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族长、家长主持管理家族内外事务,而对内的主要职责是“敦睦九族,协和上下” ③ (《义门陈氏家法三十三条》),所以传统宗规族训的制订者认为,家庭家族的治理依赖于家长族长等领导者,因而家长、族长等要品行端正,能为族人楷模,秉公管理族众。唐代江州《义门陈氏家法三十三条》规定,“立库司二人作一家之纲领,为众人之表率,握赏罚之二柄,主公私之两途。” ③ 明万历间江苏海安的《虎墩崔氏族谱》的《族约》,首条就是“立族长”,规定“推择宗中齿德并隆者一人为之”。清代安徽环山《余氏家规》规定:“家规议立家长一人,以昭穆名分有德者为之;家佐三人,以齿德众所推者为之;监视三人,以刚明公正者为之。”《郑氏规范》指出,家长能否“至公无私”、“至诚待下”对敦亲睦族极其重要。家长和分掌管理家政权力的子弟要出于公心,“谨守礼法,以制其下”,“家长专以至公无私为本,不得徇偏。”家长要严以律己,以身作则,“一言不可妄发,一行不可妄为”,要“以量容人,常视一家如一身”。《郑氏规范》强调对家庭管理者的选拔要从德才两方面进行,同时也规定对所有管理人员均实行监督制度,即使家长有过失也要“举家随而谏之”,“若其不能任事,次者佐之。”其他管理人员不称职的撤换,好的则可连任。这种用人及管理监督制度,既是理财治家的保证,也是对家长和所有管理者的道德考核和约束,从而起到正身率下的影响、教化作用。清代安徽太平李氏家族的《李氏家法》在“立族长”条中规定:“我族向称三门老者,即族长也,择仁义之人立之。仁爱则刻薄不生,而能成人之美”。族长对族人家务纷争,处理时要“合于天理,当于人心”,如果不公,“众共非之”。③