争讼繁兴。应委员按亩清丈,以息争端,以绝欺隐。”有鉴于此,清政府下令清丈川省田地。雍正五年,于各部司和候补、候选州县内拣选20人,“令其带往,会同松茂、建昌、川东、永宁四道……逐处清厘。”到雍正七年,清丈结束。[13](621-681)


    土地的清丈,有利于土地界址确认,对减少民间冲突争讼,有一定积极意义。


    除了田地争端外,由于移民大量进入,还引起了一系列的社会冲突。包括乱占寺院,地方恶霸欺行罢市,族群间的利益争斗等。


    保存于重庆湖广会馆的《圣旨碑》记乾隆五十九年正月初一颁《抄奉总督部堂孙宪折》,其中曰:“朕以瑞得闻各处地方庵观等院,向来竞有一等愚俗痞棍,无耻虿汉作儒子之行,妄称名色,诈言前籍施宅为庵,于寺院中搔扰滋端,往来出入肆行无忌。此等愚辈悍不畏法,神人之所同嫉,天人之所不容。”此碑于嘉庆五年刻。一些人趁混乱不知,以其祖上为土著并施其祖宅为庵为借口,肆行寺观。引来他人、僧侣不满。


    与开县、城口县相邻的四川宣汉县樊哙等地“时王某充茶商,凡私种私卖者致于倾家,土黄坝以上被毒尤甚”。此为道咸间事,后为当地武生吴世敏上诉,官府铸铁碑示民,王某方稍敛。[14]


    永川县九龙场“初名永璧,在黄茅岭,因生事歧,乾隆十六年两县会临督拆,永移今所。旧有九龙桥,因名。”兴隆场“旧茅店数椽,因八角场与青峰场争路构讼,改移于此,八角废”。青峰场“创自康熙年间”。[15]永璧场是永川和璧山两县相交,但两县民发生冲突,由两县县令“会临督拆”。八角场与青峰场两地民众争路构讼,为永川县内事。不管这些冲突是县内部还是县与县之争,都是两地民众为了各自利益而争。在这些民众中,没有移民与土著之别。


    不管是乱占寺院,还是地方恶霸欺行罢市,族群间的利益冲突,最后都是以官府为断。说明当时的官僚行政系统还是较为健全的,有效的。清政府处理此类矛盾冲突的政策是积极有效的。


    二、移民与原籍地的冲突与调节


    康熙五十一年一奏折云:“湖广民往四川垦地者甚多。伊等去时,将原籍房产悉数变卖,往四川垦地,至满五年起征之时,复回湖广,将原卖房产地亩,争告者甚多。”[16](卷二百五十)这些人,入川垦荒,待满五年起征时,返回原籍,争夺当年所变卖田地房产,引起争讼。


    一些移民,原是在原籍犯有罪行或者逃粮避差,趁着大移民浪潮,以移民逃到四川,逃避惩罚。四川巡抚李先复曾奏:“近有楚省宝庆、武岗、沔阳等处人民,或以罪逃或以欠粮,俱比讬名开荒携家眷入蜀者,不下数十万。”“臣办事衙门见湖北抚臣年遐龄揭帖,为盗劫伤命事。沔阳州郑锡我劫盗郑价玉案内,续获盗犯郑允文,供云逃出就在四川,度了两年等语。夫允文以盗案重犯逃入四川两年,则此十万楚民,岂无郑允文者乎?”


    重庆吴氏,其始祖因“田税年年巨增难完,只得弃楚入蜀”。于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自湖南宝庆府邵阳,入重庆江北。[17](13)


    针对于此,清朝廷于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规定:“嗣后湖广民人,有往川蜀种地者,该抚将往种地民人年貌、姓名、籍贯查明在册,移送四川巡抚,令其查明。其自四川复回湖广者,四川巡抚亦照此造册,移送湖广巡抚,两相照应查验,则民人不得任意往返,而事亦得清厘,争论可以止息。”“如因罪私逃如郑允文之类,及欠粮避差不法者,亦令楚省州县开明犯罪事由,何事逃出,或只身或妻子兄弟几名口,转咨川抚,即行逐一清查,遣送回籍,仍照原案归结,庶奸民不致漏网而蜀省残黎永享无事之福矣。”[18](卷二百五十)


    大量民众的移出,在初期,可以减缓移出地的人口压力,缓解当地人的矛盾,同时减少无业游民,对地方治安也是有利的。但是,大量民众的移出,势必会给当地造成一些问题,特别是当地的皇粮国税的完缴。于是移出地的地方官势必会采取措施,劝导甚至阻止民众移民,造成官府与移民之间的冲突。雍正年间的广东龙川移民的《往川告帖》,就非常清楚地反映了这种现象。因民众移出太多,广东地方官在交通要道设卡劝阻移民,甚至远到江西、湖南、福建等省要道设卡劝阻。[18]


    虽地方政府有阻拦消极一面,但中央仍坚持有限制的移民政策。此类政策,是积极有效的。


    三、过度开发引起的生态冲突与调节


    移民及其后裔的大量增加,引起严重的人地矛盾,朝廷遂随之鼓励百姓垦辟田边地角,向山地进发,于是,大批穷民,纷纷“襁负而至,佃山结屋,垦土开荒”[19]。


    大量移民涌入山地,边徼之地,山地得以开垦,而随之而来的是生态遭到破坏,引起水土流失,环境恶化。巫山县城之所依的阳台山,历年垦辟,水土流失严重,至县城“每因骤雨遂至,水石并行,填街塞巷,有时城门不可启闭”[20]。乾隆时的酉阳州移民“垦荒丘、刊深箐,附山依合,结茅庐,坚板屋”[21]。同治时的万县“虎豹熊罴无常产,县境四面皆山,在昔荒芜,尚或藏纳,今则开垦几尽土沃民稠,唯见烟蓑雨笠,牛羊寝讹而已”[22](卷三)。洪良品《东归录》记同治时巴县木洞驿“蓋山旧多豺,今则人烟茂密,豺无有矣。”同治时万县“凡深山逃莽,峻凌层岩,但有微土者,悉皆树艺”[22](卷六)。光绪时垫江“近日山农垦荒,砂石崩塌,积壅上流,每遇暴雨,动突沟洫填塞,交于平田,故水潦之患多于旱年”[23]。道光时綦江“现在人稠地少”[24]。道光时重庆府“渝郡土宇则由狭而广,开辟尽也;人民则由寡而众,滋生繁也;土著则由富而贫,习于奢也;物产则由饶而减,竭其力也”[25]。乾隆中后期石柱“民间用铁,大山坪旧有数十厂。今以近厂木尽,次闭”[26]。因无木材提供,导致铁厂关闭。乾隆十二年,巴县碳户“无碳供局,被局逼勒,只得着周文发前往涪州等处买炭供局。奈无炭买,(周)文法、(周)界法自缢涪州。”乾隆二十六年巴县“今因附近地方无柴烧炭,炭价愈昂,七门炭铺收关四处,蚁等只得前往相连黔省地方,并酉阳州等处地方买树烧炭”[27](260)。因附近无柴烧炭,被官府逼迫供炭,跑到涪州都无法买到炭,情急之下,两人自杀,可想当时森林遭破坏之严重,此还是在乾隆十二年。至乾隆二十六年时,就只有远到贵州或酉阳等地“买树烧炭”了。故史载:“自平定(平吴三桂乱——笔者注)以来,人民渐增,开垦无遗,山谷崎岖之地,已无弃土。”[28](5025)


    无论是清朝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面对一系列的生态冲突,皆没有什么积极行为。我们很难在所存历史资料中找到清朝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应对之策,任生态灾难继续恶化。因此,又造成更加严重的生态恶化。面对生态冲突,清政府是无作为的。


    四、人地冲突及其对策


    由于人口增加,人地矛盾越来越突出,家谱中多有反映。


    江津官氏,其祖于康熙四十九年自福建漳州龙岩入川江津杜里二都八甲,地名方十字老虎沱,后将家人全接来,“是时人丁方十七口而已。厥后,彩公承理家务,基业颇盛,人口渐繁,一会儿八十余人。”“四十二年间,不觉三大房人口广生,长房八十余人,二房四十余人,三房二十余人,约其数一百余人也”。[29](4)在四十多年间,从一家几口增至140多人的大家庭,在嘉庆戊戌冬,始分家各爨。渝北鄢氏始祖鄢应现,随其叔、伯、哥一起于康熙九年自湖北麻城入合川,“插占为业”又于康熙四十八年,携妻子和孙等12人,复迁渝北石船镇。[30](1)三十多年间,从1-2人繁衍为12人。敬氏,康熙五十三年,其罗氏祖婆率四子,自湖南宝庆入川梁山(今梁平),后因“人口浩繁,土地褊狭,若不远图,终难支持”,于乾隆十一年,复迁东乡(今四川宣汉)。[31]


    方志中,亦有记载:道光时期的大足“昔时富足,今则穷荒,各处山村仅谋生计”[32]。人口的增长,引起人均耕地的急剧减少。雍正六年,尝能“以一夫一子为一户,给水田三十亩或旱地五十亩”[33](卷六十七),但以后逐渐减少。王笛按册载耕地和人口数计算出了四川人均耕地面积数:乾隆十八年(1753年)人均耕地达33.56亩,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降为14.99亩,20年时间,人均减少18亩多。到嘉庆十七年(1812年)又急降为2.27亩,咸丰元年(1851年)降为1.04亩,到同治十二年(1873年)为0.79亩,已不足1亩。在100年后的人均耕地面积数,仅及前的23.54%。[34](62)


    乾隆十八年,人均耕地达33亩,嘉庆十七年,急剧降为2亩多。当然,因清政府规定有“上田、中田丈量不足五分,下田与上地,中地不足一亩,以及山头地角,间石杂砂之瘠地,不论顷亩,悉听开垦,均免升科”的规定,[35](2-3)其人均耕地数,肯定没有后期这么低。但不管怎么说,人均耕地在迅速减少。巴渝亦不例外。据胡道修研究,嘉庆初期重庆府人均耕地5亩左右,而到开埠前(1890年,中英《烟台条约续增专条》规定开放重庆)已下降到不足3亩。[36](236)罗尔刚先生曾计算确定“温饱常数”指标,根据巴蜀当时的农业生产力水平,人均4亩地才能维持一个人的最低生活水平。[34](62)可见,当时的巴蜀人地矛盾冲突非常突出。人多地少,地价相应涨了起来。康熙五十二年一上谕就说:“先年人少田多,一亩之田,其值银不过数钱,今因人多价贵,一亩之值,竟至数两不等。”同时又说:“今岁不特田禾大收,即芝麻,棉花皆得收获,如此丰年而米粟尚贵,皆由人多田少故耳。”[1](4868)人多田少地价贵,米粮价也上扬了。同治十三年,吴涛到川任职,在其《游蜀日记》中记:“蓋川中自古讲求水利,加以农勤、土沃,故往日川东之米尝转售于他省,然齿繁岁歉,今亦非古所云矣。”[37](7517)到清中叶后,巴蜀不再是输出稻米之省了。


    针对巴蜀越来越严重的人地矛盾,清政府采取了一定的措施。雍正七年(1729年),雍正帝谕户部:“国家承平日久,户口日繁,凡属闲旷未耕之地,皆宜及时开垦,以裕万民之计。”[33](卷八十)乾隆五年(1740年)“命开垦闲旷土地”,“民间多辟尺寸之地,即多收升斗之储”[38]。又规定“四川所属,地处边徼,山多田少,田赋向分上、中、下三等,按则征粮,如上田、中田丈量不足五分,下田与上地,中地不足一亩,以及山头地角,间石杂砂之瘠地,不论顷亩,悉听开垦,均免升科。”[35](2-3)道光十二年(1832年),清政府再次规定:“凡内地及边省零星地土,听民开垦,永免升科。其免科地数……四川,上田、中田以不及五分,下田、上地、中地以不及一亩为断……四川下地……俱不论顷亩,概免升科。”[35](16-17)


    朝廷鼓励百姓垦辟田边地角,向山地进发,激发了垦民们的积极性。这一对策,虽暂时解决了眼前的人地矛盾,却造成了更为严重的生态灾难。其政策是消极的。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到嘉庆时期,巴蜀人地矛盾逐渐加重。于是,出现了白莲教活动,造成巴蜀社会动荡。


    面对以上系列冲突,清政府在处理移民与土著,移民与原籍地的冲突中,政策是积极有效的。面对人地矛盾,其政策是消极的,暂时的。针对生态冲突,清政府是无所作为,任其恶化。也正是清政府在人地矛盾的消极政策,使得巴蜀人地矛盾愈来愈严重。在生态冲突中的无作为,使得土地墒情愈来愈差,民众生活愈来愈艰难。结果很快造成了巴蜀社会的动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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