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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姚氏宗亲联谊会章程
(2025年3月30日威远姚氏宗亲联谊会第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威远姚氏宗亲联谊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地址 (待定) 。
第三条 性质:本会是威远县域内姚氏宗亲尊宗睦族、寻根问祖、互帮互助、共同发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接受威远县民政局的领导和指导。
第四条 目标:引导族人爱党爱国、爱族爱家、遵纪守法、共创和谐;开展续修族谱、重建祠堂、扶困助学等族宜;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优秀家族文化;搭建宗亲联谊交流平台,共享信息资源,助推宗亲发展经济等。
第五条 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研究探讨姚姓历史,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尊宗敬祖;联络服务宗亲,敦亲睦族,共谋发展;遵纪守法,和谐社会,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 本会职责范围和主要任务如下:
1、组织开展姚姓历史研讨,弘扬中华优秀家族文化。
2、组织开展续修本域姚氏族谱,溯祖追源。
3、组织开展清明集体祭祖,光大祖德。
4、组织开展扶困奖学,红白喜事恭贺悼念,服务宗亲。
5、组织开展域内外姚氏宗亲联谊交流,凝心聚力,共谋发展。
6、组织筹备召开本会宗亲代表大会。负责本会成立、换届工作。选举和罢免本会宗亲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员;聘任本会荣誉会长和顾问;任免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凡积极参与和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年满18周岁以上,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姚姓人员及配偶(含本是姚姓抱与他人改姓的、非姚姓改为姓姚的。非姚姓血统艺名、别名除外),均可申请加入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入会程序为:由本人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审查通过。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
2、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3、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4、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宗亲代表大会。宗亲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会委员、会长、副会长,任免各内设机构负责人;
3、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宗亲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宗亲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宗亲代表由各地各支房支系宗亲会按名额从个人会员中产生。宗亲代表必须是姚氏宗族中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正直公平、思想积极、无违法违纪行为,遵守本会章程,愿意为姚氏宗族事务奉献,且年满十八周岁的会员宗亲。具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五名以上宗亲联名推荐,方可成为本地本支房支系宗亲代表。
第十四条 宗亲代表大会届期为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须由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本会宗亲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宗亲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常务委员会是宗亲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对宗亲代表大会负责。常务委员会由会长、副会长、委员组成。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1、执行宗亲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会长、副会长;
3、筹备召开宗亲代表大会;
4、向宗亲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提名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7、领导本会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如学术研究、经费筹集等;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用其它形式召开,如网络会议、电视电话会。
第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委员会委员若干人。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成员人选必须具备的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
1、委员:原则上由各支房支系推荐,为人正直、办事公开、公平、公正,有一定的威信,能代表本支房支系宗亲的正当合法利益,乐于奉献;
2、会长:热爱祖国,热爱宗族事业,有无私奉献精神,有一定的领导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在宗亲中有很高的威望;
3、副会长:资历较深,热心宗族事业,有奉献精神,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写作水平,能独立工作;
4、荣誉会长、顾问:德高望重,对宗族贡献较大;
5、会计、财务人员: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強,坚持原则,有奉献精神。
6、凡任本会会长的宗亲卸任后,自然成为本会荣誉会长。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委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召开宗亲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会长办公会等会议,以及各种联谊会;
2、检查宗亲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决定本会1000元以内的经费开支。1000—2000元的经费开支由会长办公会商量决定。2000元以上的开支由常务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文书。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荣誉会长、顾问若干人,其人选由会长推荐,宗亲代表大会聘任。荣誉会长不负责具体事务,在会长、副会长工作有严重失误情况下有劝诫权利。顾问是联谊会高参,对联谊会的重大决策有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所选任或聘任的会长、荣誉会长、顾问、副会长、常务委员会委员无故、又不请假叁次不参加宗亲代表大会的视为自动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和处理重大事宜。荣誉会长、顾问可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内设行政办公室、续谱和宗族文化研究办公室、财务办公室、文秘办公室。各办公室主任由常务委员会成员兼任。各办公室主要职责:
1、行政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各种会议筹办,会员和宗亲代表资格审核和管理,对外接待、联络等。
2、续谱和宗族文化研究办公室:负责续谱资料调查、收集整理,族谱编纂,电子族谱的及时增补;组织宗族文化研究活动等。
3、财务办公室:负责资金、财产管理等。
4、文秘办公室:负责文秘、宣传等。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会员每人每年50元以上;
2、捐赠;
3、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开支:
1、开展宗族联谊活动;
2、资助会员宗亲特困家庭(姚姓优先);
3、奖助困难会员宗亲家庭优秀学生;
4、慰问大病住院会员宗亲,悼念逝世会员宗亲;
5、维护宗族文化古迹等。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建立建全档案,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宗亲代表大会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资产管理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宗亲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本会第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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